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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视同销售上吃过亏,现在学聪明了...

开头先明确一下,二哥今天文章说得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我们先来看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 2016 36号文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视同销售这么多规定,其实大部分让人平时都接触不到,真正接触的比较多其实也就这两条。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自产的用于集体福利,这种一般是生产生活相关产品的企业发生的比较多,之前有个朋友说,他们公司生产果冻的,平时办公室果冻都吃不完,其实这种就是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还有企业赠送礼品这种事情也比较多,礼尚往来,这项业务也是很常见的。

业务是挺常见的,但是实际真正把送礼这个事项按照视同销售来做的大部分是可能是吃过亏的。送礼品一般也不开票啥,买回来后有客户来了,就拿给别人,或是一盒茶叶,或是一个小U盘、小充电宝啥的。

财务人其实很多也考虑过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实际上根本没这样做。纠其原因,一方面是视同销售账务上计提销项税,申报上填写未开票收入申报,相对麻烦。

更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很多人就没觉得送礼是视同销售行为,很多人觉得送礼送礼,业务招待费。

为什么有这种想法呢?主要还是源于政策的描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税2016 36号文,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同时呢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税2016 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好了,我是送了,业务招待,不就是交际应酬嘛,交际应酬又是个人消费,购买的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所以,很多人就这样处理了,二哥之前也这样处理过,比如购进一批礼物,金额1000,税额 130。

借:业务招待费-礼品   1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但是有一年税务检查,就把这个给纠出来了,检查人员把会计凭证摘要为礼品的都给筛出来,然后除了一个结果,这部分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报告一拿到,我们肯定不干了啊,主要是这些礼品啊,当时绝大部分都是取得的普通发票,因为操作时候想着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也没要专票,还有些取得专票的也都做了进项税转出。

相当于我们自己认为企业买的东西送礼,企业属于增值税末端,实际消费者了,最终负担增值税的一方,所以做了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计入了成本。

但是税务局认为,礼物赠送,企业并非增值税链条末端,不是最终消费者,增值税需要向下游传递,企业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同时也允许你进项税抵扣。

借:业务招待费-礼品   1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同时
借:业务招待费-礼品 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这两种做法呢,结果影响是不大的,可以说不影响增值税和费用成本。


但是问题关键是,我们之前没抵扣进项税啊,我们都知道进项税完全是凭票抵扣,我们没要专票,要了专票的也转出了,操作上没法再抵扣进项税,相当于如果现在按税务局视同销售处理,那就吃了大亏了。

进项税自己负担,计入成本费用,销项税还要计提一块,同样也会计入成本费用。

想到这个结果,我们又把我们认为的业务招待属于个人消费,不是有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拿出来和税务局的检查人员说理。

但是得到的解答是,这里的交际应酬消费理解为货物未再进一步流转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比如企业买的酒并不是送人的,是企业为了减少招待费酒类支出直接批量采购的,这种基本是每次销售部门吃饭时候领用消费了,这种购进货物的未再流转到下一环节,这是实际的消费,做进项税转出没有问题。

但是企业如果采购的酒本身就是作为礼品赠送的,这种我们需要从增值税原理来看待这个问题,增值税是链条税,最终消费者是实际负税人,礼品送人,最终消费不是企业,企业应该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同时允许抵扣进项税。

反正这个事情呢,税务局的解释也有道理,但是当时我个人还是一时没想太明白,而且我查询了,这个问题好像本身也就是存在争议的。

个别税务局还对此有相关的口径规范。
比如皖国税函[2009]105号就如是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津国税外[1998]43号 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事情的最后的结果虽然没补税(高层沟通),但是也给我日常工作提了醒。

现在我也不管什么争议不争议了。

但凡企业购进用于赠送的礼品,我都要求取得专票,同时我也做视同销售处理,这样不管是否有争议,这种做法至少保证了我有回旋的余地,不至于出现被税务局要求视同销售,同时进项税也无法再抵扣的尴尬。

而一些酒,茶这类本身其实并非赠送的采购,尽量避免会计摘要出现礼品等字眼,更多的就是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了,这部分其实我理解企业就是最终消费者了,也就应该承担增值税,取得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所以,从个人理解角度,现在我也更倾向于从增值税原理来解释这个业务了。

不知道这类问题,大家怎么看待,日常工作又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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