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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法立法宗旨条款的修改意见
黄璞琳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款修改为:“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加强商标管理、使用和品牌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法。”
在立法技术上,立法宗旨条款的表述逻辑,一般是由手段至目的;目的有多重时,在表述顺序上,要么是由小概念至大概念递进,要么是由大概念至小概念递进,忌逻辑混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现有表述,有些混乱:
(1)“加强商标管理、使用和品牌建设”是手段,理应放在第一句。(2)“加强商标管理、使用”表述,有“加强商标管理和加强商标使用”之义。制定《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使用?此处的“加强”,用语搭配不太协调。如果确实是想通过商标立法推动商标使用,或者强调商标的使用,那么,建议将“加强商标使用”,改为“推动商标使用”。
(3)“保障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其范围要小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属于并列范畴。而且,“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征求意见稿相关表述显得混乱。
(4)商标法保障的与商标权益有关的利益人,以及承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的责任人,都应当主要是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人。将保障对象及质量保证责任主体表述为“生产者、经营者”,不够精准,不够契合商标法。如果将承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的责任主体,表述为“商标权利人(或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人”,那么,与本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有关“商标使用人”之表述,就能更衔接协调。
为此,建议将商标法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款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推动商标使用和推进品牌建设,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标权人、商标使用人的利益,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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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征求意见稿多处使用了“品牌”表述。“商标”与“品牌”之间,是何关系?如果是一个事物“一体两面”式的关系,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商标品牌工作”表述,就有重叠之感。建议再斟酌该表述,若确需保留此职责表述,建议考虑改为“品牌建设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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