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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入职九个月没工资 判决赔偿其20多万!

马红雪

劳动专业律师

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90后”女孩李某将太平洋证券状告至法庭。
 
据红星新闻报道,原告李某提出,在太平洋证券公司干了9个多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而太平洋证券公司则辩称,李某是实习生,没有招录过对方。
 
根据裁判文书,原告李某提出,其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了太平洋证券公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
 
李某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公司未发放工资,李某一直通过微信及口头的方式要求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发放工资。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公司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9个多月全都白干了。于是,李某将太平洋证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011.50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
 
对此,太平洋证券公司辩称,双方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对此是知情的,公司并没有招录过李某,也没有给李某约定过任何的工资标准。
 
同时,该公司也没有给李某开通过任何的例如门禁或者是0A办公系统的权限,没有为其报销过任何的款项。该公司指出,李某在公司实践学习的期间,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显示其是太平洋证券公司的运营实习生。
 
谈及李某主张的每月1万的工资标准,太平洋证券称其所谓的工资最多只能称之为津贴标准,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参考公司同期入职、同样学历背景的其他员工的工资也才5000-6000元。


采访对话


方弘:李某又是实习生又没有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她和太平洋证券之间到底存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马红雪律师:李某与太平洋证券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跟她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其实是没有关系的,实际上是取决于李某的身份是否是学生。
 
如果李某在太平洋证券公司工作的时候没有毕业,还属于在校学生的情况下,那么她就与太平洋公司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李某在进入太平洋证券的时候已经取得了毕业证,它跟太平洋证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这完全取决于李某是否是毕业的状态。
 
方弘:为什么?
 
马红雪律师:因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李某还是学生的情况下,就不会存在劳动关系。
 
方弘:本案中,李某已经毕业了,她和太平洋证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马红雪律师:对的。因为她已经毕业了,她的身份已经不是学生了。她的身份就是一个劳动者的身份,跟太平洋证券公司存在的就是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一般就是以领取毕业证的时间为判断是否是毕业生的节点。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李某在此期间是否和太平洋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必须要收集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但她没有签合同,要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马红雪律师:这种证据会有很多,比如李某与公司之间工作往来的微信、邮件、短信或是其他的一些书面的证据,比如介绍信,工牌、工服、名片等。这些都可以证明她跟太平洋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本案当中,李某无法提供工资表。因为,她没有拿到工资。而在正常的案件中,有一些劳动者可以提供自己的工资表,考勤表等以证明劳动关系。
 
方弘:实习生是否可以不发工资?
 
马红雪律师:工资这个词是不准确的。因为,实习生不是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不是工资,但是付出劳动了,其获得应该是劳务报酬。所以,实习生在和单位签订协议的时候,约定的应该是劳动报酬而不是工资。
 
方弘:如果实习生没有协议,单位是否可以一分钱都不给?
 
马红雪律师:那是不对的。因为,虽然没有签用工协议,但是李某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她和单位口头有约定报酬,工资是1万块钱。既然有约定,就要根据相应的约定来支付。
 
实习生在进入单位实习的时候,最好主张与单位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对报酬、实习时间等进行约定。实习生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通过与用人单位协议,一般是实习生与单位、学校签订一个三方协议,通过这些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方弘:当然,实习生应该都希望能跟单位签合同,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实习生的很多权益是没有办法得到保障的。比如,不发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多少,是否有法律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当中说是给1万,但是又没有白纸黑字写上去,又怎么来成为法律上能承认的劳动报酬呢?
 
马红雪律师:大家可以通过微信聊天、短信、邮件或是跟领导主管的通话录音,以及能够体现出双方有过这种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方弘:实习的时间在法律上有没有限制?
 
马红雪律师:实习的时间是不能超过毕业证的时间的,实习期间的限制就是以毕业证为准。如果约定的实习期限超过了毕业证获取的时间,那么超出的部分就认定是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某虽然被称作实习生,但是依据现有的资料来看,李某2018年2月毕业。她进入证券公司应该是2019年3月5日。她虽然是以实习生身份进去的,但她的毕业证领取时间却是2018年2月。既然,她已经毕业了,她与太平洋证券公司之间形成的就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方弘:她所要的1万块钱也就应该是工资了?
 
马红雪律师:对的。因为她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也已经认定并支持了。
 
方弘: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李某工资97011.50元、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551.72元、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提醒实习生在就职的时候,尽量要注意哪些问题防止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马红雪律师:因为,实习生进入单位之后,依据的是实习生与单位签订的双方协议或者实习生、单位和学校签订的三方协议。实习生如果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关注协议中的一些关键点:
 
1、实习岗位
2、工作内容
3、实习期的报酬
4、实习期间如果发生了伤害的处理问题
5、实习的工作时间。如果超出工作时间,要约定如何计算报酬。
6、实习的起止时间。



结语



想起自己实习的时候,起早贪黑,工资一个月只有几百块。但是,当时确实没有什么抱怨,只是非常珍惜实习机会,多学习请教。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更多的是应该关注自己能够给单位公司带来哪些,而非重点关注报酬。而用人单位在提供实习生岗位的同时,给予实习生以尊重并合法用工才能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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