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甘肃高法:邻里虽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但二人在纠纷过程中既无肢体接触,亦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不构成...

 刘某革与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明珠路派出所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9)甘行申34号   不履行法定职责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行政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6-2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革,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酒钢筑诚设计公司职工,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明珠路派出所,住所地嘉峪关市体育大道三号(现搬至民政路895号)。

        法定代表人郭常云,该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刘某革因其诉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明珠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明珠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和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2行终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某革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并未经质证;认定被申请人已经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该案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明珠路派出所答辩称,被申请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虽双方发生争执,但杨某等人行为未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亦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对二人多次进行劝解,在劝解无果后告知再审申请人、杨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无不当;同时亦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情形。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明珠路派出所具有对影响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危害治安秩序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法定职权。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形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2017年8月4日,再审申请人与邻居杨某因在马路上不期而遇,并发生纠纷,双方为此均拨打110报警,明珠路派出所接警后,值班民警及时到达现场,通过调查询问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认为再审申请人与邻居杨某虽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但二人在纠纷过程中既无肢体接触,亦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不构成治安案件,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和多次劝解未果的情况下,并告知其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该出警过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亦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情形。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杨某行为已构成结伙寻衅滋事行为,被申请人对其应当进行治安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该条中所称“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行为人杨某因偶遇而发生邻里纠纷,双方在纠纷中相互谩骂,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杨某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的特征,故被申请人未对杨某进行治安处罚并无不妥。

        再审申请人主张自2017年3月9日起,第一次被杨某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后,至今多次受到案发的强烈刺激。此次纠纷被申请人虽出警,但敷衍了事,对杨某夫妇长期寻衅滋事行为没有进行履行职责,客观上纵容了他们的行为,造成其长期没有安全感,产生持续加重的焦虑、抑郁、失眠、心悸和心律失常等伤害问题。经审查,造成再审申请人身体出现上述征兆与被申请人此次履行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提出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刘革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某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金瑞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恩亭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浙江高院案例: 公安机关的传唤是否具有可诉性?
男子3小时打28次110 为确定是否充上话费也打110
铜川王家河派出所将两邻居间因道路通行发生的治安案件成功调解
【连载】李植 | 派出所纠纷调解实务指南03(“ 轻微伤” 是殴打他人案可否调解的唯一标准吗)
骑电瓶车未戴头盔还打交警被行政拘留?复议机关认定处罚程序违法
捡到医保卡后,千万别这样做…否则..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