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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纪委书记:乡镇纪委书记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2015-06-18 07:59

“部分乡镇纪检干部思路不清晰、精力不集中、能力不匹配、氛围不浓厚。纪检工作普遍存在有想法、缺办法,有任务、缺措施,有专人、不专职,有成效、不明显”。作为乡镇纪委书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需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乡镇党委,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都有责任,作为乡镇党委,一方面要接受纪委监督,另一方面要支持纪委监督。纪委肩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一方面作为协助主体,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党章赋予的职责和纪委分内之事;另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关键是要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正确处理乡镇党委与上级纪委的关系。《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乡镇纪委在履行职责中,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在查办腐败案件遇到分歧,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时,要积极争取上级纪委的帮助和指导,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正确处理党委委员与纪委书记的关系。乡镇纪委书记作为党委委员,是班子中的一员,有责任有义务支持主体责任的落实,也要关注党委谋全局、促发展、保稳定、惠民生等大事。作为纪委书记,更多地需要带领纪委一班人,努力适应“三转”的需要,把乡镇纪检干部精力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牵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四,正确处理民生监督组副组长与纪委书记的关系。民生监督工作是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抓手,也是重要载体,乡镇纪委书记作为民生监督组副组长,要善于借助组长和特派员的力量,发现案源,查办案件等。作为纪委书记,要时刻不忘《党章》赋予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履行好自身职责,扎实推进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摘自黔南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魏明禄在全州乡镇纪委书记专题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黔南州纪委)

(原标题:黔南州纪委书记:乡镇纪委书记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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