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结语
-
前面,我们从实践哲学
的学科定位、中心范畴、
第一原则及其三大板块
(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
诸方面对莱布尼茨的实践哲学
做了一个总体的纲要式的说明
-
下面
我们将会就莱布尼茨
实践哲学的根本特征
扼要地谈两点看法
-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
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
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特征
-
我们知道
莱布尼茨常常
以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系统
的作者自居
-
而我们在本序前面论及的
莱布尼茨“哲学知识海洋论”
也典型不过昭示了莱布尼茨
特别注重强调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的思想和原则
-
《神正论》
莱布尼茨
谈到他的
实践哲学的
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的
总体特征时
-
不仅明确指出了:
结果确定地从其
原因中产生出来
必定地毫无疑问
-
尽管
有偶然性
乃至自由
-
但是它们
与确实性
或确定性
却
并行不悖”
-
而且还特别强调了
-
宇宙万物
部分与整体
的普遍联系
和普遍和谐
-
断言:
“毕达哥拉斯
仅仅依据赫丘利脚印的大小
就能准确地判断出他的身高”
-
而上帝
则能够
“在宇宙的
每个部分当中
看到整个宇宙”
-
从上面的分析
我们不难看出
-
从整体
或全局
来去看
-
莱布尼茨的
实践哲学
主要基于:
理性原则、
道德原则、
自由原则和
充足理由原则
-
下面我们就从莱布尼茨的
普遍联系和普遍和谐原则
的角度出发来看看莱布尼茨的
这四项原则是如何一一体现在他的
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
-
我们先谈理性原则
-
如前所述
这里所谓
理性原则
所意指的并非
所谓矛盾原则
或同一律原理
-
而是莱布尼茨强调的作为
“实践第一原则”的“自然法”
-
亦即
构成人类实践基础的
人的理性本性的原则
或曰理性原则
-
莱布尼茨《神正论》:
“哪怕没有上帝
-
我们
也还是有义务
照自然法行事”
-
足以看出
理性原则
在莱布尼茨
的实践哲学
中
享有无以撼动的
“第一原则”的地位
-
这项原则
无论在莱布尼茨的道德哲学里
还是在他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里
都有明白无误的展现
-
就道德哲学而言
莱布尼茨
-
不仅强调指出:
“智慧应当
指导仁爱”
-
而且进而
强调指出:
“美德
乃依据智慧
行动的习惯”
-
而他的政治哲学竟然
将他所心仪的理想政体
称作“理性帝国”并断言:
-
“作为国家形式学说的
政治学的目标必定在于
理性帝国的繁荣昌盛”
-
至于
莱布尼茨的法哲学
当莱布尼茨在谈到
法的根源或动力因时
-
针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的
“权威制定说”也明确地
将其归因于
“永恒理性之光”
-
一种
“由上帝
在我们的
心灵之中
点亮的”
“永恒理性之光”
-
我们接着来谈“道德原则”
道德原则与理性原则一样
都是关于人的本性的原则
从而都隶属于人性论范畴
--
正因为如此:
莱布尼茨将美德或德性
称作人的“第二本性”
-
甚至
将“道德”
直接称作
“实践哲学”
-
其在道德哲学
乃至实践哲学
的地位
自不待言
--
正因如此:
莱布尼茨
在他的政治哲学里
特别地强调了国君
的“以德配位”
和“以德治国”
-
他甚至
从人的理性或智慧
有限性的角度出发
-
断言
对于国君
至关紧要
的
与其说是,柏拉图所说的智慧
毋宁说是,其“道德高尚”
-
而莱布尼茨关于
“法是一种
道德力量”
的论断
-
更是直接了
当地表达了
道德在其法哲学中
所享有的崇高地位
-
现在
谈谈“自由原则”:
自由与理性一样
-
既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
也是人的一种本质属性
-
不过
自由与理性
也不尽相同:
-
理性
既关乎理论哲学
也关乎实践哲学
(当其关乎实践哲学
时常常被称作“智慧”)
-
而自由则仅与
实践哲学相关
-
也正是在
此意义上
-
我们视
自由为
莱布尼茨
实践哲学的
“中心范畴”
-
莱布尼茨
强调地说:
自由
乃“人的本性中
最可珍贵的东西”
-
即是谓此
-
毫不夸张:
莱布尼茨
政治哲学的
中心问题
即是自由
-
他之批判
霍布斯的
“自然状态”说、
“社会契约论”、
“权力转让”说、
“绝对主权”说
-
倡导
“相对主权”说和
“混合政体”乃至
臣民有权
反抗国君
-
无不在于捍卫
人的自由权利
-
尽管
他与此同时
也同样反对
“自由放纵”
-
并且因此,而同时提出了
“自由稍逊于理性”的观点
-
他的道德哲学
既然如上所说
-
所阐释的
无非是作为理性主体的人
依据确定理由原则和最佳原则
在善恶之间所实施的一种自由选择
-
则
自由或者
自由选择
为其道德哲学
之不可或缺
便毋庸赘言
-
至于
莱布尼茨
的法哲学
-
既然如前所述
-
其极力反对的是
霍布斯所鼓吹的
法律“权威制定说”
-
其极力主张的是
“由上帝在我们的
心灵之中点亮的”
“永恒理性之光”
构成了
“自然法在
我们身上
的动力因”
-
则人的这样子一种
“自发性”或“自由”
-
便无疑
构成了种种自然法的
永世不竭的源头活水
--
最后,我们
看看莱布尼茨的
“充足理由原则”
-
如果说对于莱布尼茨
“同一原则”或“同一律”
是其理论哲学的根本原则的话
“充足理由原则”或“充足理由律”
则构成了其实践哲学的基本原则
--
正因为如此
-
莱布尼茨
无论是在其
道德哲学中
抑或是在其
政治哲学和
法哲学中
-
最后都无不
溯源于上帝
--
例如,在道德哲学中
莱布尼茨不仅将“仁爱之心”
成为“爱人人之人”
视为“美德的真正的试金石”
-
且还将仿效上帝视为证成
“爱人人之人”的根本路径
甚至满怀信心地指出:
“不管是谁
只要他爱上帝
他就会爱所有的人
-
在政治哲学方面
-
莱布尼茨
不仅在论及国君
应“以德配位”时
提出国君应当成为
“上帝影像”的观点
-
而且还将以上帝为君王的城邦
视为“由最完满的君王治下的
尽可能最完满的国家
-
在谈到法哲学时
-
莱布尼茨
不仅将“上帝的法”
称作“最高等级的法”
-
而且还
将其视为一种
规范衡平法和
严格法的法
-
断言其他的法
偏离上帝的法
不仅无益
反而有害
以至道出:
“法律若是越多
不义就会越多”
的警句
-
现在,我们来谈谈
莱布尼茨实践哲学
的另一项根本特征
-
这就是
特别注重理论的,层次性分析
特别注重理论的,顶层设计
特别注重学理的,追根溯源
-
莱布尼茨
不仅讲,仁慈
而且讲,仁爱和圣爱
-
不仅讲,个体善
而且讲,公共善和至善
-
不仅讲,“无痛苦”
而且讲,“幸福”和“洪福 ”
-
不仅讲,“严格法”
而且讲,“衡平法”和“正直或虔诚”
-
不仅讲,“交换正义”
而且讲,“分配正义”和“上帝正义”
-
如此等等
所有这些
无不表明莱布尼茨是多么地
执着于他的“立体思维”范式
-
多么注重他
的实践哲学
的顶层设计
-
也即正是
多亏他的
这样一种
执着和努力
-
他才得以在
西方人类思想史
第一个构建起了
如此蔚然可观的
实践哲学的大厦
-
诚然,在他之前
许多哲学家和思想家
也都在道德学
(或伦理学)、
政治学和法学
等领域做出了
不朽的成就
但是,我们可以说
直到莱布尼茨时代
-
尚无一个哲学家
像莱布尼茨这样
对实践哲学做出
如此深入
如此概括
的思考
-
即使
他对于实践哲学
各个分支学科的
哲学思考
-
也为有关领域的
相当一部分具有
深广影响的专家
所不及
--
例如:
虽然亚里士多德
对道德学或伦理学的
学术贡献与历史影响
远远超出了莱布尼茨
-
但是就其理论深度或哲学深度而言
尤其就其对“普遍正义”的理解而言
-
显然不及
莱布尼茨
-
这样一来
亚里士多德
的伦理学
-
尽管非常卓越
却终究未能达到
莱布尼茨所理解
的道德哲学
的理论高度
-
因为亚里士多德
不仅由于其强调
知德高于行德
-
而与莱布尼茨的
作为实践哲学的
道德哲学
大异其趣
-
而且他所心仪的
“悠闲自适”
的生活情趣
-
与莱布尼茨所心仪的
“正直地生活”或
“有尊严地生活”
显然也有高下之分
-
政治学和
政治哲学
方面的情况
似乎也是
大体如此
--
如前所述
在政治哲学领域
莱布尼茨的锋芒所向
始终直指,霍布斯
-
霍布斯
可谓西方近代
政治学,或者
政治哲学领域
的一个大人物
-
至今还被许多的
西方政治哲学家
如施特劳斯
和科尔曼等
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
-
但霍布斯却在他的
《论公民》和
《利维坦》
等著作中
依据他的
“极具想象力”的“
自然状态”说和
“社会契约论”
得出了“权利转让说”和“绝对主权论”
这就遭到了许多人的尖锐批评例如
-
霍布斯的英国同胞
詹姆斯·哈林顿
在《大洋国》里
-
菲尔默爵士在
《政府起源》和
《族长论》里
-
海德伯爵在
《霍布斯先生
书中关于
教会和国家的
危险有害的
谬误之一瞥》里
-
布兰姆霍尔大主教
《捕捉利维坦
这条大鲸鱼》
-
都曾
对霍布斯的政治学说
做过这样那样的批评
-
莱布尼茨与所有
这一些批评家的
最大区别在于他
-
不是像他们
那样着眼于
-
这样那样
的具体问题
或枝节问题
-
而是
直奔霍布斯
政治哲学的
根基性问题
-
即霍布斯
的人性论
-
因为无论
是霍布斯的
“绝对主权论”
还是他的
“权力转让说”
-
归根到底
都植根于
-
他的人性论即
他的“性恶论”
(“性私论”)
或者“狼性论”
-
而莱布尼茨也正是在认真
批判霍布斯性恶论的基础上
从他的“人性善恶相兼论”出发
-
不仅
深刻地
昭示了
-
人类
政治实践的
自由选择的
本质
-
捍卫了人的
不可转让的
自由权利
-
而且
也比较深刻地
论证了他自己
的“相对主权论”
和“以德治国论”
-
从而使得他
的政治哲学
具有更鲜明
也更为强烈
的哲学韵味
和逻辑力量
-
至于
莱布尼茨
的法哲学
-
似乎无需多言
-
尽管
莱布尼茨
自称他从
“很年轻的时候起
就是一名法学家”
-
尽管
也有一些法学史家说
“在他(指莱布尼茨)
的同时代人中
-
他是以多产
的法学作品
而享有盛誉”
-
并且因此而将其称作
“世上伟大的法学家”
之一
-
不过,毋庸讳言
若就其在狭义的
法学领域的成就
而言
-
莱布尼茨
不仅无法
与罗马五大法学家:
乌尔比安、帕比尼安、
保罗、盖尤斯和
莫迪斯蒂努斯
相提并论
-
甚至也
无法与
近代的
格劳秀斯
霍布斯和
普芬道夫
相提并论
-
但若就其在西方法学史上
第一个提出“法哲学”概念
-
针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
所倡导的法律实证主义
-
特别强调和论证了
“衡平法”与“正直或虔诚”
对于“严格法”的优越性
-
特别强调指出:
法的许多的问题
若无哲学的引导
-
将是一个
难以走出
的迷宫”
-
至少直到
他自己那个时代
他都无疑是一个
无与伦比的
法哲学家
-
莱布尼茨的
一些批评者
声称莱布尼茨并不算是一流的
伦理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
-
他们的这样
一些的说法
-
与其说是
对于莱布尼茨
实践哲学思想
的一种批评
-
毋宁说是对于其
实践哲学思想的
一种本真写照
-
需要强调
指出一点
仅仅在于:
这丝毫不妨碍我们说
一直至他自己的时代
-
莱布尼茨
都是当之无愧的
一流实践哲学家
-
在一定意义上
我们甚至可说:
-
他差不多
就是一位
无与伦比的
实践哲学家
-
在西方
哲学史:
-
人们没有将
“罗马水道”
的设计者
称作哲学家
-
而将把水看作
万物“本原”的泰勒斯
称作是第一个哲学家
-
究其原因
就在于泰勒斯
第一个提出了
万物“本原”的
哲学概念
-
第一个
从万物“本原”的高度
来去审视水和阐释水
-
对于莱布尼茨的
实践哲学
以至他的
道德哲学、
政治哲学
和法哲学
大体也应
作如是观
-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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