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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销售的进口卷烟必须使用内陆注册商标吗
黄璞琳
前段时间,推送了《在我国,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指出: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商标的强制注册。有朋友留言询问:某外国烟,在国外注册了商标,但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在内陆销售这种外国烟的,能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及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即,我国内陆市场销售的进口卷烟,是否也必须使用在内陆获得注册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烟草专卖法》在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中,其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其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通知》(国烟科〔2001〕55号)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应符合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中国市场,违者将按中国有关法律办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国烟科〔2005〕612号)继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进口卷烟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国家标准《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第4.1.1条规定:卷烟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包装标识所使用的中文文字应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在使用汉字的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
基于上述规定,个人认为,在我国内陆市场销售的进口卷烟,也应当使用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商标,否则,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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