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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倒地受伤 轿车没有碰到也要赔钱

据重庆一号资讯报道,雨夜电动车主倒地摔伤,醒来时已在救护车上,交警锁定电动车主倒地时有一辆轿车同向行使。但奇怪的是,电动车后部经鉴定疑似与其他车辆接触受损,而轿车车身上却无任何擦碰痕迹。电动车主认定是轿车车主的责任,将其告上法庭。

2014年5月3日,家住武汉市青山区的王女土做完生意骑电动车冒雨回家,突然一辆小轿车从左边超车过来,轿车碰到自己的左手,两个车并行着几秒钟,电动车就倒了。当王女士醒来时,发现自己在救护车上。她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左侧身体和眼球受伤。

轿车上的车主姓于,那天他是去医院看望父亲。他记得当时路过铁机花园西门时,看到一辆电动车从左侧向右侧超越,并没有看到有电动车倒地。

交警勘察该事故现场时却发现,轿车车身没有任何碰擦痕迹,因此事故证明认定书载明: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擦,涉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轿车车主称,当晚车速并不快,行使过程中并无异常感觉,而且鉴定结果显示,自己的轿车车身表面与电动车车身表面未见相应碰擦痕迹,可见自己并不是肇事者。

2014年,王女土将轿车车主告上法庭。王女士却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轿车与自己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但自己在与被轿车同行的几秒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就成立。

嘉宾: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董珈利

业务专长:公司,合同,民商类案件,建筑施工合同,交通事故、矿产纠纷,刑事辩护

方弘:一起交通事故哪方承担责任,通常都需要根据交警部门的鉴定为依据吗?

董珈利: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交警部门依职权确定,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依审判权确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一种证据,而非唯一标准。

方弘:本案中,事故证明认定书载明: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擦,涉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这是否意味着灰色轿车没有责任?

董珈利:就本案中,不是这样的。

方弘:本案焦点在于轿车车主于某与电动车主王某摔伤是否有因果关系。在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什么来审理?

董珈利:法官在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因果关系原则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要根据所举的证据判断是否成立因果关系,还要全面分析王女土提供的证据是否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认定于先生的行为与王女土所受损害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则认定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如客观事实上的行为并非王女土所受损失的原因,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认定到此为止,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它是任何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当中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尤其在积极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领域中必须要考虑因果关系这一要件。虽然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件就此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但是对于办案法官来说却是一个不容回避且必须作出正确认定的问题。

  

民事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之所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因果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可表现为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内因外因、条件与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和次要原因等等。

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虽然如此复杂不易把握,但法官不能因此而拒绝裁判。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决定了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是能够被认识的。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可以从以下几种方法作出认定:

  1. 1.   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自然科学研究日益深入和成熟的今天,许多原来不能认识的领域现在均有人类智慧之光。因此,对民事侵权案件行为与结果、事件与结果、事实与结果等之间的因果关系,大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作出科学的鉴定。

  1. 2.   反证检验法。即如果没有A现象,B现象还会出现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A可能成为B的原因。

  1. 3.   剔除法。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逐一剔除,如果某一现象被剔除后结果仍然发生,则该现象不是原因。

  1. 4.   替代法。即用合法行为替代可能成为原因的某一违法行为,观察结果是否会发生。如果被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那么它就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

  1. 5.   倒推法。即由结果出发寻找可能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如果于先生的行为在所推演出的原因范围之内,那么于先生行为就有可能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当然,认定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方法有很多,有的甚至要综合运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方弘:就本案而言,轿车车主于先生对王女士的摔倒有没有过错,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董珈利律师:本案于先生的车辆和王女士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碰擦,但是于先生开车造成王女士紧张过度,同时于先生没有采取合理的避险行为。这导致最后了王女士摔倒的结果。法官是通过这样一个因果关系来认定机动车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以这种因果关系合理进行认定。

综合全案来看,尽管轿车跟电动车没有实际发生碰撞。并不是机动车就一点责任都没有,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方弘:山区法院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今年8月底,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法规,被告于某驾驶轿车贴近电动车超车,未与涉案电动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被告于某的违法驾驶行为突然引起原告产生恐惧心理,加上原告处置失误而摔伤。因此,于某违法驾车行为与原告骑电动车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原告骑电动车摔倒的原因不以涉案轿车与原告或涉案电动车是否发生接触为必要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于某的辨称。

而另外作为电动车主,原告遇被告于某贴近超车,未及时制动减速,右转向,也存在处置不当的过失。

本案中,轿车车主自行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万余元,轿车车主赔偿原告5000多元。

方弘:可能大家会有这样的疑问,车子都没有碰到你,怎么就能让我出来承担责任?那以后开车风险就很大呀,对于这样的质疑,你怎么看?

董珈利律师:法官是想通过这样一份判决告诉机动车的驾驶朋友,平常开车确实要多注意安全,应该做到礼貌行车,文明行车,相互礼让,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把更多的责任归到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更多的保护行人、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车。我觉得,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份判决应该说是一份参导性的判决。

法院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来推定,我认为也有法官对社会宣传的一份告知义务。我觉得这样的判决应该来说将来可能会做一份案例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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