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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研究生教育督导团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督导体系,学校建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团,研究生培养单位建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团(组)是研究生培养科学管理与决策的智囊组织,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是维护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学位与研究教育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体系是在研究生教育主管校长领导下的以研究生教育环节监督为主的非行政机构,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协调组织,研究生院主管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分别负责校督导团、研究生培养单位督导组的指导工作。

第四条  校督导团由研究生院负责组建,按文理工医四大学科门类,每门类有若干成员组成,设团长1人、副团长3人;督导组分别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选拔,按研究生培养单位建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般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研究生院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别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协调研究生教育督导团(组)的工作。

第五条 督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自愿为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作贡献。熟悉国家、学校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善于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善于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改革建议,实事求是,敢说真话,不徇私情。

2、督导员原则上为正高级职称研究生导师、副处级以上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威望和权威性。聘任时督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状况良好,自愿担任督导工作且工作时间有保证。

3、校学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在校督导团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六条 督导团(组)成员聘期一般为两年,一般在每年的3月完成聘任工作,每学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督导团的职责

1、校督导团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作为各学科外部质量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

2、工作重点是检查、监督与指导在研究生教育的规范性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单位督导组协调联系,形成合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

3、督导检查研究生复试、课堂教学、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毕业答辩等研究生教育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

4、通过访问交谈、师生座谈、专项问卷调查、抽检论文、巡视考场等方式督导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5、检查督导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档案、教学文件资料档案建立及归档情况。

6、参与新导师的培训与新生入学教育工作。

7、参加研究生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职责

1、督导组成员在本研究生培养单位范围内开展研究生督导工作,作为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

2、重点督导课堂教学与专业实践检查,主要从学科专业层面、深入细节进行教学质量和秩序的督导。

3、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议与评价。包括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教学思想、工作态度及教学效果等。

4、对课程体系、教材的评价。包括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教学内容是否符合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需要。

5、收集汇总研究生和任课教师对研究生教学的建议和意见。做好管理者与教学主体的沟通联系。

6、参与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并从专业层面作出评价。

7、督导研究生优秀课程培育实施情况,开展研究生网络课程建设的督导联系。

第四章  机 制

第九条  工作制度

1、督导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学期初负责制定督导计划,分解督导任务、学期末总结督导工作,主持督导团(组)会议,做好与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2实行工作备案制。督导员工作应记录在学校统一印制的《督导工作手册》上,做到督导环节有案可查,有据可依。督导员填写《研究生教育督导信息处理单》,及时处理与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指明问题所在,并提出整改要求,经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依据处理单联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跟踪处理问题。

3实行工作例会制。学期初召开督导团(组)计划工作会,学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提交总结报告,形成督导工作的结论,提出改进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召开督导工作研讨会,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律性突出问题,可由研究生院组织督导员开展专题研讨。

4实行评价制度。学期末,督导员应对督导工作专项内容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研究生院存档。评价意见作为研究生教育工作创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保障措施

1、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是我校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督导团(组)开展工作的依据。

2、督导员凭“督导证”开展督导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建立督导组工作机制,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要全力支持、配合督导团(组)的工作。

3、建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网页,公示督导信息,宣传优秀研究生教育教学典型,编写督导简报,促进研究生优质教育管理经验的推广。

4、实施督导工作年度考核,对督导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学校按一定标准支付校督导团成员工作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按计工作量的方式给予督导组成员工作补贴,标准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原《郑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团工作暂行条例》同时终止。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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