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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8月2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袁惠民和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规定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工商总局潘海民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一类市场主体。需要强调两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第二,这种经济组织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制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农民在采购生产资料、销售农副产品等方面的市场地位。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结构调整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潘海民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就取得了法人资格,获得了市场主体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潘海民介绍说,,要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是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申请人如果要登记可以在他所在地的市、市辖区或者县进行登记。
潘海民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的标志。根据现行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依次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这四部分组成。其中登记的时候组织形式要标明“专业合作社”的字样。(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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