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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亲戚房产中国频遇继承难?涉外继承需求剧增,跨国家事法律服务"问计"公证! | 律新社观察


律新社主笔丨王琼

国外的阿姨去世了,有一套豪宅留给国内的你!随着越来越多华人在海外置业,这样的遗产继承正在越来越多起来。
今年刚去世的张先生是一位加拿大籍华人,他早年移民加拿大,但在上海保留了两处房产,去世前留下遗嘱,明确在其去世后,由受托人将房屋出售,并按比例将出售款分别用于慈善事业和他的两个子女。
 
立遗嘱将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处理,在很多欧美国家是一种通行做法,但因为张先生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在中国,根据目前的中国不动产交易和登记规定,这种信托条款将不能得到执行。
 
张先生遗嘱执行所面临的问题,虽然只是涉外继承“难题”的一种,但这种情况并不鲜见。随着中国居民海外移民和境外投资的增长,涉外财富传承法律服务需求也日渐剧增。
跨国遗产继承准据法如何确定?怎样获取遗产继承人资格和权利认定的法律效力?外国公证人办理的遗嘱是否等同于中国法上的公证遗嘱?

来自中、法两国公证人员交流研讨“涉外家事法律服务”
 
2016年11月14日,由上海市公证协会主办的涉外家事法律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国际公证联盟名誉主席、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名誉主席约翰保罗·德克尔,巴黎公证人公会会长帕斯卡·夏杉 ,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董事长安东尼·邓德利等嘉宾,与来自中法两国的专家学者,就涉外家事领域,尤其是涉外遗嘱继承领域的诸多法律问题展开了交流探讨。

 海外移民和投资催生涉外继承服务需求剧增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黄群主持研讨会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王琼致辞
国际公证联盟名誉主席、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名誉主席约翰保罗·德克尔
巴黎公证人公会会长帕斯卡·夏杉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私人财富逐年累积。一方面,中国是一个海外侨民非常多的国家,近些年中国移民海外的人士和家庭数量增长迅速,而且这些能够出国移民的大都是拥有较多财富的人士和家庭;另一方面,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居民开始把资产转移到境外。因此,近些年来,在中国的涉外继承问题非常突出。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和跨境交流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外人士选择到中国境内工作、居住,乃至置办产业,世界的一体化又使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国际化,这些都使得“涉外继承”服务需求与日俱增。
 
所谓涉外继承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主体涉外,即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二是客体涉外,是指遗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处于外国。三是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比如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在国外发生的等。
 
法国巴黎公证人公会荣誉会长克里斯提安·比萨尼分享法国(欧洲)跨国继承经验
 
跨国遗产继承成法律服务新课题
 
现实生活中,涉外继承往往是有多项涉外因素的复杂的继承关系。这就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情况,比如关于跨国遗产继承准据法如何确定?跨国继承中,如何获取遗产继承人资格和权利的证据,怎样认定证据的效力?
 
法国巴黎公证人公会荣誉会长克里斯提安·比萨尼分享了欧洲在跨国继承中的一些做法经验。他说,欧盟于2015年8月统一了其处理跨国遗产继承适用法律,以及遗产继承方面的司法决定和公证文书的执行等规则,并创设了一种欧盟遗产继承证书,在欧盟的25个国家(英国、爱尔兰和丹麦除外)均有证据力。也就是说,25个欧盟成员国之间从此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方面,采用相同的冲突规则,即不动产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于死者居住地法律的规则。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外国法查明中心副主任杜涛在会上发言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外国法查明中心副主任杜涛在发言中介绍,中国在执行遗产继承时,是按照“区别制”原则执行的:“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有别于其他国家实行的“同一制”,即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按照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进行继承。实践中,如果遗产不在被继承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所属国境内,或者不动产遗产分布于不同国家境内,则继承就要受不同国家法律支配,继承关系往往变得复杂。

法国巴黎公证人亨利·勒图尔在会上发言

法国巴黎公证人亨利·勒图尔进一步介绍了法国在遗产管理与分配上的做法。他说,遗产的管理与分配反映出法国属人遗产继承制度的模棱两可性,既要保护继承人,又要保护财产所有权。法国遗产继承的规则并非围绕遗产清算运作的。遵照“遗产继承是家事,应当在家里解决”的格言,法国制度偏重于对继承人的保护,对他们无任何严格要求,且继承费用也不多。公证人作为公共事务官员和法律人士,在其中起着多重作用:作为顾问和家庭财产法的专家,给继承人提供指导;作为公共事务官员,承担着继承人的甄别,不动产及房地产公示手续的查验,相关税款的征收等事务;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就遗产分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公证在财富传承中具有优势
 
随着家庭和私人财富的不断增长,以及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不断催生财富传承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这种需求既包括有纠纷的诉讼裁决,又包括无纠纷的非诉解决方案。移民以及跨境婚姻带来的不同法域的制度冲突使得这种法律需求更加复杂。公证遗嘱也愈发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成为实现个人财产身后妥善安排的重要法律保障手段。
 

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主任助理李辰阳结合实际的案例,从遗嘱继承和遗产管理角度,分析了公证在财富传承中的职能。

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主任助理李辰阳在会上发言
 
他告诉律新社,公证机构在财富传承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首先,因为公证具有公权力性质。中国的公证制度由国家创设,公证责任由公证机构承担,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构的公信力来自于国家,由于机构沿革原因,公证机构还行驶了很多本应是法院的司法裁量权,这在遗产继承领域尤为突出。
 
以“继承法”的实施为例,有一种观点认为,该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近30年未曾修改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的公证机构在继承领域担任了大量非诉法官的职能,几乎是适用该法最多的一个机构,甚至在遗嘱继承中,已形成以公证和法院民事诉讼双线并行检认遗嘱的操作模式。也正因为公证在遗产继承中实际行使了部分司法裁量权,以至于从法院审判角度认为,没有修订“继承法”的必要,而与此形成对比的则是,“婚姻法”已历经多次修订。
 

其次,公证可以为私权服务。除了为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公证机构还是法律明确允许开展遗嘱保管活动的唯一法律机构,由公证机构保管遗嘱,可以为日后遗嘱执行时高效的遗嘱检识环节提供专业法律保障。在遗嘱执行上,公证机构也经常被立遗嘱人选定作为执行人,尤其对独居老人、孤老、家庭内部矛盾突出情况下,更是一种当事人的最佳方案。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在行驶公权力,确认遗嘱受益人继承资格的同时,还可以为私权服务,作为遗嘱的执行人,开展开启并宣示遗嘱、制作遗产清单、通知利害关系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进行遗产分配、记名财产转移登记等执行工作。也正是因为公证具有公益性质,所以,比起其他的法律服务方式,它的收费较为实惠。

中、法两国公证人员交流研讨“涉外家事法律服务”
 
本文开头张先生的遗嘱按目前国内有关规定,此类信托条款不能得到执行,但经过公证的死后生效委托书能够解决此类问题。因此,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方式实现遗嘱信托:由公证机构以公证文书方式做出委托书和遗嘱;委托书中需列明出售房屋所得款项支付至公证机构,遗嘱将公证机构指定为遗产的管理人和执行人,并将委托书和遗嘱原件保管在公证机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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