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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醉酒女性发生性行为 女方虽没反抗仍构成强奸罪!


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于某甲(网名:甄诚老实人)与唐某某(网名:甄诚兔儿神)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2012年3月19日18时许,于某甲与唐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包间吃饭,于某甲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21时许,二人离开饭店,来到于某甲家中。此时被害人唐某某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说”我喝多了”,并靠在于某甲的肩头闭上眼睛,仿佛睡着。
 
于某甲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许,唐某某接到其母亲孙某的电话,于是让于某甲开车送其回家。于某甲将唐某某送回家后,便返回家中。
 
3月20日凌晨,于某甲发现手机中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来到唐某某家。走到路口时,正好与唐某某及其母亲相遇,唐某某的母亲与于某甲遂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甲提出报警解决。随后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简单询问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公安机关以于某甲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
 
法庭上,于某甲辩称,唐某某当晚和自己发生关系时完全是自愿的。因为,事发之前,他和唐某某曾在另一家饭店见面喝酒,唐某某当时喝了六七瓶还状态清醒。因此,事发当晚唐某某喝五六瓶啤酒并没有醉。
 
而唐某某则认为,当晚21时许在饭店的时候,她去了趟卫生间,回来后喝了杯啤酒,然后就对此后的发生事情全无印象。再有印象时,唐某某发现自己在于某甲家客厅里的沙发或者是床上赤裸身体正在与于某甲发生性行为,并用手推了于某甲一下,就又没有印象了。再清醒时,唐某某赤身裸体去了趟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后躺在沙发上,于某甲到其身边亲吻她,唐某某表示要回家,于某甲将衣服递给唐某某,并给唐某某穿上裤子后,开车将唐某某送回家。另证明,唐某某对与于某甲发生性行为时,自己有无反抗行为、于某甲有无暴力威胁行为均无印象。
 
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于某甲的姐姐于某某与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唐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于某甲的行为不予追究,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于某甲的刑事处罚。


采访对话


方弘:法庭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即是否醉酒决定着于某甲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王绍涛律师:这个问题应该分开讲,是被害人醉酒还是被告人醉酒?如果是被告人在发生性行为时醉酒,实际上和构不构成强奸罪关系不大。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所以,被告人是否醉酒和是否构成犯罪是没有关联性的,首先要把这一点弄清楚。
 
在强奸案件当中,被害人是否醉酒,确实属于是否构成强奸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强奸罪的概念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他手段除了暴力胁迫这些明确的暴力因素之外,还包括被害人不知道反抗,不能够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
 
如果被害妇女属于醉酒状态,那么她的意识是模糊的,认知是减弱的,就属于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的情形。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方弘:有的时候,男性可能会把不知道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当成一种自愿,怎么能客观上判断女性是不知道反抗或者不能反抗,而不是自愿的?
 
王绍涛律师:这不仅仅要判断是否醉酒的问题,一定要综合其他的因素来进行判断,比如双方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受害人在案发当中或者案发以后的情况,双方是什么样的关系?比如,双方本来就是恋爱关系,而且之前可能已经发生过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女性醉酒以后发生性行为,显然就不是强奸。
 
因为,他们在这之前已经是恋爱关系,甚至都已经发生过性行为了。所以,强奸和醉酒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双方完全是素昧平生的或者刚刚认识,或者认识不久还不是非常亲密的关系,没有建立朋友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醉酒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又进行了报警或者有其他的反抗行为。那么,这个醉酒可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作为女性来讲,她是不知反抗也不能反抗的,至少她的意识是模糊的,所以可能会认定构成强奸。
 
方弘:在本案中到底女方是不是自愿的?男方说他认为女方是自愿的,因为两个人已经是第二次见面了,而且女方又愿意跟他回男方的家,在这个过程当中似乎女方也没有反抗。女方则认为自己意识不清,处于醉酒状态,具体发生了什么记得不是非常清楚。像这种情况怎么来推定女方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或者到底是不是自愿的呢?
 
王绍涛律师:这还是要通过全案来进行分析。本案当中,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当中,都表明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头,神志不清醒,迷迷糊糊,并且说喝多了,然后闭上眼睛就睡去了,也就是说被告人自己都认为被害人属于醉酒状态。被害人清醒以后就进行了报案,认定这是一个强奸行为,她不愿意发生这种行为。
 
从这些综合情况来看,首先可以明确被害人属于醉酒状态,意识是不清醒的。其次可以说被告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因为,如果没有违背意愿,即便是醉酒状态发生了关系,被害人知道以后不会去报案,她是乐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他违背了妇女意愿。
 
但是本案当中,被害人知道自己发生这种情况以后,就不乐意了,然后报案,通过家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要讨一个公道,从这些综合情况就可以判断他是违背了妇女意愿的。
 
方弘:其实女性醉酒的情况很多,比如有一种情况是女性醉酒以后,在两性关系当中可能还会比较主动,但是醒酒以后她就有可能去报案,这种情况又怎么判断她是否愿意呢?
 
王绍涛律师: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还是需要综合判断,单纯依哪一个细节来做判断,可能都有失偏颇。比如醉酒状态下,女性是不是真实的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另外,所谓的女方的主动行为是否因为男方的一些挑逗或者其他因素的介入?然后还要结合双方之前的关系和之后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来进行综合判断。
 
仅仅把过程当中的某一个细节或者情节,拿来做结论,其实是有难度的,特别是强奸案件,因为强奸案件都是一对一的。
 
方弘:综合来说,如果跟醉酒的女性发生关系,其实法律风险是比较高的。虽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认定为强奸,但是如果醒酒以后女性觉得受侵犯了或者她报警了,对于男方来说风险是非常大的?
 
王绍涛律师:对。因为,这很难去判断女性的意愿,她是醉酒状态,本身这种醉酒状态就很难去量化,不像醉酒驾车,可以用仪器检测酒精含量是多少。像这种强奸案当中,一般不会测女性的酒精含量,而且有的时候距离案发的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了。
 
所以,在这种状态下,如果和女方发生性关系跟酒精和醉酒联系在一起,很难判断女方是否属于自愿,对男方来是风险比较大的。要证明女方是愿意的,没有违背她的意愿,很有难度。
 
方弘:本案当中的于某甲在女方母亲找到他的时候,还在跟女方不断的理论,他可能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强奸,所以他提出要报警。这个案件于某甲的姐姐和唐某某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他们愿意赔偿唐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得到了唐某某的谅解,唐某某还表示对于某甲的行为不予追究,请求司法机关免于对于某甲的刑事处罚。但是,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为什么已经得到了女方的原谅,最终法院还会定罪?
 
王绍涛律师:这里要明确一个概念。这是一个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不是一个自诉案件,也就是说不是一个双方可以私了的案件。公诉案件的前提就是行为人触犯了刑法,需要通过刑事手段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受害人唐某某的谅解和被告人的赔偿仅仅是对被告人的处刑当中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而不是可以决定这个案件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这里有一个界限,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谅解协议当中,有没有表明唐某某是自愿的?如果在调解协议当中,唐某某说当初是自愿的,那就是在报假案,就涉嫌诬告陷害罪。在调解协议当中,唐某某一定不会说自己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如果有,那就把唐某某置于一个可能涉嫌犯罪的境地中了。
 
所以,即便是唐某某谅解了于某甲,但是于某甲触犯法律的事实已经明确,无非就是赔偿了被害人,然后被害人进行了谅解。最终,在人民法院的量刑中,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


如果女性确实是自愿的,但是事后女性去报警说男方强奸,可能是事后各种条件没有满足女方,这种情况其实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了。
 
提醒广大男性,要跟醉酒的女性发生关系,还是慎之又慎或者尽量避免。女性也尽量避免饮酒,尤其是不熟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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