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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意大利坐4次航班回家乘多次地铁拒不报告 遗臭万年?!


荣一臻律师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案情   

据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2020年3月11日12时40分,郑州市确诊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该病例是我市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现将该确诊病例情况公布如下:

患者郭某鹏,男,30岁,现住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京北社区中原东路73号楼,职业为:浩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郑东新区执法大队劳务人员。

3月1日,郭某鹏由北京首都机场乘EY889航班飞往阿联酋阿布扎比;3月2日,由阿布扎比乘EY81航班飞往意大利米兰;3月6日,由米兰乘EY88航班飞往阿布扎比,转乘EY888航班于北京时间3月7日8时50分抵达北京首都机场,经测体温正常出航站楼后,乘坐机场大巴于10时30分许至北京西站。

3月7日13时,经测体温正常,由北京西站乘K267列车(17车厢63号)于21时50分到达郑州站西广场,后步行到家。

3月8日7时28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1号线0143车换乘5号线0516车(医学院站-郑州东站-康宁街站)至单位(郑东新区基运大厦6楼)上班;18时49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5号线0507车换乘1号线0143车(康宁街站-郑州东站-郑州火车站站)下班回家。

3月9日7时31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1号线0144车换乘5号线0532车(医学院站-郑州东站-康宁街站)至单位上班;18时45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5号线0506车换乘1号线0129车(康宁街站-郑州东站-医学院站)在医学院站出地铁后,步行至一心堂郑州中原路连锁店买药,后居家未外出。

3月10日8时,经大数据比对,发现其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赶至居住地,由120救护车将郭某鹏转运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15时30分,因发热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7时,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3月11日确诊。

截至3月11日12时,经流调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24人,均已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据郑州市公安局通报,2020年3月10日早上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居民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经向其核实,郭某鹏拒不承认。目前,郭某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采访对话   

方弘:随着境外输入病例的涌入,一些人因为没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被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这一罪名?

荣一臻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我国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虽然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明确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防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基于此,若境外人员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冠病毒的病人,拒绝配合隔离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则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我们还要注意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

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方弘:境外归国人员,回到居住地,如果不上报会承担哪些责任?

荣一臻律师:境外归国人员不上报会承担哪些责任需要关注其不上报会违反哪些规定。

基于新冠病毒肺炎的严峻形势,我国各地市相继出台公布了关于境外入(返)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以河北唐山市为例,其内容为:对境外入(返)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境外归国人员上报自身相关情况的义务,违反此义务不仅要背负道德的谴责,更有可能造成病毒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后承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责任。从法律角度上讲,故意传染给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及财产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弘:有些居家隔离者没有完全做到足不出户的要求,不仅出入小区,甚至还会到菜市场、地铁等公共场所,甚至有些干脆到其他城市出差或旅游,这种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荣一臻律师:本应在指定地点隔离的入境人员违反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或到其他城市出差旅游,其行为更多程度上一种过失心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疏忽大意,此种情况造成了病毒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则符合前面提到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付此罪的刑事责任。

若行为人出行的目的是故意传播疾病或故意造成疾病传播的危险,则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以此罪负刑事责任。

抛开法律层面不谈,单从道德上讲,我个人的看法是,我国国家卫健委已于3月12日宣布此次疫情的高峰已经过去,在形势一片大好,胜利就在眼前的关键时期,入境人员作为我国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更应该“位卑未敢忘忧国”,认清自己在此次疫情中扮演的角色,听从政府调控,而非顶风作案,破坏大局,遗臭万年!

方弘:您认为是否应该对入境人员全部实行指定酒店隔离,而非居家隔离?

荣一臻律师:客观上,指定酒店隔离肯定比居家隔离更好控制入境人员的行踪,从而也能更好控制病毒的传播。但肯定会出现一些入境人员不理解,不配合,心理抗拒等情况。这些情况造成的社会舆论影响和因居家隔离造成病毒传播的危害相比,显然后者更值得被保护。

我的观点并不是入境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低于其他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任何人的权利皆值得被保护,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为了保护公共安全,保护入境人员家人的安全,保护其本人所处社会的安全,选择用暂时的隔离换取长久的团聚。

基于此,我认为应该对入境人员实行更为稳妥的指定酒店隔离措施

  结语   

一些人在国外不安全的时候,想起回到了自己的祖国。因为祖国是你漂泊在外的根!

但是,对待祖国和这片土地上为战胜疫情付出惨重生命代价的人民,你可以不支持、不同情、不热爱,但是请不要伤害、不要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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