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闯红灯判定依据及标准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3.《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规定,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
a)能反映机动车未达到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
b)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码号牌、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
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
二.机动车闯红灯处罚依据及标准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4.《甘肃省道路交通》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三)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执法实践中,是否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违法行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图像取证资料确定,对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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