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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律法:“你说法治,我都觉得有些好笑。” | 循迹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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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三喵先生

策划:三喵先生

责编:马戏团长

全文约2800字 阅读需要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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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一个社会是古代还是现代社会,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是否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最起码要有成文的法条,或者习惯法当中可以被接受的判例。

讲到这个,中国古代有迹可循的法律史相当久远,在漫长的历史中也有不少法条和类似的判例诞生,但这些距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距离甚远,所以这当中有不少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动荡,而还有一些法条流传下来,虽然几经变更,但也让社会趋于停滞,终于在近代遭到摒弃。今天就来聊聊中国古代法律变化。

◇ 西周社会结构示意图

在商周时代的中国没有成文的法条,那个时候维持社会秩序的是“礼”和“刑”。所谓“礼”,绝不仅仅是祭祀时的礼节,而是对此做出延伸之后,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类比为英美的习惯法,这当中最典型的就是分封和继承制度。

当然啦,这样的“礼”本质上还是贵族内部的等级制,基于“礼”做出的判决会被刻在青铜器铭文上,然后藏之于宗庙,贵族当然可以有机会在宗庙里看到过去的判例,而普通平民当然看不到这些,也没有必要看到这些,此所谓“礼不下庶人”,至于民间的诉讼,那就要找有名望的人来裁决,裁决的依据有很大的弹性解释权,谁的裁决能够服众,那么裁决者自然就会有巨大的声望。

◇ 亻朕匜铭文的大概意思为:西周某年一天,一个叫牧牛的人为争5个奴隶状告他的上司亻朕。判官伯扬父认为牧牛以下犯上,需要鞭打他1000下,并在脸上刺字施以墨刑,但最终改判鞭打牧牛500下,罚铜三百锊,不再施墨刑,并让牧牛当场立誓永不再告。亻朕赢了官司,为彰显胜诉,便用铜铸造了匜。 图为“训匜”侧面图

《诗经·甘棠》记载召伯虎在领地中巡游仲裁,鲁诗认为是“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所谓“何以诉我狱”,“何以诉我讼”,那自然是用被作为习惯法的“礼”来解决问题。和它相对的就是“刑不上大夫”,除了一般的纠纷之外,对于平民甚至偏远地区的部落首领,只要用刑罚让他们感到畏惧就行了,没必要给他们讲什么“礼”。贵族的世界和平民世界是割裂的,礼和刑的区别对待是很重要的因素。

到了春秋时代,一方面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开始整理之前的典籍,相当于把过去的习惯法成文,只要识字的人都可以看到过去的判例,这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贵族和平民的分野。

 郑子产铸刑鼎

另一方面,郑国政治家子产和晋国政治家范宣子认为要让刑罚服众,就得让民众知道刑罚的准则,于是铸了“刑鼎”,也就是把刑罚的标准作为铭文刻在鼎之上公示于天下,这样的做法在当时是破天荒的,它打破了礼治习惯法对平民的壁垒,也限制了出身贵族的裁决者随意解释判决依据的可能,这在当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到了战国时代,诸侯国之间从争霸到你死我活,如此环境中不动员民众的力量恐有灭国之虞,因此就要制定各种各样的律令和法条,哪怕是用尽恐吓的手段也得让民众参与到国事中来,最起码耕地种田造人。

 连环画封面《商鞅变法》

在这方面走的最远的是法家,他们主张当国者应该用事无巨细的律令和法规把民众管起来,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各诸侯国也在不同程度上开始了变法,而走得最远的自然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变法之后的秦国用律令规定民众和官吏的一切行为,人人宛如一架庞然大物上的螺丝钉,秦国的国力也就迅速上升,并在战国末期吞并了其他国家。后世在总结秦国强盛的原因时,变法和秦律都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然而这秦律实在是过于严苛,早在秦一统天下之前,就已经有大量民众受不了严苛的秦律折磨不断逃亡,秦统一六国之后,严苛的秦律本来就已经让天下人生不如死,当秦二世即位之后,又对秦律做了一次修订,其主张是“轻罪重罚”,目的是为了自己用最少的精力去紧握权力,如此秦律逼得民众彻底没有了活路,所以陈胜吴广振臂一呼天下响应,以严刑峻法治国的秦也就很快灭亡。

 睡虎地秦简是研究秦汉律法的重要资料

随后的西汉王朝虽然参考秦律制定了律法,但汉朝皇帝深刻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不敢把律法制定的过于严苛,到汉武帝时期,儒学思想被官方提倡,由此诞生了所谓的“春秋决狱”,司法官断案时会根据春秋义理来审判定罪,其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刑罚的轻重。

当时的儒学代表董仲舒为此还专门写了一本书,名叫《春秋决事比》,其中收录了当时以《春秋》决案的两百多个案例,以此作为断案的参考。当时著名的酷吏廷尉张汤经常找董仲舒讨论春秋断案的细节,他也招来了一大批熟读春秋之人协助断案。这样一来,《春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汉朝的律法依据,而断案似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礼治“习惯法”时代。

“春秋决狱”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是判决的主要办法,然而在乱世之时,秉承上古礼治的春秋并不能够解决统治者聚敛力量的问题,所谓乱世用重典,所以汉末直到隋朝,各个政权都有明确的律令条文公布,虽然这些律令存在时间并不长,但它们的精髓都被隋文帝总结在《开皇律》当中,《开皇律》十二章五百条总结了过去的立法,提出了“五刑”的概念,也就是死、流、徒、杖、笞,取代劓刑、宫刑等残害肢体的肉刑。这种规范一直贯彻到清代。

《故唐律疏议》

而唐高宗永微年间,长孙无忌等十九人编成《唐律疏议》,这部律法在当时的评价就很高,被誉为“礼法合一”,也就是说以律法的形式体现了自古礼治等级制的内涵,如此一来,汉朝以降的“春秋决狱”也就成了历史。不仅如此,律法后面的“疏议”部分相当于注解,极大方便了律法的运用。自从《唐律疏议》编成直到唐朝灭亡,唐朝一直使用这一部律法,而后来宋朝的《宋刑统》和明朝的《大明律》本质上就是照抄的《唐律疏议》,当满清入关之后,他们颁布的《大清律》是借鉴《大明律》的,其根本也还是《唐律疏议》。因此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唐律疏议》影响了中国一千多年,是中国立法历史上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大清律例》

但是不管是《唐律疏议》,还是在此基础上的《大明律》,《大清律》,其本质的核心还是等级制和维护君主权威,而且随着明清两代君主专制的加强,过去《唐律疏议》中还算宽仁的一些条令逐渐变得严苛起来,比如《大清律》对“谋反”的定义非常宽泛,奏疏不当或者犯圣违逆者,加以“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之罪,都是谋反的死罪。而《大清律》中适用死刑的有七百二十三条罪过,其高压统治远超唐朝。

◇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清末官吏、法学家,他主持制定的《大清新刑律》没有机会付诸施行

如此统治之下的大清也慢慢丧失了活力,在近代举步维艰,于是在20世纪初,大清变法图存,借鉴日本明治维新之后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新刑律》,第一次引入了近代的司法理念,比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等等等,只不过这个《大清新刑律》颁布的时候是1911年,没过多久,大清和那个腐朽的帝制都一起被扫入了历史的垃圾堆,这《新刑律》并没有挽救行将就木的大清。

以上就是中国古代司法沿革的大体脉络。讲到这里,很多人会以为法家和律令等同于依法治国,其实不然,这些律令的核心还是在体现君主的意志,维护等级制,并且极尽所能把民众当韭菜压榨,也就是说在立法的时候就都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此律令,跟现在的依法治国和法制,其实是没有一点关系的,所以《唐律疏议》就算制定的再完备,它对大清的法律影响再大,到大清末年也不得不让位于近现代的司法制度,这也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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