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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苏,28岁,与丈夫陈先生两人的婚后生活十分融洽与恩爱,但因陈先生精子活性较低,两人婚后两年也没有生育。二人商讨后决定在A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经A院辅助生殖中心的医生细致讲解后,小苏与丈夫签署了一份关于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并顺利地获得了6枚存活的胚胎。不幸的是,就在将要进行胚胎移植前一周,陈先生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深昏迷入ICU住院治疗,病情危重,小苏于是立即通知A院进行胚胎冷冻并全心全意照顾丈夫。遗憾的是,由于陈先生伤情过重,在ICU治疗期间脑疝发作去世。去世后,小苏出于对丈夫强烈的思念和爱,希望医院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但医院出于小苏目前已经是单身女性的考虑拒绝了小苏的请求。无奈之下,小苏将医院诉至法院。
请大家思考:小苏的诉求以及医疗团队的处理是否合理?
北京协和医院 妇科内分泌与生殖中心
主治医师 孙正怡
因为辅助生殖作为一种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其他的医疗技术,接受医疗行为的对象,仅仅是患者本人,而辅助生育技术,接受医疗的对象,包括夫妇两个人,另外还有一个潜在接受医疗的对象,就是经过治疗受孕之后,出生的孩子,是夫妇之外的一个独立的社会人,虽然他/她在治疗开始的时候,还没有受孕出生,但是在他/她出生之后,就要被动承担这个治疗产生的结果。
所以我国在辅助生育治疗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就是:有利于后代。目前,我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也就是说俗称的试管婴儿治疗,有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发布于2003年,卫生部科教司176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指出我们医务人员给不育夫妇进行辅助生育治疗,应该查验相应的婚姻关系证明,当夫妻双方一方死亡之后,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所以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法规是不允许医务人员给单亲女性做辅助生育治疗的。
在本案例中,医务人员拒绝给丈夫去世的这位女性进行胚胎移植,是有一定的法理依据的。从情感上讲,刚刚失去爱人的女性,希望能给她的亡夫留下一个后代,是人之常情,但是,作为一个还没有孩子的女性来讲,她可能并不能深刻的理解,出生在单亲家庭对孩子将来长大成人之后身心健康的危害。
我们医务人员是否应该满足这位女性自身的需求?她希望能够一直获得孩子,给她失去丈夫的心理创伤得到慰藉,医生完全能够理解,但是。作为一名单身母亲。必将会对她将来的生活造成一些不利影响,出于保护这类女性以及保护后代的考虑,现在国内很多辅助生育中心,遇到过类似情况,都是和这位失去丈夫的女性协商,希望给她一个半年到一年左右的冷静期,在这个时期内,她对以后单独抚养孩子,让孩子出生在一个单亲家庭,这些情况做一个冷静的权衡。如果经过这段冷静期之后,她依然还希望移植胚胎的话,可以再次与医院协商,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带走胚胎。
北京协和医学院 张迪
人文学院讲师 生命伦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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