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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顾客在浴室洗澡身亡,浴室是否应担责

【案情】身患多种疾病的张某,与妻子、朋友一起去洗浴中心洗澡。淋浴过程中,张某晕倒,浴室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张某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对其后背拍打顺气,将其挪到通风口处等。但张某在被120急救中心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妻儿一纸诉状将浴室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百余万元。

【分歧】浴室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浴室承担一定的责任。浴室经营者有义务对进入浴室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消费的场所,特别是针对一些身体条件特殊的消费者,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和采取措施也相应升级。否则,就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浴室不应承担责任。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是否适宜去公共浴室洗澡等应比其他人更为了解,对自身的安全问题应尽完全注意义务。事发时张某已年满63周岁,半年前实施肺癌手术、化疗,出院记录载明其患有多种病史,需要进一步进行化疗等,其身体因素显然并不太适合去公共浴室洗澡,即便去亦应有家属陪同并如实告知经营人员,让经营者知晓并注意防范,但张某并未履行这些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在浴室这种相对密闭的空间较常人更容易发生眩晕等症状,也较常人更难施救,且张某之前的病历记录其半年前有因跟他人争吵产生胸闷、气喘、站立不稳等由120救护车送至急诊的症状,其本人及家属更应高度注意。

其次,浴室在张某倒地后,已第一时间进行施救并拨打120。并且,尸表检验报告不能确定张某的死亡原因,原告又拒绝进一步解剖,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故张某本人及家属具有明显的过错。但浴室并未举证证明已经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尤其是对待重大疾病患者及老年人是否尽到提示及审慎注意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于张某的死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支持10%的赔偿责任。

作者:沈寿平,转自: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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