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五年前,存入银行5250000元,五年后取钱时发现存款单是被伪造出来的。寻找银行赔付,银行却以离柜概不负责,案件主体是银行职员为由拒绝赔偿。男子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事件案情回顾
许先生年轻时有着非凡的商业才能。不仅对财富的增长有着深刻的见解,还非常注重未来的稳定性。在积累了足够的资金后,并没有像许多有钱人那样,那样挥霍或冒险投资,而是希望能找到一种更为稳健的投资方式。
这笔钱对于他来说,不仅是多年辛勤劳动的成果,更是未来无限可能的种子。
在考察了各家银行的信誉和历史,深入研究了它们的利率政策、服务质量以及金融稳定性之后。在经过一番精挑细选后,他最终选中了一家知名度高且信誉良好的银行。
这家银行不仅提供了有吸引力的年息,而且在客户服务和金融安全方面也有着卓越的表现,许先生将他四年来辛勤赚取的525万全部存入了这家银行。
不出意外的话,要出意外了。5年后,许先生如期去银行存款,但却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自己的存单是无效存单,上面的盖章是假的。
这个消息对许先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许先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5年前,他满怀信心地将自己所有的积蓄存入了银行,希望能够通过这种安全可靠的方式为自己的未来提供保障。然而现在,他被告知自己所依赖的存单竟是假的,这让他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和绝望。
许先生立刻找到银行讨要说法,但却被银行告知,当初负责他存款业务的银行主管涉及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案。这位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制作了假的存单,并诱导许先生将资金转移到一个由他控制的秘密账户。
许先生要求银行赔偿,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案件主体是银行职员为由拒绝赔偿。
许先生忍无可忍,立马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事件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机场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银行没有尽到看管责任,给负责许先生存款业务的银行主管提供了一定的诈骗条件,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未能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建立正确的监管制度,以至于许先生的钱在银行被职员私自划转到另一账户,导致许先生蒙受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许先生的本金525万元,并赔偿五年期利息72万元。
从这件事中我们可以学到,我们在银行存取款过程中一定要小心注意,认真甄别信息真假,切勿泄露任何个人信息。
关键存取操作一定要本人到场,并亲自核实相关信息,否则就可能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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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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