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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1999]26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1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附件:1.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2.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3.广东省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4.广东省中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5.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6.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7.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8.广东省小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忧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之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虽未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显著。在全市范围内有影响,是县的学科带头人或把关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论文、教育科研成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省各科教研会一等奖。

  3.独立从事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之节),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一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德育教师从事德育工作5年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或者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一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

  (三)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主讲一次培训课或组织一次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其中德育教师转化5人以上(附学校证明材料);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一项以上;电教教师进行过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电教软件的编制。

  (五)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显著:(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2)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培优转差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教师;(3)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超过县的平均水平。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得到提高。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有一定质量的职业教育讲义(提供自编讲义原件并由学校盖章证明)。

  (三)德育教师面向全体学生,培养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效果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或者学校被评为3次校级或之次镇级或1次县级先进班(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教研骨干,推广学科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有计划地培训教学骨干,在提高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成绩突出,成为当地电化教学的带头人或电教科研骨干,推广电化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按照电化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附培训教材原件并由单位盖章证明),培训电教人员或教师效果明显。

  (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篇专业论文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具备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相对应的学历、资历条件,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对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的研究成果突出、贡献较大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突出,在全县范围内有影响,是县骨于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论文、教育科研成果、优秀课例获得市级二等以上奖励。

  3.独立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市级学术会议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的教育教学论文之篇以上。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其中德育教师10年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3年以上,图、音、体、生、劳技、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博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则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五条中“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

  9.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0.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省、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1.省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省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省教育促进会和教育学会的教育创新成果奖、省黄华奖、市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优秀课例奖:指市级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课例奖。

  12.省、市、县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1SSN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县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13.市、县级以上学术会议:指由市级、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14.第一条及附则: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112号)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一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学生在备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室的教学研究任务;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是学校的积极分子。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虽未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显著。在全县范围内有影响,是当地的骨干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市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市各科教研会一等奖。

  3.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研究或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市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于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一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教师2年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一项。

  (三)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给教师上公开课一次以上(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电教教师参与过电教软件的编制。

  (五)独立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较好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培优转差取得一定的成绩;教学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达到县平均水平。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教学效果较好。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复印件);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电化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协助编写电教培训教材和培训电教教师取得一定成果。

  (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利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其中职中专业课教师1年,图、音、体、生、劳技、健康教育课、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硕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9.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0.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

  11.省、市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广东省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二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直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

  第一条 运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之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某一年级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一定的教研任务。

  (三)承担过科组或级组公开课。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基本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第七条 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多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亏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图、音、体、生、劳技、健康教育课、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广东省中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三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县育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第一条 运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做好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某一年级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协助承担一定的教研任务。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稳定。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基本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则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4)引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以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忧转差筹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够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是学校的青干教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实际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五)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学历,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在全县范围内有影响,是县的骨干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教育教学论文,教研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

  3.写出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省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市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以上,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小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三)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举办一次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教研成果一项以上。

  (五)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六)独立开展课外活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年青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担的公开课(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的、主动的、生动活泼的发展,尤其具备良好的行为小惯和心理素质。

  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学年相比或与其他班级相比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良好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健康活泼的个性,较强的求知欲望,身体素质明显增强。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附复印件);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显著,进行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一定成果,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成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五)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或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教研会议宣读(提供主办单位证明材料)论文1篇以上。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引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教师。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其中电教、计算机、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五条中“小循环教学”:指小学13年级、46年级教学、或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教学。

  9.第五条中“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全体教师及中层干部、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

  10.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小学(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正、副书记。

  11.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2.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奖。

  13.省、市、县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市级、县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14.县级以上教研会议:指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一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基本功能,胜任小学中、低年级的教学工作,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具有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以及培忧转差筹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认真上好科组公开科,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是学校的积极分子。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基本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以上,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中、低年级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两个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承担一定的教研任务。

  (三)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协助举办一次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

  (四)培优转差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五)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六)有计划地开展课外活动。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对其所教学科学习有兴趣,学生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合格率有所提高。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较好的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身心发展好。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附学校证明);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小惯效果较好(附复印件);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3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五)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4)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5.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其中电教、电脑、健康教育课教师,周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7.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小学(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正、副书记。

 

 

 

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二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掌握本学科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工作,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中专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迸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幼儿园教师承担过一年龄班的教育工作。

  (三)承担过科组或级组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承担过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

  (四)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承担的公开课(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较好的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较好,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有效果,发病率有所下降,基本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4)引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5.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其中电教、计算机、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可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广东省小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三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掌握本学科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工作,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O节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幼儿园:教师担任过一年龄班的教育工作。

  (三)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较好的行为习惯。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有效果。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3)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3.第三条“学历资格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5.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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