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4、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 5、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 6、用公款或要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吃拿卡要,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8、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将公款私存、长期占用公物、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给个人。 二、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2、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和接受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3、违反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或交通工具。 三、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诚实正派,奉公守法,严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不准有下列行为: 1、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誉和其他利益; 2、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和在入党、人员录用、人事任免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3、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和物品; 4、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和宗教等活动; 四、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其他党纪、政纪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