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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案”当事法官王成忠取保回家 二审或将无罪?

易轶

吴俊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

北京市隆安(苏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9月2日,被羁押整整三年的王成忠办理取保手续后走出了看守所,回到离开三年的家中。而他将要面对的是老母亲在他被羁押期间去世的噩耗。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他被指“枉法裁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的刑期也正好是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虽然被羁押了三年,但王成忠仍不认可这个罪名,据其家人介绍,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以后,王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通化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目前暂未宣判。
 
王成忠被指徇私枉法的案件是一起有关林权纠纷的案件。一审法院东辽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郭长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郭永贵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
 
郭长兴不服,上诉到辽源中院。案子被分配给了该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王成忠任审判长,与王涛、王诣渊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二审。
 
2017年6月26日,辽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王成忠没想到的是,他的判决并未给这起案件画上句号,反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
 
两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对王成忠涉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公开审理。
 
最终,王成忠被判民事枉法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对于一审的结果,王成忠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是王成忠的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
 
2019年4月,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二审开庭,而至今未宣判。
采访对话
方弘:王成忠被羁押三年后才办理的取保候审,二审现在还没有判,他在这个节点上被取保候审了,是否意味着二审会维持原审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吴俊:王成忠法官被取保候审,是因为他一审所判处的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正式到期,他已经被羁押满三年了。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话,羁押期限不外乎也就是三年。因为,一审检察院没有抗诉,王成忠即使有罪,最长的羁押期限也就是三年。
 
这是否意味着二审法院会维持原判?
 
首先,客观来说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因为,在一审判决之后,王成忠的家属包括他的辩护律师徐昕教授、肖之娥律师多次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法院都没有予以准许。在一审判决所对应的羁押期限届满之后,他们就把人取保出来,不排除二审作出维持的可能。
 
但是,二审最终怎么判还是要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不在乎王成忠法官被羁押了多久。从这个案件客观上的事实和证据来说,王成忠法官毫无疑问是被冤枉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并不意味着二审就会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也可能改判,直接宣告王成忠无罪。
 
方弘: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两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在没有确定王成忠是否有罪的情况下,王成忠已经被羁押了三年。这合法吗?
 
吴俊:王成忠对涉案林权纠纷案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也就是说这个林权纠纷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是一样的。民事判决在法律上有一个效力叫做既判力。所谓既判力就是法院对一个民事纠纷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而这个权威性判断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案件的当事人乃至社会都必须尊重裁判的效力。
 
民事裁判包括民事调解书,如果存在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来进行推翻。在这个案件当中,王成忠所审判的民事案件仅仅因为审委会认为存在再审事由裁定再审,就将王成忠法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显然是违法的,也违背了司法的基本原理。
 
因为,审判委员会对一个案件裁定再审表明这个案件可能存在错误,再次审理不一定会改判,这是两回事。有大量的民事案件启动再审,但最终再审的结果跟前面一审二审的结果是一样的。
 
王成忠案的相关部门的做法很明显有点操之过急。即使要认定王成忠法官构成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也必须等前面的民事案件被改判,而且改判要认定当时一二审法院裁判确有错误之后,才可能来追究民事法官枉法裁判的问题。
 
对王成忠未决羁押三年就是审前羁押三年这样一种做法,既是不合法的,更是非常不合理的。
 
方弘: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二审开庭时间是在2019年的4月份,至今已经有将近一年半的时间了,但是二审的判决迟迟没有下,法律上对于二审的审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吴俊:审限代表着司法的效率,也代表着司法的公正性,因为没有效率的公正,其实不算一种公正!对于审限,我们国家的法律其实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243条明确规定,二审的审限是两个月,如果存在一些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个案件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延期。这么多年来,在很多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久拖不决是有责任的。严格来说,这个案件不存在什么特殊情况,就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案件。
 
方弘:现在王成忠被取保候审了,他的家属声明中认为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的林业纠纷一案,王成忠作为二审主审法官做了维持原判决的决定。在二审判决还没有被认定是否错误之前,就抓人然后才启动再审,不合天理人情。您怎么看?
 
吴俊:从现在公开披露的案情来看,当时民事案件的上诉最开始分配的主审法官并不是王成忠,而是有人人为把这个案件分给了王成忠,让王成忠做主审法官。这背后的原因现在还不太清楚。枉法裁判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当中涉及程序、证据评价、法律适用等问题,是多方面的,必须分析到底哪个地方存在枉法裁判,还要证明法官的故意,才可能构成枉法裁判罪。
 
对于王成忠和一审法官所裁判的民事案件,我在仔细研究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相关法律文书之后,我甚至认为再审裁判才是存在问题的,而一审二审裁判并不存枉法裁判的案件中法院所认定的这种情况。
 
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民商事法官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现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种将法官判错案,机械的等同于法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倾向。这种处理方式是违法的,也是非常不妥的。
 
王成忠虽然被冤枉,卷入一桩案件当中,但是王成忠幸运的是他的案件获得了全国法律人的关注,不仅仅获得了律师的关注,也获得了很多法官同行的关注。我们期待王成忠案件能够成为界定民事法官裁判行为边界的一个标志性经典案件,让王成忠案成为法官判错案与法官涉嫌或者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这两种法律评价边界的标志性案件。
结语
人情案、关系案是我们所深恶痛绝的。我们希望法官判案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因素干扰,这样司法公平正义才得以在每个个案中体现。然而,如果法官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判案,还面临如此巨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全国的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的时候都将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犹如一把利剑悬在头顶。我们也期待此案能给全国法官树立一个标杆,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不能承受不该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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