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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被查!个独到底还能不能用?
昨天二哥发了一篇文章

链接:薇娅老公致歉,找了“所谓的”税筹专家不靠谱

很多朋友看完后说还是很迷糊,迷糊点集中在,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就是经营所得收入吗?为什么最近两次税案中,都说通过什么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难道直播带货佣金、坑位费只能或者必须是劳务报酬所得?就算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也只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应该不是这样理解的。

虽然官方披露的信息有限,但是从有限的信息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几个关键点。


1、虚构业务
2、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

官方披露信息并没有否认个独所得性质的问题,这个也是无法否则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清清楚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很显然,个人从事包括经纪服务、咨询等取得报酬在税法规定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从独资企业获取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我想这个应该是没有太大争议的。

老张是一名设计师,这两年专门给人做设计服务,但是和他对接的都是大型公司,别人不直接和自然人合作,自然人不能成为其合格供应商,因为和自然人合作各方面风险不可控,老张为了生意就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某某设计咨询中心。

为了发展,老张还租了一间办公室,购置了电脑等办公设备,找了一家财税公司代理记账报税。

然后通过咨询中心和客户签订合同,交付服务,收取服务费,开具发票。


老张一个人也忙不过来,把自己刚失业的小姨子也找来帮忙联系客户,沟通相关商务事宜,比如合同签订、和代账公司交接等各种杂七杂八事宜,当然工资肯定是要开的。

每个月,代理公司算出个独层面的账后就给老张申报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适用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有什么问题吗?

并没有什么问题,正儿八经的经营所得,合法合规,没有任何问题,大众创业时代,这种个独公司,个体户多如牛毛,某某财税咨询中心、某某建筑服务中心等等。

有一天,老张发现,这个税交的也太多了,本身嘛,他提供设计服务就没什么成本,大部分是自己智力成本,电脑买一台也就几千块钱,小姨子的工资也不可能开几万,代理记账公司一个月千把块钱,水电费用,房屋租金这些算完后,这个利润率都有70%。

咋整呢?辛辛苦苦熬夜做的设计,税就去了一大截。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这里假设老张有综合所得。

有一天,老张刷视频,发现了一个视频说他们可以把老张这种公司的税负直接降低到5%以内,老张动心了。毕竟35%和5%差的不是一两点。


经过咨询,老张明白了,对方是帮老张在国家允许的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因为是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很低,算下来确实只有不到5%的个人所得税。

老张有点困惑,我在我们在这里35%,去那边注册公司就只有5%,都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就有这么大的差异吗?合法吗?

咨询公司:当然合规合法了,这是国家给的政策还能不合法?

老张:那我是不是还要到当地去租办公室,去办公呢?我没法去啊,那么远。

咨询公司:不用,提供你的身份证,我们这边给你全部办理完毕,开票交税代账都可以帮忙处理。

后面老张真就找咨询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确实也开出了发票给了客户,核定个税,自己也确实只交了比以前低很多的个人所得税,老张很高兴,觉得筹划确实要做,不学习不行,专业的人还是要做专业的事。

后面老张业务越来越大,有一天咨询公司说,你这个月不能再开票了,再开今年销售额就超了,销售额太大要转查账征收,无法核定了。

老张慌了,那怎么办呢?我不能因为这个不做业务,不收钱吧。

咨询公司:换个地方再成立一家个独,新业务由新个独承接,继续核定。

老张照办了,税也省了不少。

直到昨天,老张看到薇娅被罚的信息火遍全网,心里一下紧张起来了,里面问咨询公司。

老张:薇娅这个都被罚了,我这个有没有问题啊?

咨询公司:薇娅是虚构业务,我问你,你虚构业务了?你是不是给别人提供了服务?

老张:是啊

咨询公司:你是不是通过你提供业务的个独签订合同,开具发票,通过其银行账户收款。

老张:是啊

咨询公司:那不就得了,什么都有,发票、合同、业务都一致的,你是虚构业务吗?不是,你怕啥。

老张:但是薇娅这么牛逼的人,难道不明白这点道理?他们也请了像你们这样专业公司,人家难道不懂这些吗?发票、合同、业务流,最简单的哦。

咨询公司:税务局都说了虚构业务,你怎么知道他找的有我们专业呢?既然都是虚构,那就是虚构。

好了,请问大家,老张的业务有风险吗?

什么是虚构业务?

老张为什么去了一个隔了几百公里的外地注册一个个独?大家其实都心知肚明,当销售额达到不能核定的标准后,又跑到另外一个地方再注册一个继续开票。

这种所谓的安排是基于老张的业务扩展需求吗?是因为他的客户在那边,他要更靠近客户吗?不是。

仅仅只要一个目的,少交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不当税收利益,你说这个所谓形式上符合规定的行为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虚构的业务呢?

如果认定你无效安排,是不是有权给你做出调整,把你打回原形呢?

对于虚构业务我们是不是应该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仅仅做到票、合同、资金的一致性而并无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安排,是否也是属于虚构业务?

做出的商业安排除了获取不当税收利益,其他的理由都找不到,是不是也可以被反避税条例判定为无效虚构业务?

而且据了解,目前头部或腰部主播还真的有可能不是直接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品牌方合作,头部或腰部主播一般由所属MCN 公司管理。

比如薇娅所属直播机构“谦寻”为杭州谦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谦寻直播是一个淘宝直播电商平台,涵盖服饰、鞋帽等品类,聚集薇娅、张沫凡、楚菲、楚然等主播达人。

品牌方一般与 MCN 公司合作,就产品、价格、主播、利益分成、直播平台、直播日期等进行协商沟通,并与 MCN 公司直接签署直播电商推广合同。


品牌方支付佣金给MCN机构后,机构再和网红进行分成,那么网红个人在MCN机构直播,取得收入本身确实就是劳务报酬收入。

这也是为什么税务局公布的是,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网红在机构直播,可能就是以个人身份进行的。


后面仅仅是为了和MCN机构结算佣金时候少交税,自己到处注册个独,通过个独再给MCN机构开具发票,这个意图就没得说了,那确实是虚构业务恶意转变收入性质偷税。

就算是简单的用个独和机构签个合作协议,开票结算,其实也改变不了本质和商业合理性,更没有实质性的经营内容,只是形式上的做了一个完全以逃避税款为目的的所谓筹划而已。

这也是为什么薇娅老公说或,后面他们按照45%补税,因为如果薇娅个人从MCN公司拿钱出来,那自然是劳务报酬,最高税率45%



所以,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用,是不能像上面一样使用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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