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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酒后坐副驾被判刑!哪些情形不开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信很多司机朋友都知道如果醉酒开车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通常理解都是只有开车的司机才会构成这个罪名,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黄玲玲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强时不时就呼朋唤友聚餐、唱K。

2016年11月19日晚,郭强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后又至黄玲玲所在的KTV继续娱乐。期间二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郭强自觉不胜酒力,黄玲玲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郭强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予黄玲玲,并由其驾驶该车搭载郭强等人离开KTV。

刚开出去没多久,黄玲玲醉意上头一把将车子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黄玲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构成醉驾。事故造成护栏损失为2100元。

检察机关对郭强、黄玲玲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了公诉。

嘉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刑事诉讼中心主任  汤光仁律师

方弘:没开车的郭强为什么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汤光仁律师:这其实也是一种生活常识和法律规定的认识错位。

大家通常的理解是危险驾驶罪是要喝了酒开车,危害公共安全从而构成犯罪。而对于没有开车的人,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其实,这里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故意犯罪,才能够构成共同犯罪。

一个方面,是否饮酒是自己能够控制的。

另外,主观上不顾饮酒开车的社会危害。

因为,我们知道饮酒驾驶可能会发生社会危害。但是,我们对当时的状态是比较放任的,即还去开车就认定为故意。

因为,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故意犯罪。从法律上来说,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共同犯是指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意,在客观行为上具有相互帮助和促进的表现。

因此,即便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开车的行为。

但是,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犯罪事实的发生,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和认定的条件,即便没有驾驶车辆也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郭先生就是最典型的情形。他明知开车的黄玲玲已经属于醉酒状态并去开车,她的行为会涉嫌危险驾驶罪。

但是,郭强还提供车钥匙给黄玲玲,并搭乘黄玲玲驾驶的车辆。

因为,黄玲玲是要送给郭强回家的。这就相当于郭强安排黄玲玲把自己送到指定的路线和目的地。

因此,郭强虽然没有开车,但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并且郭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具体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郭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并没有错误。

方弘:假如肇事车辆是黄玲玲本人,黄玲玲主动提出要送郭强等人回家。两人都是醉酒状态。这样是否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定郭强罪的关键就是在于车是郭强本人的,又把车钥匙给了喝醉酒的黄玲玲本人。因为这样的举动,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汤光仁律师:不能够这样理解。

为了很好的说明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我们例举哪些情况下不开车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明知他人已经醉酒或者是应当知道他人已经醉酒的状态(不是指一定要对其检测才能够得出这个结论),他人开车的行为和自己所起到的作用是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

第一种情况:给醉酒人提供车辆。例如本案。

第二种情况,命令、胁迫,劝导,鼓励醉酒人开车。

例如:

1、他人喝醉酒后不敢开车,但是行为人却说没关系,不用担心,没交警抓;

2、行为人和醉酒人是上下级关系,命令醉酒人必须得开车,甚至不开不行。

3、行为人进行劝导、怂恿,说我不信你胆子这么小,你就得开等言语。

上述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案件的发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第三种情况,行为人虽然没有提供车辆,但是帮助醉酒人找车,为了让醉酒人开车搭乘自己,行为人会进行帮助。

例如,行为人去到前面看看有没有警察,在没看到警察的情况下,让醉酒人赶快开车。并告知这个口没有警察,下个口就可以放心啦。

这种行为对于醉酒人最终开车在法律上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同时也是《刑法》所评价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方弘: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其实是有多种情形的。但是,有一个最基本的判断的标准。如果您记不住,可以关注我们个案说法的微信公众号,本期节目的图文资料里面都有,您可以了解一下。

汤律师举的这几个例子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常见。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这些情形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提醒大家:提高警惕,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应该对别人负责。

虎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强明知被告人黄玲玲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黄玲玲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驾驶员黄玲玲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车坐在副驾驶的被告人郭强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强、黄玲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方弘:这个案件也被称为首例酒后坐副驾被判刑案件。

有的时候,我们要去打车或者是那乘坐别人的车,在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发现司机、驾驶员喝酒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乘坐了这辆车,是否也涉嫌犯罪?通常我们该怎么应对呢?

汤光仁律师:其一、对于这种事情不论是考虑法律还是社会或者其他责任,都是一个做法,就是及时下车,不要再乘坐这样的车辆。并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归劝司机不要驾驶车辆行驶。

如果对方确实规劝不听,在条件合适的状况下,尽快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以便于查处。

因为,行为人是临时上车,事先和危险驾驶人没有什么联系。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已经醉酒或者通过对方也告诉自己他(她)已经醉酒了。在这种情况下,车要往哪开,开到哪个地方,这是按照你的要求来完成驾驶任务的。

尽管对方本来是为了接单做生意,但还有行为人要求他(她)驾驶到某个地点的原因存在。

这在法律上,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怎么评价,还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也还是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因此还是会有法律风险。

其二,从生活常识上来看,行为人乘坐这样的车辆,即使不会构成犯罪,也降低安全系数,对自己,对他人都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遇到驾驶员饮酒的时候,首先坚决不要搭乘。另外,及时劝阻后报案。

方弘:通过这个案件,包括我自己在内,也是长知识了。之前,我们警告大家开车不要喝酒,喝酒不开车。因为今天的案例,还要提醒大家,不要放任甚至是协助您身边的人酒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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