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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少年犯:判还是不判,为啥西方人也很难达成共识? | 循迹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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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三喵先生

策划:三喵先生

责编:马戏团长

全文约2800字 阅读需要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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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邯郸的三个未成年人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了自己的同学,消息一出举国哗然,按照现有的法律,这几位因为未成年,所以就算能被判刑也不会被判死刑。而遇到再小一点的杀人犯,比如7岁女孩把4岁小孩推到水井里这种,甚至都不会负刑责。

◇ 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前面还有模仿电视剧情节把邻居4岁弟弟推入井中的事件

如此规定到底合不合理,引起了激烈的辩论,而青少年犯罪最低该负刑责的年龄到底是多少,各国也不尽相同,这背后还是法制思想的不同。

西方社会有记载的法律是从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的,那个时候的人们就意识到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犯下一些本来要被处死的罪行,可以处以罚金或别的刑罚来顶罪。罗马共和时期的“十二铜表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是罗马法制的基石,这里面详细规定了可以被判处死刑的各种罪,但如果是“未适婚人”去偷盗庄稼,本来可以被判死刑的可以免死,以罚金和鞭刑代替。

 由习惯法衍生出来的十二铜表法

这里头的“未适婚人”顾名思义,就是不到结婚年龄的,在古罗马男的不到十四岁女的不到十二岁,这相当于对事实上的未成年人网开一面。那如果凑不齐罚金,就得给受害人当奴隶弥补损失,可谓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了。

 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随着罗马帝国分裂,西罗马帝国灭亡,东边的拜占庭帝国推出了《查士丁尼法典》,其中详细地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段。不满七岁的是幼儿,完全无行为能力;男孩年满7岁到不满14岁,女孩年满7岁到不满12岁,这算做儿童,有部分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指年满14岁到不满25岁的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成年人,指年满25岁的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这样的年龄划分具体是否合适当然可以商榷,但是把笼统的“未成年人”划分年龄阶段的做法还是一直保留了下来。

与此同时,西欧当时是中世纪,社会相对混乱,当时人们的共识是十一岁以上的儿童犯罪就要承担完全的刑责了,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更残忍,当时掀起的猎巫风潮中,就有不少孩子因为被指认为巫师巫婆而丧命,那可不管十一岁的年龄限制了。

 加埃塔诺·基耶里奇Gaetano Chierici 1838-1920)画中的儿童形象

在此之后欧洲迎来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关于“人性是什么”,几百年间人们做了大量的探讨,而到了18世纪,很多知识分子的共识在于人性的本质还是美好的,由此诞生了我们今天熟悉的儿童形象,天真无邪,纯真善良,倘若这样的儿童犯了罪,那也是被成人的邪恶给引导的,是“可以被挽救的”,按着这个想法,青少年儿童犯罪就应该被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18世纪的英国就曾经判处一名八岁的男孩儿绞刑,理由是这位男孩儿纵火,还是街区的惯偷。法官在判词中直言不讳,孩子这么小就目无法纪,长大了还得了?既然如此,那就早早替社会解决这个祸害吧。类似的的案例在19世纪还存在,当时欧洲治安并不好,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统治者普遍采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路,而对于儿童也不因为年龄而从轻判决。比如,1833年,英国还对一名年仅九岁的少年犯实行了绞刑,罪名是偷了一瓶墨水。

如此重刑之下,当时欧洲各国的社会治安并没有变好,甚至还有人专门去找一些小孩子去犯罪,其利用的正是成年人对小孩子疏于防范的心理,而很多小孩子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稀里糊涂就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狄更斯的名著《雾都孤儿》把这些悲剧反映的淋漓尽致。

 电影《雾都孤儿》剧照

早在18世纪晚期,就有人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这其中的代表是意大利法学家和哲学家贝卡里亚,他写了划时代的巨著《论犯罪与刑罚》,在其中深刻批判酷刑和随便判人死刑,以及公权力假借刑罚而胡作非为的事实。贝卡里亚主张“慎刑”的观点,并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最低犯罪年龄”的问题,在他看来,只有一个人有了自由意志,才可以对自己犯下的罪过负责,刑罚才有震慑意义。这么看来,儿童的确或多或少心态不成熟,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意味着什么,所以对儿童施加重刑,自然是不合适的。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是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十四岁是“最低刑责年龄”,这其中有深厚的基督教传统,在基督教中,一个人出生就要被洗礼,这不能被认为是信仰基督教,而只有到十三岁教会给孩子举办“坚信礼”,这孩子才可以被认为“在自由意志的引导下皈依上帝”。既然如此,十四岁的孩子在当时的欧洲被普遍认为拥有自由意志,于是“十四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的理念就顺理成章。

贝卡里亚的想法影响很大,很多实行大陆法的国家,包括法国德国,甚至后来的苏联,都或多或少参考了他的理念,于是“十四岁以下免刑责”成为了很多国家写进法条的规矩,也成了如今某些小恶魔不受惩罚的法律依据。

但是到了19世纪末,社会治安的持续恶化使人们重新思考贝卡里亚的“慎刑”是否合适。意大利犯罪人类学家龙博罗梭当时就认为,有的人天生就是反社会人格,不管年纪多小,都属于无法挽救的一群人,即使这些人不满十四岁犯罪,那也不是减免罪责的理由。当时相当多的人都赞同这个观点,所以到了20世纪初,主张对青少年重刑的做法一度占了上风,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一度降低了最低刑责年龄。

◇ 龙博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5年11月6日—1909年10月9日),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

如此做法看上去大快人心,但问题是谁一眼看上去天生反社会呢?既然有的人天生就十恶不赦,把他们杀掉完全没问题,那么以别的名义,比如阶级,种族,去杀人行不行呢,这就是典型的社会达尔文思想,发展到最后会有非常可怕的后果,纳粹德国特别推崇的一种东西叫骨相学,他们拿着游标卡尺量人的鼻子,谁长得不合规矩,那可能就要横死街头。

当纳粹倒台之后,龙博罗梭的主张因为和后来纳粹带来的灾难有脱不开的关系,所以后来的很多大陆法国家又主张对青少年慎刑了,在这个回合的交锋中,贝卡里亚的思想看上去是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纳粹通过测量五官,身高,发色别“坏人”

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等国更加参考过去的判例,而这些国家在19世纪后期也深受贝卡里亚的“慎刑”观点影响。19世纪末,英美法律工作者意识到少年犯罪需要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于是要专门成立少年法庭,这些法庭的从业者要求对少年犯罪和心理有相当的了解,而针对青少年犯罪,一则是刑罚会比成年适当减轻,二则是在整个过程中,青少年自己是否具有自由意志非常重要。

◇ 好莱坞电影《坏种》剧照

英国在19世纪末把死刑的最低适用年龄调整到了18岁,而且针对10到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如果证明该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且仍然实施该行为,那还是要有刑罚的。如此慎刑之法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当二战之后英美“迷茫的一代”慢慢成长起来,伴随而来的还有移民带来的高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层出不穷,既然如此,对这些“问题少年”一味宽容,是否能获得预期的效果,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是英美政坛上左派和右派争论的话题。

以英国为例,保守党主张对青少年犯罪持相对不宽容态度,维护社会治安,而工党则主张对青少年宽大为怀,显示人文主义的光辉普照。每次议会选举,左派和右派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吵得不可开交,几十年都没有结果。而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犯罪需要在多大年龄负刑责,也是一个会左右摇摆的话题,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一劳永逸的解答,主张一味的宽容,这个理想看上去很美好,但如果这个美好的理想是要用很多无辜的人生命来做代价,这样的理想也未免太过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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