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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刑事案件申诉程序指南

近来接到不少申诉案件的咨询,深感家属的无助与无力,尤其是部分家属在此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遇人不淑、一掷千金,到了申诉阶段时,其精神与经济状况均濒于临界,更是让人心有戚戚。在所遇到的刑事申诉咨询中,多以程序问题为主,我们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刑事申诉程序中的常见进行整理,希望能够对处于艰苦困境中的当事人和家属略尽绵薄之力。
 
1.刑事申诉的目的
 
刑事申诉的目的在于使得司法机关认识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因此启动相应纠错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以维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合法权利,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2.刑事申诉的时效
 
与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应当在六个月之内提出不同,刑事案件的申诉并无时效限制,因此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后的任何时间,申诉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5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规定,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主体包括:
(1)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当事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认为生效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此外,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4.刑事申诉向什么机关提出
 
刑事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还可以同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逐级进行。一般地,有权主体刑事申诉时,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终审法院”)及其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于未经终审法院或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仍要将申诉交终审法院或其同级检察院处理;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自行审查处理。
 
上述规定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举例而言,如某一刑事案件经过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不服希望提起申诉,则应当首先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但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对阜阳市司法机关不再信任,故可能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那么接到申诉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会将该申诉下交给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只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才会自行提级审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可以再逐级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5.刑事申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释》第452条对申诉所需提交材料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包括:
(1)申诉状。申诉状即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案的法律文书,其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如案件已经复查或者再审,还应附相关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及再审裁判文书。
(3)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出现的新证据,或者申请调取新证据的线索或者材料等。
 
6.刑事申诉是否会影响当事人的减刑、假释
 
根据《刑法》第78条、第81条规定,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均以“确有悔改表现”为前提条件。而根据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首要条件即为“认罪悔罪”。因此,当事人在刑罚执行阶段的申诉,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刑、假释会造成一定影响。与此同时,《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7.何种案件人民法院会决定重新审判
 
实践中,为维护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权威性,人民法院在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会十分慎重。根据《解释》第4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8)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9)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1条第一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错案的认定标准,与上述规定大同小异。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8.刑事申诉的难度
 
我国刑事诉讼奉行“两审终审制”,除死刑案件或者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之外,其他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即告生效。因此,刑事申诉在制度设计上也仅是例外的纠错程序,与一审、二审的难度不可同日而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工作报告,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数量均在1800件上下,这一数字对于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申诉的案件数量而言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必须认识到,申诉程序是漫长而复杂的,在申诉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家属必须要有健康的身体、坚强的意志、稳定的心态。
 
9.刑事申诉的其他问题

刑事申诉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无疑是一个煎熬的过程,有的人在历经刑事冤案之后,终其一生为申诉而奔波。应当认识到,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并不能做到完全客观真实,而只能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常情常理,构建法律事实。我们曾遇到一起受贿案件,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以借款为名行受贿之实,且从有无正当合理借款事由、所“借”款项去向、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人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行为或者意思表示、有无还款能力、未归还原因等方面,较为充分地予以了论证,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认定行为人名为“借款”,实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并非受贿,而是借款。对此,我们也愿意相信其所陈述的内容,相信其主观上确系出于借款目的,但坦率说,实践中类似于此的申诉案件,只是当事人自认为的“冤假错案”,以法律人的中立视角观之,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可能并无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陷入误区,则不仅申诉成功无望,更会影响其本人和家人未来的正常生活。因此,对于这类案件而言,锲而不舍地刑事申诉,是我们所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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