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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下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二)居民

居民源头“手动”分类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基础,当前,尚无单一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分类,这意味着“工程学”并不能解决垃圾分类难,需要“社会学”改良和居民养成分类习惯。据国外、台湾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经验,居民需要长达数年、甚至一代人来养成绿色生活习惯。

居民源头分类投放是一种法律义务,国家建立了“污染者责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污染者责任”制度是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基础制度。地方垃圾分类法规亦有规定,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如何督导居民履行“污染者责任”义务,首先,需要行政主体、社会各界通过宣传、教育、督导、行政等途径提高居民“生态学”上的认知;其次,“污染者”通过垃圾分类承担垃圾“减量化”的责任;最后,要严格落实“污染者付费”制度,尤其是“分类计量收费制度”,建立起垃圾分类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价格机制,利用“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养成分类习惯。

国外、台湾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实践表明,居民垃圾分类不能预期实现“减量化”目标,生活垃圾清运量不减反增,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制度”能够有效实现垃圾减量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居民作为 “垃圾生产者”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主要责任主体。同时,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主体,作为单位承担“污染者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

生活垃圾分类首先是一门“社会学”,我国法律创设了“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一般由物业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等担任。在出台地方垃圾分法规规章的省市中,均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制度。

为什么创设“管理责任人”制度?归因于生活垃圾分类不可能采用类“污水治理”的“工程学”模式实现,必须依赖居民主动分类。居民养成垃圾分类过程中,需要“社会学”宣导、督促、指导,“管理责任人”的主要任务就是监督与报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首当其冲成为主要的“管理责任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各地垃圾分类条例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过程中兼任了“服务员”和“监督员”的角色,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监督”居民(业主)履行地方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投放义务,虽然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民事协议”监督“雇主”履行地方法规的分类投放义务,“服务员”兼“监督员”的制度创设效果如何,值得商榷和探索。

(四)收运处置企业

生活垃圾管理包括: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均在生活垃圾分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各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此做了相应规定,要求收运、处置企业不得接受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期以形成倒逼机制,驱动居民源头垃圾分类。如,《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法律及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收运、处置企业均需获得地方政府许可后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其他责任主体

其他责任主体包括:社会资本,生产者、销售者(包括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志愿者,等。

三.实施路径

居民“自觉”或被“监督”垃圾分类后,分类由“社会学”进入“工程学”领域,“工程学”如何“接收”、“收集”、“运输”、“处置”分类的生活垃圾呢?如何在“接收”环节落实“管理责任人”制度、落实垃圾“分类计量收费”制度呢?

(一)接收环节

生活垃圾分类“接收”环节是整个源头分类的基础,是居民履行“污染者责任”义务的窗口,是“分类计量收费”价格机制的关键。本节探讨一下“接收”环节的配置责任、技术特征等。

地方垃圾分类条例规定了采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回收站点“接收”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一般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一般由“管理责任人”配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配套同步建设,回收站点一般由回收经营单位设置。

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是“管理责任人”的义务,也是“管理责任人”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的空间所在。此外,其他配置规定体现在可回收领域,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北京、厦门的规定较为特别,北京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粉碎后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的垃圾处理装置)。厦门条例第三十条,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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