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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岁父亲与养女断绝关系 索要24万抚养费并追要房产

案例来源: 成都商报(成都)

据养父曾明称,1983年冬,他和爱人收养了年仅4个月的女儿曾英(化名),多年来,他都与女儿生活在一起,供女儿上学,看着女儿结婚成家。

在爱人过世后,曾明还将房产直接过户给了女儿,女儿结婚后,又拿出了大部分资金帮助女儿购买了另一套房产。

然而,父女俩的关系却在今年出现了恶化。一份字据显示两人签下协议断绝父女关系,曾明甚至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欲追回已过户给女儿的房产,同时索要在收养期间的生活教育开支共计24万元。

此前,曾明和爱人在成华区东风路居民点拥有一套住房,在爱人过世后,曾明放弃了应有的继承权,并将自己名下50%的产权也赠与了女儿。不过,房产证一直保管在曾明处,且约定赠与人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

起诉书中写道,由于该房屋位于5层,楼层较高,因曾明逐渐衰老,每天上下五楼,力有不支,提出卖掉该房买个低层的住房,但遭到了拒绝,之后他又提出由女儿曾英出个二、三十万元,容其买个底层小屋,也未获准。

双方矛盾逐渐增加。

起诉书称,后来女儿未经说明,拿走了由曾明保管的产权证,矛盾彻底激化。“这样的女儿还有什么好要的,不要了!”曾明很坚决,父女俩签下协议断绝父女关系。

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曾明和养女签订的断绝父女关系协议是否有效?

曾明赠与女儿的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曾明断绝了父女关系以后,他最终的养老没有着落又该怎么办呢?

嘉宾:谭瑛律师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方弘:曾明和养女签订的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是不是有效的?

谭瑛律师: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不能断绝的。我们经常听到有父母和孩子有矛盾了以后,父母要断绝父女或者父子关系或者母子关系。

实际上,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便写了断绝关系的协议还是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血缘关系是解除不了的。

但是,从法律上讲,对于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收养法》第27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到本案来讲,曾明和养女曾英是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没有血缘关系。现在,养女已成年,曾明和养女关系恶化,双方都觉得没有办法共同生活,就签署了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

我个人认为,他们双方自愿签署的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

方弘:养父女关系在法律上解除了以后,曾明已经过户给女儿的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谭瑛律师:依据《合同法》关于赠与方面的法律规定,赠与别人的东西在没有履行之前,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除非赠与是经过公证的或者有道德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

而本案的房产是已经履行了的,即房屋已经过户了,在这种情况下养父曾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首先,要看当时父亲曾明把房产赠与女儿的时候有没有约定义务。如果有约定合同义务,而养女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赠与的房产是可以撤销的。

另外,《合同法》还有一种特殊的规定,即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如果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行为,那么也可以撤销赠与。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也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具体到本案的案情,父亲和女儿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为父亲想要把房子卖了,再换一个低楼层的房子。为此,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目前,还看不出女儿对父亲有侵害行为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曾明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要求把已经过户的房产要回来的可能性就会很小。

方弘:也就是说父亲想要回房子要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之一:要么曾英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要么女儿拒绝赡养曾明;要么女儿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符合任意一条,曾明就有可能把房子要回来。

谭瑛律师:这里的侵害权益是要严重侵害,不是一般的侵害情节。

方弘:这个严重侵害是什么程度呢?

谭瑛律师: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实践的经验和普通人的认知。例如:对父母有虐待、遗弃或者其他行为非常过分,普通民众都觉得难以容忍。这实际上主要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方弘:曾明还要求养女曾英支付收养期间的生活教育开支一共是24万,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谭瑛律师:如果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关系恶化,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是因为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且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案如果曾明无法证明曾英对自己有虐待或者遗弃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这项诉讼请求还是会有很大风险,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方弘:即虽然双方签订了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作为女儿,曾英还是有义务去赡养自己的养父。如果她不尽这些赡养义务,曾明是可以把赠与的房产要回来的。

谭瑛:是的。《收养法》第30条明文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过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即便他们的收养关系解除了,但是父母如果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养子女还是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如果养子女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养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可以主张撤销的。

另外,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之前抚养他(她)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方弘:记者一直没有采访到女儿曾英,对这个事儿她有什么样的态度我们还不清楚。但是,还是要提醒老年人朋友在赠与房产等财物给子女的时候,要给自己留条后路。

老年人完全可以把自己的财产作为遗产来处理,即自己过世以后再对房产进行过户,不要过早得把房产给孩子。

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收养关系的,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不要等到最后孩子不养自己了,老年人再去维权就特别的难,也很伤心。

谭瑛律师:是的。这样的案例确实让人觉得非常寒心!

父母的养育之恩是天大的恩情,不管是亲生的子女还是养子女,都应该怀着一个感恩的心对待父母。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不孝顺的行为发生。

老年人尽量还是在经济上有一个掌控权!在遇到事情的时候,经济有时确实是决定话语权的。经济在自己手上,说话子女有时才会听。这是一个社会现实问题。

一方面,希望父母们多一个心眼,不要过早得把自己的财产给子女。

另一方面,也希望天下子女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感谢养育我们的父母,对父母多尽一下孝道。

方弘:确实。尤其是养子女应该比亲生子女更要有感恩之心。因为毕竟你的养父母跟你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把你一点点抚养成人,这个感情更应该去珍惜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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