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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婷婷丨新见北宋《段缝墓志》考释
注:本文发表于《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1年第10期,此为作者Word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芦婷婷老师授权发布!


新见北宋《段缝墓志》考释

芦婷婷

内容提要:北宋段缝墓志1924年出土于南京,出土不久即遭劫掠、毁佚,存世拓本较少。志文不仅是研究北宋名士段缝生平、仕宦和治绩的重要文献,而且详细记载了两起分别发生于北宋庆历、皇祐年间含山、永丰两县的盗案和命案审理过程,提供了北宋年间司法实践的真实案例。志文还对熙宁变法期间永兴县免役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有详细记载,充分展现了从朝廷到地方各级官员、机构围绕免役法的执行反复较量与激烈博弈的过程。志文对段缝致仕时间和官阶的记载,充分体现了宋代官员分司制度和致仕制度的复杂性。志文对研究段缝与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诗人、学者王安石的交游颇有助益。
关键词:北宋 段缝  墓志  王安石  熙宁变法  免役法
北宋段缝墓志,民国十三年(1924年)于南京城西清凉山出土。原石旧藏南京古物保存所,今佚。拓片或录文均未见于《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1991年)、《南京历代碑刻集成》(上海书画出版社,2011年)、《宋代墓志辑释》(中州古籍出版社,2016年)、《新出宋代墓志碑刻辑录(北宋卷)》(文物出版社,2019年)、《贞珉千秋——散佚辽宋金元墓志辑录》(甘肃教育出版社,2020年)以及《全宋文》等书。志高建初尺四尺一寸(约合92厘米),宽四尺(约合90厘米)。42行,满行44字。今据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墓志拓本录出志文并进行相关考释,请方家指正。

一、墓志录文

宋故朝散大夫管勾江宁府崇禧观上轻车都尉赐紫金鱼袋段公墓志铭。/
门人朝奉郎前通判饶州军州兼管内劝农事上骑都尉赐绯鱼袋徐君平撰。/
门人朝奉郎广南西路计度转运副使兼本路劝农使骑都尉借紫李湜书并篆盖。/
元祐二年,朝散大夫段公缝请老五年矣。二月乙未,告就其第,落致仕,除管勾崇禧观,制曰:“先帝使民输钱免/役,非以私县官也。征钱于民,还以为民用。尔聚敛者为之,至取民钱数倍,岂先帝立法之意哉?尔为兴国虑,常以/输钱之病告于上,即日诏蠲其半。先帝察尔之忠,不以时召,盖将用之,而卒不果,士大夫所共叹惜者也。是用/起尔于家,就领真馆,所以彰先帝之明。且使人知,君子之道,固有愈钝而后利也。”公拜手受,上疏称谢。且条当世/利病所欲言者二十三事,附驿以闻。于是士大夫喜公将行其志,知朝廷且用矣。既而公病,以元祐三年冬十月丙/申卒,享年七十有四。四年春三月甲申,葬于石城冯家山。公字约之,江宁人。曾祖勋皇,任内殿丞制。祖斌,不仕。父起,/赠中大夫。公之言不欺其志,行必蹈其言。以直养气,物莫能挫也。进退趣舍,不徇世俗,必揆以义。视奸回潜慝,必面/折而色沮之,虽权贵不惮也。人不得其平者,直之而后已。虽在闾里,有忧天下之心。自奉简薄,而乐周人之急。乡党/之嫠□堙阨者,恃公以为安。王公大人闻其风节,皆严惮之。公少隐约,年二十始就学,阖门讲诵,至忘寝食。治六经/抉去传注,断以己说,于圣人之旨所得为多。江淮之士多从公学。其说有据依,而知治心养性为先务者,自公发之。/公以庆历七年中进士第,调和州司理参军。老吏初以儒者期公,未知从政之能也。一日,属县含山以劫盗李吉狱/上,证佐、赃贿具在。公视其辞气,疑若冤状。参伍以审之得,所以自诬者。先是淝川李琼、贾真坐劫杀,抵死。其未露也,/吉知其谋。琼、真既执,疑吉漏其事悉之,指以为党。二人已死,含山捕吉获之。穷治榜掠,诘赃所在,则曰:“鬻之蔺氏。”蔺/氏惮对狱,物色制之以偿焉。被盗者有黄丝,吏责于蔺氏甚急,至染丝以附狱辞。公廉知其事,取丝涤之,果染也。由/是,县胥服其谬,吉得以不死。一郡称公神明,自将而不一以事诿之,所治皆中理用。举者迁江州德化县令,丁母[东]/海郡太君徐氏忧。服除,调歙州析门令。歙人喜讼,公剖析精明,民大化服。磨勘,迁著作佐郎,知吉州永丰县。县户□,/号难治,挟贵之家赋不时输。公按治,无敢犯,狱犴□□。公未至时,民有被杀,裸其尸,系以油索弃水中者。其父曰:“此/比舍刘氏索也,是尝与吾儿游,杀之必矣。”前令系刘氏二子,掠治既臣矣,然所盗衣不可得。公视事疑焉,分置二子,/诘衣所在,则其对各异;须臾复问,则其辞反合。公疑有导之者,因曰:“吾知之矣。”按其言所在使人伺之,有[夜]持衣[潜]/置其所者。捕得,乃狱吏兄之子。讯之具服,曰:“向见[友]醉卧,缢之,取其衣。”问刘氏索所从来,则曰:“尸在吾田,恐见累,□/而弃之。”盖公折狱不冤如此。治平中,京师大水,诏求直言。公上书斥时政,不报。俄迁秘书丞,请监江州税。神宗/即位,加太常博士,服佩视五品。迁屯田外郎,知蔡州褒信县。迁都官。庐陵欧阳文忠公知蔡州,表公宜在台阁。县[有]/清陂久茀,公为浚缮。断闾河水,酾其东为二渠。注三十六陂,溉田数十万亩,县以大饶。格当赏,公曰:“此吾职也,竟不/目言?”未几,迁职方。又加屯田郎中,丞相王荆公选公权知兴国军。民安其政,或绘像祠之。诏以星孛访时政,公上/封事,言甚切。至属县永兴,民旧以茶入中自业。自通商法行,茶既不贸,而园户岁输茶税净利,民钱以窘。熙宁初,天/下输钱免役。永兴岁率一千八百五十万,官用以募佣者岁才四百五十万,而足其羡钱积三之二。公条奏,请免输/羡钱。下提举司议,而使者屡言:“法方定,不可变。”公益论列,且曰:“坐视民瘼,非所以任守土意,愿致为臣以谢罪。”天/子感悟,遣司农丞按其事,减岁输之半。丞相吴公请召公。乘驲诣阙,访以时事。比至,有格之者。公留数月,未对。诣政/事堂,曰:“朝旨召至久矣,不识何以令之?”丞相乃曰:“监司上公治最,召之将付以剧郡。”俄权差知泰州,公受告归。御史/言公善诋新法,以宰相除用非是,有旨追还所授。审官以公通判阆州。公知时不容,请分司南京。居乡里治园,享筵/宾友,为终焉之计。官制行,改朝奉大夫,遂致仕。今上即位,加朝散,赐服佩金紫。大臣多以公为言,乃有崇禧之命。/公将终,为文自言:“天与之直,而不自知”,且以“凡百君子,君不可忘”为戒。呜呼!使公正色立朝,凛凛乎临大节,而不可/夺者欤。公娶徐氏,我先君之孟女,封寿昌县君。男一人,曰亢宗,太庙斋郎。孙男一人。女三人,其所适曰:进士任理,通/州静海县尉;曹炤,蔡州新蔡主簿;李茂实。公著述甚多,其存者《易说》十卷、《诗说》二十卷、《书说》十三卷、《老子全解》二卷、/《祈山清溪杂咏》十卷、《杂文》三十卷。段氏出姬姓,郑武公子共叔段,其孙以王父字为氏。天水会宗、武威印新丰侯颎,/显名二汉。河南文昌,相唐穆宗。开封凝,后唐节度武胜军。河内希尧,仕石晋有奇节。其显于江左者,自公始。铭曰:/
岩岩钟山,秩秩淮水。秀拔沃衍,乃多君子。谁其杰然,京兆先生。有节其崇,/有泌其清。发为辞章,简严遒正。土苴绪余,亦施厥政。教益在士,遗爱在民。/□□□□,□□而伸。我睎圣为,愈钝后利。何以实之,天子有制。

[王昌明刊][1]。

二、段缝墓志的出土和下落及存世拓本
段缝墓志的出土情况,民国时期南京古物保存所杨复明编《南京古物保存所古物说明书》曰:“墓在金陵城西清凉山,地名冯家山。山之左右火药库共有数所,以运输不便,开山通道,而墓以出焉,岁在甲子。吕君子信见墓志近临道旁,墓志之盖已被撞去一角,因得窥见其文,恐墓不保,函告来所,随将墓志起运到所。另立一高大石碣曰:'宋故朝散大夫段公约之之墓’,并将墓修复。墓志高建初尺四尺一寸,宽四尺。……邑有公之后人名金章者,字小衡,有读墓志铭拓本七律二首附后……”[2]南京古物保存所成立于1915年[3],是民国时期重要博物馆之一。甲子年即1924年,段缝墓志出土于该年。

段缝墓志石刻入藏南京古物保存所后,在该所一层陈列[4]。1937年日军进攻上海,南京形势吃紧,国民政府下令将南京古物保存所的重要古物西迁。西迁古物总计118件,经湖北、湖南、广西到达贵州安顺,被妥善保管至战后。1946年被“国立中央博物院”(今南京博物院)接收。惜段缝墓志石刻不在西迁古物之列。《南京古物保存所移交接收清册》详细记录了118件西迁古物名称,段缝墓志石刻不在其中[5]。除西迁古物外,留存南京古物保存所的其余古物不幸遭遇劫难。先是1937年底南京形势混乱,南京古物保存所被盗,“可以拿走的文物全被人盗走,剩下的是堆积如山的陶器碎片和二楼散落一地的纸片拓本。”[6]日军占领南京后,日本人新城新藏领导的“学术资料委员会”等对南京古物进行收集和掠夺。南京古物保存所残存的文物,全部被转运至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放置在“标本整理部”[7]。1938年日军又将南京的部分古物掠夺到日本,其中包括“龟甲兽骨文字、石佛、金石文、古砖、古瓦等令专家学者为之惊倒的各种各样的文物资料。”[8]南京沦陷期间,南京古物保存所被摧毁,“瓦砾堆中尚有残断之碑石”[9]。战后发掘仅有一块方孝孺血迹石幸存[10]。

段缝墓志石刻出土不久即遭劫掠、毁佚,南京古物保存所二层拓本亦遭盗毁。因此,段缝墓志存世拓本较罕。除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墓志拓本1张外,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墓志及墓志盖拓本各2张。《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历代墓志拓片目录》著录段缝墓志:“盖题:宋朝散大夫段公墓志”,“(宋)王昌明刊”[11]。


三、段缝生平与仕宦治绩

段缝其人,《宋史》无传。今存其诗一首《赠王介甫》[12],文一篇《新建永丰县记》[13]。《段缝墓志》(以下简称《墓志》)对段缝生平、仕宦、治绩等有较详细的介绍,可与传世文献互相补正。

关于段缝籍贯,据《墓志》可知其为“江宁人”。《全宋诗》引《金陵诗征》记段缝为“上元人”,误。关于段缝中进士第时间,《墓志》记载是“庆历七年”,误。《宋会要辑稿》选举七:“(庆历)六年三月十三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得贾黯已下五百三十八人,第为五等,并赐及第、出身、同出身。”[14]据此段缝应为庆历六年(1046年)中进士第。据《墓志》,段缝卒于元祐三年(1088年),享年七十四岁,故其生年应为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现据《墓志》及相关史志,整理段缝仕宦履历如下(表一)。

表一 段缝仕宦履历表
宋朝实行“官”与“差遣”分离的制度,将“官”与“差遣”作为两个体系对官员分别进行授受。以“官”确定官员俸禄高低,以“差遣”决定官员掌握实际权力的大小。“官”与“差遣”紧密联系,官员达到一定官阶才能承担与之相应的差遣。“勋”是虚衔,无职事。另有祠禄官,以秩老优贤。据上表,段缝先后官著作佐郎、秘书丞、太常博士、屯田员外郎、都官员外郎、职方员外郎、屯田郎中、朝奉大夫、朝散大夫;先后差遣和州司理参军、江州德化县令、歙州析门令、知吉州永丰县、监江州税、知蔡州褒信县、知兴国军。其中以差遣和州司理参军、知吉州永丰县、知蔡州褒信县、知兴国军期间治绩最为突出。

在差遣和州司理参军和知吉州永丰县期间,段缝雪冤禁暴,审理两起案件。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北宋庆历年间含山县。淝川李琼、贾真杀害无辜百姓,劫持被害人财物。李吉知道二人阴谋。二人被拘拏后,担心李吉泄露其阴谋,诬陷李吉为其同党。二人因罪被处死后,含山县捕获李吉,对其严刑拷打,追讨赃物下落。李吉屈打成招,被迫自污,回答说:“赃物卖给了蔺氏。”蔺氏害怕对簿公堂,担心有牢狱之灾,仿照赃物模样制备并进行偿还。其中被盗赃物有黄丝,衙役追讨甚急,蔺氏被迫将白丝染成黄色,以应付追讨。时任和州司理参军段缝,重审含山县李吉狱案,发现此案虽人证、物证俱在,但观察李吉的语气言辞,此人似是冤枉。段缝根据经验,推测赃物可能有假,于是将黄丝取来,用水洗涤,发现黄丝竟是染制而成,并非赃物。含山县胥吏于是明白案件乃系误判,案犯李吉得以不死。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北宋皇祐年间[15]永丰县。永丰县民有被杀者,被害人被系以油索,抛弃水中。被害人父亲说:“这是邻居刘氏的油索,刘氏曾与我儿一起游玩,必定是刘氏杀的。”前任县令捉拿刘氏二子,对其严刑拷问,二子屈服。然而被盗的衣服却没有下落。段缝到任后,怀疑此案有冤情,将刘氏二子分别置于两个房间,诘问盗衣所在,两人回答各不相同。过一会儿再审,二人回答反而相合。段缝怀疑有诱导刘氏二子做假供之人,因此假装对二人说:“我知道了。”按照刘氏二子一致回答的盗衣所在位置,段缝派遣人员伺机等候,果然有人晚上拿着盗衣,偷偷放在那个位置。偷偷放盗衣的人被捕获,原来是监狱胥吏兄长的儿子。经讯问,放盗衣的人全部招供,回答说:“向来见被害人喝醉后卧倒,因将其缢杀,并取走其衣服。”问案犯刘氏油索是从哪来,则回答说:“被害人尸体在我田中,因害怕被捉拿,因而取刘氏油索,将尸体弃于水中。”刘氏二子得以洗刷冤屈。两个案件体现了宋代司法断案重视物证的特点。宋代以前,官府把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到了宋代,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招认,也必须查取证物来验证口供,否则官吏要承担法律责任[16]。在第一起案件中,即使盗窃犯已经有了口供,但段缝如果不能查出窝藏的赃物和窝赃地点,就会受到相应处罚。段缝采用科学手段和方法揭示案情真相,难能可贵。在第二起案件中,从前任官员对案犯“有罪推定”到后来段缝对案犯“无罪推定”,段缝通过确凿证据论证罪名,惩处犯罪元凶,洗清百姓不白之冤,体现了“居官以民命为重”的人本理念,表现出一个地方官员对百姓生命的尊重和关注,彰显出人本主义思想。而如此详细记载案件审理过程的墓志还比较少,《段缝墓志》无疑是一个例外。它提供了北宋年间司法实践的真实案例。

段缝知蔡州褒信县(在今河南息县)期间,最显著的政绩是兴修水利。在其主持下,该县原来杂草丛生的清陂得到疏浚修缮,闾河水被疏导为二渠,注入三十六陂,灌溉农田数十万亩,当地农业获得较大发展。在任满考核后,段缝被擢为知兴国军。其被擢,除自身政绩优异外,两个外在因素亦至为关键。其一,欧阳修推荐。熙宁三年(1070年)七月,观文殿学士、兵部尚书欧阳修出知蔡州。《墓志》称欧阳修向朝廷推荐段缝“宜在台阁”。台,即御史台;阁,即馆阁,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之总称。其二,王安石提拔。《墓志》:“丞相王荆公选公权知兴国军”。考王安石熙宁三年十二月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则王安石选段缝权知兴国军应在熙宁四年(1071年)或以后,不早于熙宁四年。宋朝政府重视水利建设,并以兴修水利作为地方官员考核标准。熙宁二年(1069年),在王安石主持下,政府颁布农田水利法。自熙宁三年至九年(1076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水利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17]。段缝被王安石提拔,与其大力贯彻农田水利法有密切关系。

四、段缝仕宦起伏与熙宁变法

宋代地方实行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建制。在地势冲要、户口少、不成州的地方设立“军”。军级别同州,但实际地位低于州。兴国军即军级行政单位,属于江南西路,治永兴县(今湖北阳新县),下辖永兴、通山、大冶三县。熙宁四年(1071年)至十年(1077年)段缝知兴国军,这段时间正是王安石等人在宋神宗支持下主持大变法时期,史称“熙宁变法”或“王安石变法”。熙宁四年十月,宋朝颁布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在此之前宋朝实行差役法,即将乡村人户按土地和丁口的多寡划分五等,官府按户等摊派差役。自宋仁宗天圣年间以来,民户差役日重。“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18]改革差役法是宋朝有识之士的共见。熙宁四年,在变法派王安石、邓绾、曾布等人主持下,免役法出台并向全国推广。该法主要内容是:“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19];由地方政府利用免役钱募人充役。免役法的实施如其它新法,在朝廷由新法领导机构司农寺负责,在地方由各路新法推行机构提举常平司负责。因各地情况不同,各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役法细则和征收额度。

免役法立法初衷虽好,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免役宽剩钱征收过多和使用不当等弊病。如:利州路每年需用募役费九万余缗,而实际征收却是三十三万余缗[20]。免役宽剩钱本是用于备灾荒,但实际上“官府之需用,吏胥之廪给,皆出于此。”[21]兴国军所隶江南西路在执行免役法过程中也存在上述问题。永兴县每年上缴免役钱一千八百五十万钱,而官府用于募役的费用每年只有四百五十万钱,免役宽剩钱是免役钱的三分之二强,已严重违反免役宽剩钱不得超过二分(百分之二十)的规定。目睹江南西路向属县永兴超额征收免役宽剩钱的做法,段缝作为地方郡守没有坐视不理。熙宁八年(1075年)十月,天现彗星[22]。彗星被中国古代帝王视为不吉利的天象。宋神宗忧惧,诏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阙失。应诏言事者先后有富弼、张方平、吕公著等元老重臣。段缝亦趁此机会上书,直陈免役法弊端,请求宋神宗免除永兴县免役宽剩钱。段缝奏章先是被下达司农寺,司农寺又责江南西路提举常平司处理。而江南西路提举常平司的长官即常平使者(亦称“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江西提举”)屡以“法方定,不可变”为由,拒绝段缝所请。

考当时的江南西路常平使者是吕惠卿妻弟方泽。吕惠卿是变法派重要人物,于熙宁七年(1074年)七月拜参知政事,次年十月一日罢。吕惠卿以方泽为江西提举是在其罢政之前。方泽本无干才,因是吕惠卿妻党,故能以裙带关系任此要职。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记载,监察御史蔡承禧弹劾吕惠卿罪状之一,即是其任用妻党方沃、方泽。蔡承禧弹章曰:“朝廷提仓之法,所系不轻,一路承稟按察,与监司无异,当用天下有吏干之人,惠卿不以私故则以私亲。妻弟方沃庸谬……乃以为河北提举。又令沃弟方泽为江西提举。”[23]蔡成禧弹章上于熙宁八年(1075年)九月[24],则方泽在此之前已任江西提举。又,“(熙宁十年十月)诏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方泽送审官东院”[25],则方泽于此时罢任。

江西提举方泽态度蛮横,拒不更改役法,导致段缝再次上书宋神宗,且语言激切。《墓志》:“坐视民瘼,非所以任守土意,愿致为臣以谢罪”。段缝冒着可能被惩处的危险继续为民请命。需知自熙宁二年(1069年)至七年(1074年),上至元老重臣,下至台谏馆阁,以争议新法去位者,前后有郑獬、王拱辰、钱公辅、吕诲、范纯仁、苏辙等近三十人[26]。对免役法提出异议被夺官者,有知长葛县乐京、知湖阳县刘蒙二人[27]。当时政治形势之凌厉,不单是奉行新法不力,争议新法、对新法提出异议都有降职或革职风险。段缝言辞激烈,使宋神宗意识到兴国军永兴县可能确实存在超额征收免役宽剩钱等严重违反新法的问题,于是遣司农寺官员赴江南西路按察此事。

《墓志》:“天子感悟,遣司农丞按其事”。据《长编》,“按其事”者是司农寺“勾当公事王觉”[28]。《墓志》以“司农丞”称之,误。经王觉会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勘察,于熙宁十年(1077年)得出永兴县役钱较重的结论,并奏请宋神宗减免永兴县役钱二分,宋神宗“诏减五分”[29],即减免原定永兴县每年上缴免役钱数额的一半。段缝为民请命,最终取得一定胜利。按,长期以来熙宁变法各项举措在地方的实际执行细节,因缺乏详实史料研究并不是非常深入。《墓志》对永兴县免役法执行情况的记载,充分展现出从朝廷到地方各级官员、机构围绕免役法的执行反复较量与激烈博弈的过程,是研究免役法在地方实际执行情况的生动案例。

熙宁九年(1076年)十月,王安石罢相,宋神宗开始全面主持变法。变法进入一个新时期,段缝命运随之发生转折。继王安石之后,吴充拜相。吴充欲对新法中比较激进的部分有所调整和变革,请求宋神宗诏回司马光、吕公著等保守派大臣,并推荐孙觉、李常、程颢等曾经对新法提出异议的官员十余人[30]。吴充的一系列人事动作,引起知谏院蔡确警觉。蔡确当时有一个重要兼职——判司农寺。时变法派吕惠卿、章惇、邓绾等人皆已去位,蔡确成为以“变法”为旗帜的重要人物。元丰元年(1078年),在吴充推荐下宋神宗召段缝进京,欲委以地方重任。段缝先是被差遣知泰州,然而尚未到任,却被追还所授新命,被告知改差其它州郡。而这一暗箱操作,便出自蔡确之手。“御史言公善诋新法,以宰相除用非是,有旨追还所授。”《墓志》所言比较隐晦,没有明指蔡确。《长编》有详细记载:“新权知泰州、屯田郎中段缝别与合入差遣,以知谏院蔡确言段缝并无才能,乞追还所授新命故也。”[31]又,“元丰初,宰相吴充专进熙宁异议之人,乃除缝知泰州。谏官蔡确上言:'计缝资秩当通判,而中书擢知州。缝初无才能,止以尝诋毁新政,故膺奖任,滋长背公慢令之风,是天子黜陟之柄,臣下可得而回也。’诏与缝合入差遣,乃得通判阆州。”[32]对新法提出异议被称为“诋毁新政”,“诋毁新政”的官员被“中书”(指吴充)奖任是“滋长背公慢令之风”。蔡确一箭双雕,既以段缝为靶向打击了一批对新法提出异议的人,使这批人不敢再公开支持吴充;又在宋神宗面前诋毁了吴充用人不当,阻挠了吴充的用人计划。两年后吴充罢相,终无所施展其抱负。元丰元年二月,审官院改差段缝通判阆州,段缝“知时不容”,自此退居金陵,再未担任实职,成为新法派与保守派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按,段缝被蔡确诋毁是在元丰元年二月,时蔡确为知谏院,身份是谏官。蔡确任御史中丞是在同年四月,《墓志》以“御史”称之,不确。又,宋代谏院的主要职能是监察以宰相为首的百官,“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33]。蔡确以谏院长官自居,利用职务之便,排斥异己,打击政敌,谏院沦为党争的喉舌和工具。“宋之立国,元气在台谏”[34],台谏官的向背关系政局兴衰。“(台谏)大臣公,则其言公;私,则台谏所逐者君子”[35]。段缝被知谏院蔡确所逐,是宋代熙宁、元丰年间台谏制度遭到破坏的一个重要例证。

五、段缝致仕与宋代官制

关于段缝致仕时间和致仕官阶,由于《续资治通鉴长编》语焉不详,采辑《长编》而成的后世相关文献如《同治上江两县志》、《金陵诗征》等,记段缝以“职方郎中致仕”;《宋史翼》、《全宋诗》、《全宋文》等,记段缝以“朝散大夫致仕”。传世文献两相歧义,概因宋代官制本身比较复杂,又历元丰官制改革所致。现将《长编》相关记载罗列如下,据《墓志》及有关史志一一辨正之。

《长编》卷二八八,元丰元年二月甲寅条:

诏……新权知泰州、屯田郎中段缝别与合入差遣。……诏与缝合入差遣,乃得通判阆州。缝避远,求分司,遂以本官致仕。[36](按:加粗部分为《长编》编撰者李焘注语。)

《长编》卷三九五,元祐二年二月己丑条:

右司谏王觌言:臣伏见江宁府朝散大夫致仕段缝,于熙宁中任职方员外郎、知兴国军……(元丰元年)改差通判阆州。缝家贫多病,不能远适,乃求分司,后遂致仕。[37]

宋朝设有四京: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以东京为首都,余三京为陪都。宋承唐制,在陪都置分司官,设有分司机构留守司御史台和国子监。分司官介于职事官与致仕官之间,可领俸钱、衣赐、禄粟等本俸,但没有添支钱、职钱、公使钱等添给;名列于官员班簿之中,可于银台司、閤门、都进奏院投进表章[38]。分司官通常以三十个月为一任[39],七十岁以下任者不得过三任;七十岁以上,曾任侍御史两任,寺监长官及职司中散大夫以上一任[40]。分司官多是闲散之职,除用于安置年老体弱的高级官员外,更多用于安置贬降之官。分司方式有自请、责降、叙复、优待,其中以自请和优待分司者居多[41]。南京始置分司官是在宋真宗时期。考应天府(治宋州,今河南商丘)升为南京,是在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宋会要辑稿》有天禧四年(1020年)太常少卿戚纶分司南京之记载,则南京始置分司官在宋真宗景德三年至天禧四年间[42]。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年),始置南京留守司御史台[43]。南京国子监的设置则在景祐元年(1034年)后。《燕翼诒谋录》云:“仁宗景祐元年四月癸酉,诏以河南府学为西京国子监,置分司官。其后南京、北京皆援为之。”[44]由于大部分分司官无具体职事,宋代分司制度呈现分司地与居住地分离的发展趋势[45]。“(天禧四年)十二月,比部员外郎孙梦协乞分司南京,取便居住,诏许焉。后多援例许从便居住。”[46]天圣二年(1024年)四月,薛映以本官分司南京,居住曹州;九月,李应机分司南京,居住徐州[47]。《墓志》称段缝“请分司南京。居乡里治园,享筵宾友,为终焉之计。”可知段缝是以原官屯田郎中自请分司南京,居住金陵,虽无具体职事,但尚未致仕。段缝分司南京结束的时间则在元丰五年(1082年)。考《宋会要辑稿》载:“元丰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诏:'见分司官三年罢,自今更不许分司。’以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言,乞自今见任官更不许陈请分司,已分司者候满二年放罢。”[48]即现任分司官任满三年者放罢,自元丰四年(1081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现任官员更不允许陈请分司,实际上是废除了官员分司制度。段缝于元丰元年(1078年)分司南京,至元丰四年已满三年,当在放罢之列。考虑到诏书颁行时间是元丰四年十二月中旬,段缝放罢应在次年也就是元丰五年。

《墓志》在记载段缝“请分司南京,居乡里治园,享筵宾友,为终焉之计”后,紧接着记曰:“官制行,改朝奉大夫,遂致仕。”官制即元丰官制。考元丰官制改革始于元丰三年(1080年),该年九月以阶易官“寄禄新格”颁行天下,文臣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定为二十五阶[49],其中屯田郎中易为朝奉大夫,职方员外郎易为朝请郎[50]。《墓志》称段缝“致仕”在“官制行,改朝奉大夫”之后,则段缝致仕在元丰三年九月以后。宋制,官员致仕照例迁转寄禄官一资或一阶。但到元丰三年闰九月,开始对职事官和单纯的寄禄官致仕迁转做出区分对待。元丰三年闰九月十九日,诏:“自今致仕官领职事官,许带(职)致仕。若有迁转,止转寄禄官;若止系寄禄官,即以本官致仕。”[51]即职事官致仕不仅可以带职致仕,而且可以迁转寄禄官;但若只是寄禄官,则以本官致仕。因分司官不是职事官,故段缝致仕时不能迁转寄禄官,只能以本官朝奉大夫致仕。

《墓志》:“今上即位,加朝散,赐服佩金紫。”“今上”即宋哲宗。宋制,官员致仕后遇有皇帝登基、朝廷大礼等可以照例升转官资,故段缝因宋哲宗登基由朝奉大夫迁为朝散大夫。又,《墓志》开篇即言:“元祐二年,朝散大夫段公缝请老五年矣”,紧接着又言“二月乙未,告就其第,落致仕,除管勾崇禧观”。致仕官员被重新起用称“落致仕”。以前、后文意揣之,《墓志》所言“请老”应为致仕之意。以元祐二年(1087年)向前推五年,即元丰五年(1082年),此便是段缝致仕之年,亦与段缝放罢分司南京之年相合。时段缝六十八岁,尚未达到七十岁退休之龄。考《宋会要辑稿》载:淳化五年(994年)规定,“文武官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因病及历任有赃犯者听从便。”[52]意即官员年满七十岁可向朝廷申请致仕;未及七十岁者,确因老病不能胜任以及犯有赃罪者可提前致仕,则段缝或以“老病”为辞致仕。

《同治上江两县志》《金陵诗征》记段缝以“职方郎中致仕”,概引《长编》卷三九五关于段缝“于熙宁中任职方员外郎”的记载,且将职方员外郎误为职方郎中。《宋史翼》《全宋诗》《全宋文》记段缝以“朝散大夫致仕”,概引《长编》同卷“江宁府朝散大夫致仕段缝”的记载。又,《长编》卷二八八李焘注语“缝避远,求分司,遂以本官致仕”很容易让后人产生误会,即段缝于元丰元年(1078年)以本官致仕,如《王安石年谱长编》即据此推测段缝于元丰元年致仕[53]。传世文献对段缝致仕时间和致仕官阶记载的纷歧,充分体现出宋代官员分司制度和致仕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元丰官制改革内容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六、王安石与段缝之交游

王安石(字介甫)是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诗人、学者。《墓志》对研究段缝与王安石之交游颇有助益。段缝生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王安石生于天禧五年(1021年),两人年龄相差仅六岁。王安石卒于元祐元年(1086年),段缝卒于元祐三年(1088年),两人卒年相差仅两年。段、王二人同处一个时代,皆历宋真宗、仁宗、英宗、神宗、哲宗五朝。二人早在青年时期定交,最早记录其交往的是王安石《答段缝书》[54]。此书作于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55]。关于该书信写作缘起,王安石在书信中叙述明确。概因庆历三年段缝听说曾巩在京师与其兄分宅而居,疑其疏薄骨肉,便致书王安石,责备其作为曾巩好友没有写信规劝曾巩,王安石遂作此书以答段缝。书信开头:“段君足下:某在京师时,尝为足下道曾巩善属文,未尝及其为人也。还江南,始熟而慕焉友之,又作文粗道其行。”[56]“某在京师时”是庆历元年(1041年),时王安石在京师应礼部试[57],则最迟在此时段、王二人已经定交。王安石是在景祐四年(1037年)随父宦居江宁,后遂以金陵为家。段、王二人定交必在景祐四年至庆历元年间。时段缝在二十三岁至二十七岁间,王安石在十七岁至二十一岁间。二人均未步入仕途,处于刻苦求学时期。《墓志》称段缝“年二十始就学,阖门讲诵,至忘寝食”;而王安石“居江宁,感慨自寤,闭户苦学,欲与稷、契相希”[58]。二人或有学习方面的交流和往来。

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罢相,回到江宁;先是居住城外半山园,元丰七年(1084年)复移居城内秦淮河畔,直至元祐元年(1086年)卒于家,晚年在江宁生活近十年。元丰元年(1078年)段缝退居江宁,营宅城内青溪河畔。段、王二人因居止接近,交游频繁。段缝撰有《祈山清溪杂咏》十卷、《杂文》三十卷(均佚)。其诗流传至今者有《赠王介甫》一首,内有“我幸卜公邻,望衡步咫尺……或筑吟诗坛,或设谈经席”[59]之句。王安石“自丞相府得请归钟陵,独喜为诗”[60],今存其诗《招约之职方并示正甫书记》《次韵约之谢惠诗》《奉酬约之见招》《赠约之》《段约之园亭》《段氏园亭》《戏赠段约之》[61]等,均是与段缝唱酬之作。段缝家宅名“青溪阁”[62],内有割青亭,即取自王安石诗“割我钟山一半青”[63]之句。元丰七年,苏轼自黄州移汝州,路过江宁,与王安石同游段缝宅,有诗《次韵段缝见赠》[64],可见段、王二人与当时士人互动之频繁。

七、余 论

《段缝墓志》不仅可以补正传世文献之阙失、讹误,具有较高文献价值;而且具有较高文学价值,是一篇古文佳作。《墓志》撰者徐君平,“久从王安石学,及安石当国,不随声附和。”[65]志文全篇1745字(不含刊工),内容翔实,语言明快,突破了南北朝、隋唐时期墓志叙事简要、语言晦涩的特点,反映出宋代士人思想活跃、文学创作不受拘束的洒脱之风,是宋代墓志文撰写的优秀范例。

注释:

[1] 此处文字泐甚,据《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历代墓志拓片目录》疑为“王昌明刊”,详见后文。

[2][4] 杨复明编《南京古物保存所古物说明书》,《地方金石志汇編》,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第37册,第144-145页。

[3] 参范雅君:《古物陈列与开启民智——民国时期的南京古物保存所》,《才智》2011年第7期。

[5] 孟国祥:《烽火薪传——抗战时期文化机构大迁移》,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92-94页。

[6] 孟国祥:《南京文化的劫难(1937-1945)》,南京出版社,2017年,第48页。

[7] 孟国祥:《故宫文物留存南京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8] [日]林田重五郎、冈美千雄报道:《我们在保护文化——中国支那失散图书标本收集之苦斗》,原载日本《朝日画报——支那战线写真》1939年1月第76期新年第1号。转引自[7]。

[9] 汪伪政府档案《文物保管委员会接收文物保管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二〇三三-100。转引自[5],第96页。

[10] 杨新华主编:《南京明故宫》,南京出版社,2009年,第149页。

[11] 北京大学图书馆金石组胡海帆、汤燕、陶诚编:《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历代墓志拓片目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850-851页。

[12][59] 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全宋诗》卷九四九《段缝》,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1148-11149页。

[13] 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一〇四五《段缝》,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48册,第239-240页。

[14](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5396-5397页。

[15] 据墓志,此案发生于段缝任永丰县令之前。段缝始任永丰县令是至和元年(1054年),故此案发生在北宋皇祐年间。

[16] 钱斌:《宋慈洗冤》,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50页。

[17]《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中华书局,1977年,第4167页。

[18]《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第4296页。

[19] 同[18],第4300-4301页。

[20] 同[18],第4306页。

[21](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一》,中华书局,2011年,第537页。

[2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丁酉”条,中华书局,2004年,第6597页。

[2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己丑”条,第6588页。

[24] 同[23],第6591页。

[2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五“熙宁十年十月己丑”条,第6976页。

[26] 梁启超:《王安石》,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209-212页。

[27] 同[18],第4306页。

[28][2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一“熙宁十年四月丁未”条,第6897页。

[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条,第7005页。

[31][3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八“元丰元年二月甲寅”条,第7045页。

[32][3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五“元祐二年二月辛卯”条,第9628-9629页。

[33]《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第3778页。

[34]《宋史》卷三九〇传伦,第11963页。

[35](宋)吕中:《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 类编皇朝中兴大事记讲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10页。

[38][46]《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六”,第4260页。

[39][40]《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第3469页。

[41][45] 徐东升:《宋代官员分司制度》,《史学月刊》2007年第1期。

[42]《宋代官员分司制度》一文指出,南京设置分司官是在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因文献出处缺失,有待查考。

[43] 同[39],第3468页。

[44](宋)王栐:《燕翼诒谋录》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3页。

[47][48] 同[38],第4261页。

[4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八“元丰三年九月乙亥”条,第7482-7483页。

[50]《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第4053页;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第682页。

[51]《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七”,第5168页。

[52] 同[51],第5159页。

[53] 刘成国:《王安石年谱长编》,中华书局,2018年,第2007页。

[54][56](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八《答段缝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01-102页。

[55] 鄢嫣:《王安石书启系年考补》,《文献》2015年第1期。

[57] 同[53],第97-98页。

[58] 同[53],第82页。

[60](宋)孙觌:《鸿庆居士集》卷三十四《宋故右承议郎吴公墓志铭》,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7叶。

[61](宋)王安石撰,(宋)李壁注、李之亮补笺:《王荆公诗注补笺》卷一、卷五、卷一、卷二、卷二十六、卷二十六、卷四十三,第12、91、22、25、468、469、831页。

[62](宋)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一《城阙志二》,南京出版社,2009年,第516页。

[63]《王荆公诗注补笺》卷四三《戏赠段约之》,第831页。

[64](宋)苏轼著,(清)冯应榴辑注,黄任轲、朱怀春校点:《苏轼诗集合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196页。

[65]《全宋文》卷二五六九《徐君平》,第119册,第244页。

【作者简介】

芦婷婷,历史学博士,现就职于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古籍部。研究方向为:历史文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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