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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世前在5子女面前留下遗嘱 却被法院认定无效!

张京律师

云南遗嘱库公益律师

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法委会主任

案情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遗嘱纠纷案件,老人在离世前立下的口头遗嘱,因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决无效。
 
浙江省衢州市徐老太生前共生育有8个子女。2020年11月,徐老太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在被推进手术室前,老人对当时守在身边的大儿子汪某甲及4个女儿表示,自己省吃俭用攒下的存款交给大儿子的未成年孩子。
 
2020年12月,徐老太因病离开人世。汪某甲按照口头遗嘱,将母亲的存款从银行里取出保管。将徐老太安葬后,小儿子汪某乙却围绕母亲的遗产归属,和哥哥汪某甲发生了纠纷。
 
汪某甲认为,按照口头遗嘱,母亲的遗产应归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所有。汪某乙则称,母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认为并无口头遗嘱一说,汪某甲拿走全部遗产是无视自己的继承权利。
 
兄弟俩长时间争执不下之后汪某乙将哥哥告上了法院。
 
承办法官走访了徐老太的其他6个女儿,其中两人表示已放弃继承权,四人同意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采访对话



方弘:生活当中很多老人弥留之际可能已经没有能力写字了,或者也不会写字,有些老人也来不及去写遗嘱,就会通过口头留话给子女的形式留下自己的遗愿。像这个案件当中,徐老太就属于口头立下的遗嘱,而且5个子女还在场,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张京律师:这个案子实际上是有普遍性的。虽然徐老太的5个子女在场,但是她总共有8个子女,还有另外3个子女不在场,这有可能就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方弘:已经是多数子女都在了,而且徐老太的财产不是留给这5个子女,她只是留给她的孙子。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4个子女已经证实是这样的,基本上也可以相信她确实留下了这样的一个遗嘱,这种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无效吗?
 
张京律师:有可能的。因为在《民法典》的遗嘱继承部分,对口头遗嘱是有明确的形式要件以及它的效力的约定的。《民法典》第1138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所以,本案中必须要有见证人,而且是有两个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对见证人也有规定。这个案子当中,徐老太在进手术室之前,在现场的只有她的5个子女,她只是针对这5个子女进行了自己财产分配的一个意愿表达。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现场作口头遗嘱,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而且是两个以上见证人。
 
按规律来说,这5个子女不属于见证人的范围,也就是说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就违反了《民法典》1138条,对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效力成立的规定,也就是说它实际上属于一个无效的口头遗嘱。
 
方弘:什么样的人可以做见证人?
 
张京律师:口头遗嘱必须要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见证人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40条,专门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和限制性规定有明确的约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场的这5个人,他们首先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违反了第二条,就是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场的这5个子女实际上都是继承人。因为,法定第一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场的这5个都是徐老太的子女,是法定继承的继承人。
 
继承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但现场又只有这5个子女听到看到了。所以,他们说的话是没有见证效力的,没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方弘:曾经有亲戚朋友问过我,老人已经在医院了,可能也是奄奄一息的状况下,也没有留下遗嘱,医生护士或者是同一个病房的病友,可不可以做见证人?
 
张京律师:在实践当中,请护士、医生做见证人的是有的,而且护士和医生只要是与继承人,也就是他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没有利害关系,就有资格作为见证人,对口头遗嘱进行见证。
 
病友首先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病友自己都晕叨叨的,很有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如果病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作为见证人。
 
方弘:如此说来,这个案件当中徐老太立下口头遗嘱要把财产给孙子,事实上是一个无效的遗嘱。尽管她真实的意思可能也就是这样。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她的财产又该怎么来分割呢?
 
张京律师:如果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就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话,假设她的遗嘱财产最后是100万,但是要注意一点,徐老太她只代表一个人,如果她的老伴先她离世的话,就有可能这1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徐老太只能处分当中自己的50%份额,也就是50万,这50万是她自己的遗产范围。对于她离世老伴的50万,8个孩子和徐老太都属于共同的继承人。
 
所以,要分成两部分来讲,假设遗产范围是100万,并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老太只能处分当中的50%,这是她个人的财产份额,另外50万是徐老太已经去世的配偶的财产,配偶已经去世了,财产没有分配的话,就是8个子女和徐老太共同来分50万。
 
方弘: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要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够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手续也简单,最重要的就是按照老人真实的意思把财产留给想留给的人?
 
张京律师:在处理纠纷过程当中,特别是遗产纠纷,会出现亲兄弟姊妹之间反目为仇,或者是爸爸走了,妈妈跟子女之间对薄公堂,这很痛苦,为了钱把亲情全部割裂了。
 
所以,遗嘱立好了,可以团结整个家族,而且是一种财富和精神的传承。如果遗嘱立不好的话,留下的就是一团纠纷,一地鸡毛。
 
我们每个人都有离开人世的一天,这是无法避免的,如何将财富进行传承,也就是遗嘱怎么订立能够达到有效,并且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观点或去传承?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目前遗嘱有7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还有录像遗嘱。有的地方把录像和录音合并为一类,就是6类。
 
徐老太这种情况的话,建议她可以做录像或录音遗嘱,或者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徐老太在进手术室之前是有机会说话的,这个时候如果神志是清醒的话,完全可以用手机打开录像功能,而且可以用2~3部手机同时录像,徐老太就可以将自己的遗产分配,用手机录像的方式把她的想法固定下来,同时可以在旁边找两个跟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清醒的病友或者找两个护士、医生,只要不是继承人,同时跟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同时出现在录像范围里面,他们也把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说出来,这个录像遗嘱就是有效的。
 
如果录像条件不具备的话可以录音。但现在手机都很发达,能录像一定要录像,不要去录音。
 
录像做完了,可以马上将徐老太的说法打印在A4纸上,然后让另外两个见证人签字按手印,同时徐老太也签字按手印,录像遗嘱加打印遗嘱内容一致、相互佐证,这是非常有效率的遗嘱方式。
 
方弘:如果真的这样做的话,确实可以避免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得不愉快,毕竟如果老人在天有灵的话,看到自己的孩子是这样一种状况,也会非常的心痛。另外,还有一些老年人到了晚年以后,可能存在一些神志不清,现在老年人阿尔兹海默症的情况也比较多,有的时候可能即便是录像,或者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最后认定这种表达是无效的。上海的一个孤寡老人,把自己的房产给了水果摊主,最后认定老人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就很糟糕。老人立遗嘱的当时到底有没有行为能力,如果已经失去这个能力的话,再立怎样的遗嘱,再符合怎样的形式,其实也都是无效的。所以,立遗嘱确实是在自己还清醒的时候尽早立会比较好一些是吧?
 
张京律师:是的,一定不要到弥留之际再来做身后事的安排。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所以,立遗嘱最好在自己身体状态、精神状态还比较好的情况下,把这个事安排掉,而且不要怕安排了后面如果有变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里面说的很清楚,可以立多份遗嘱,你可以在50岁立一份,到60岁以后财产变化了,而且对子女的感情也变化了,可以再立一份,到了70岁还可以再立一份。因为,按照时间来判断遗嘱的法律效力。
 
所以,遗嘱是每一个人都要面临的一个无法避免的身后事的安排,我觉得越早安排,越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整个家族负责。



结语


衢江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涉口头遗嘱的效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徐老太生前作出口头遗嘱时,仅有其子女五人在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场人员均没有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据此,衢江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口头遗嘱无效,判令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徐老太留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依法分配。
 
如果大家有想立遗嘱的想法,建议还是找专业的人士或机构,比如律师、公证处、遗嘱库等,因此他们会很大程度上让您能够后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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