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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或减免处罚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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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法》介绍,以及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分析

黄璞琳有关行政法的文章与资料(三)

新行政处罚法“无过错不处罚”原则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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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或减免处罚的新规定

黄璞琳 

2021年1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新《行政处罚法》将自2021715日起生效施行。新《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将让行政处罚裁量更科学合理。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首违可不罚

新行政处罚法“无过错不处罚”原则如何理解?

——明确免处罚不免教育。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新增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法》一直坚持的原则。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因其不存在主观过错等原因而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简单地一放了之,仍然应当对其进行法律教育,指出其违法之处,督促其避免再次违法。

——新增智残者违法免罚轻罚规定。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精神病人违法免罚轻罚作出了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新增规定,明确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国家法律明确鼓励残疾人就业,智力残疾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参与生产经营尤其是服务业经营是完全可行的。新《行政处罚法》生效后,在市场监管执法中遇到智力残疾人实施或者参与违法经营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依法裁量从轻、减轻处罚。

    ——受骗违法和主动供述应从轻减轻处罚。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四类“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兜底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则增加规定,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也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情形。同时,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兜底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均可规定,解决了一直以来存在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补充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法定情形的困惑与争论。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运用此授权,对《广告法》有关绝对化广告用语最低罚款20万元、《商标法》有关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一刀切罚款10万元,以及其他实务中容易出现过罚不当的条款,及时补充规定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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