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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拥有死刑权?|以洛克学说的生命权为视角


文 | 曾玥


从启蒙运动时期开始,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从自然权利学说引申出的对人类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一直推动着死刑的废止进程,其中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所著《政府论》里提出的“生命权是不可让渡且不可被剥夺的”这一观点也是被无数学者引用作为废止死刑的依据。但是我们深入的想想就可以发现里面的矛盾之处:一方面,洛克的确提到了“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自由安全,于是联合起来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建立国家让国家保护自己,其中生命、财产、自由的权利不能让渡。”根据这一说法,如果人们在建立国家的时候没有让渡自己的财产权,那么为什么国家可以有权力剥夺罪犯的财产而我们觉得合理,而对于生命的剥夺我们就觉得这是不合理的呢?因为,根据洛克的说法,两种权利都是没有让渡给国家的。其实,我们对于洛克“生命权没有让渡给国家”的观点就得出死刑的不正当性是对洛克学说的理解的不全面而产生的错误。


一、生命权不是绝对不可剥夺的


首先,洛克的确在书中提到了“人们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从而也就不能把自己的生命权交给他人。”这就是生命的不可剥夺性。生命的不可剥夺性指的是人所享有的生命权不得人为地终止。它同样可以作出绝对与相对的解释。从绝对的角度出发,生命的不可剥夺性可以理解为任何人的生命权都不得因为任何情况而终止。这样,即使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者,其生命权也不具有可剥夺性。这等于否定了国家的死刑权。而从相对的角度出发,生命的不可剥夺性可以理解为以不剥夺他人的生命为前提。杀人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构成对生命的不可剥夺性的一种否定,其自身的生命便失去了不可剥夺的前提条件。因此,对杀人者的死刑因剥夺他人生命而被剥夺是正当的。从书中洛克提到的另一说法可以得出他认为的生命权应该是相对的:“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处死杀人犯,目的是通过这种行为产生震慑作用,制止他人做出类似无法弥补的损害行为,同时这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此类罪犯把理性抛于脑后,践踏了上帝赐予全人类的共同准则,通过对他人施与的暴力和惨不忍睹的身体上的伤害向全人类宣战,与全人类公然为敌。因为他们使人们永无宁日,不能享受太平盛世,因此,人们可以以对待野兽的方式对待他们,将他们赶尽杀绝。”因此可以看出,洛克并不是认为人的生命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当一个人以非法手段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时,他自己也丧失了生命权。



二、国家的死刑权,实际上是国家代理执行了公民的权力


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断者,然而人们又难免会偏袒自己,因为欲望或报仇可能会使他们偏离自然法的规定。为了避免自己作为自己案件裁判者的种种弊端,人们在建立国家时把属于自己的裁判权交给了国家的司法机关并且按照社会的法律需要,运用他自己的自然力量来协助政治社会行使执行权,他同时也就赋予了国家另一种权力,即国家可以利用它的权力的权力。所以,司法机关对违反法律的人们作出的判决其实就是公民本人的裁判,只是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裁判。上节已经论述过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可以处死杀人犯的,当人们组成政治社会时因为把裁判权让渡给了国家所以看似是国家作出的判决,其实背后的真正权力是公民,国家只是“代理”行使裁判权。因此,司法机关作出的死刑判决从理论基础上来讲其实是公民对于罪犯的裁判权力,只不过披上了国家的外衣。所以因为生命权没有让渡给国家就认为国家的死刑权是不正当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国家确实没有死刑权,但是作出的死刑判决却是有效的,因为这个判决的背后站着公民的自然权力。



三、对于“公民让渡权力给国家”的理解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自由,人人都是平等的不会听命于任何人。虽然这种状态很自由,但是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时常受到他人的侵犯,大部分人是不会严格遵守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的,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在这种状态下并无安全可言更不谈不上保障。因此,人们开始愿意放弃这种充满恐惧和危险状态的自由,而宁愿与他人联合起来一起加入一个社会来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安全。


社会中的人们把立法的权力交给了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裁判权交给了司法机关,法律执行权交给了行政机关。各机关各司其职保障整个国家的顺利运转。但是这里权力的“让渡”我认为说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洛克的说法公民是最高权力的来源的话,那么公民如果让渡了权力给国家,那么国家各机关就有了最高权力而不是公民拥有最高权力。因此我认为这里的权力让渡倒不如是一种权力的“代理”,国家代理公民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一系列权力,国家要以公民的最普遍利益来谨慎行使权力,一旦有机关或代表违反了民众的意志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时,公民有权收回权力重新成立机关或选举新的代表。


因此,我认为,国家的所有权力,都不是公民让渡出来的,而是国家代理公民行使权力。如果认为公民没有把生命让渡给国家就否定了国家的死刑权的话,那么公民的财产和自由也没有让渡是否意味着国家就不能行使刑罚权了呢?因为对于人的刑罚不是针对人身就是针对该人的财产的,势必都会触及公民的财产或自由。我们不能仅凭“生命权不可让渡和剥夺”就盲目地认为死刑是不正当的,还应全面结合洛克的思想来进行分析思考。



注:本文配图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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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号由叶竹盛主持


任教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执业于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欢迎联系:zsye@sc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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