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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类中具体商品名称间并非绝对排斥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商标法的原创文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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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类中具体商品名称间并非绝对排斥

黄璞琳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将“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葵花籽油”一并列为第2908“食用油脂”类似群商品中的具体商品名称。有人据此认为:《商标注册证》上的“食用油脂”“食用油”未涵盖“食用葵花籽油”,将“食用油脂”或者“食用油”上获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在食用葵花籽油上并标注注册标记的,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此观点值得商榷,其理由并不充分。

首先,无论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即尼斯分类),还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均并未明确同一类商品(服务)中所列举的具体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间绝对地相互排斥、互不包容。

其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一律填报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规定,并不能推论出“同一类商品中所列举的具体商品名称之间绝对排斥、互不包容(或涵盖)”。

第三,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以亿万计、非常繁杂,对其分类也是因时而异、因事而异、不断变化。尼斯分类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同一类商品(服务)中所列举的具体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间互有包含关系,是非常正常的。

例如,平板电脑最早是微软提出的概念,也叫便携式电脑(Tablet Personal Computer,简称Tablet PC),是一种小型、方便携带的个人电脑,以触摸屏作为基本的输入设备,是无须翻盖、没有键盘、小但功能完整的PC。但是,商标局直到2013年初,才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新增“090724平板电脑” 商品名称。在此之前,一般认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称的“便携式计算机090707”就包括平板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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