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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承接处罚权后,县级政府部门能否继续行使处罚权?
黄璞琳
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某项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的,相关的县级政府部门能否继续行使已其下放的行政处罚权?
个人认为,此情形下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非行政处罚权完整转移,并非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就不再负有监管执法职责(包括行政处罚职责)。前述行政处罚权下放,应当理解为,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区域内相关行政违法行为,仍有监督执法职责和行政处罚职责;但其在相关乡镇、街道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案件范围,宜限定为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有较大影响案件。
另外,对于行政处罚权已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行政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依法查处的首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职、消极履职、不当履职或者履职有难度时,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就应主动、积极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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