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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则丨犯罪动机与目的

来源:法制天平

动机与目的

动机(犯罪动机)

动机(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产生犯罪动机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动机是一种内在心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动机没有定性意义,动机只有量刑意义。(如在诬告陷害案中,必须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必须要有一个特定的动机)



【案例】杨森茂故意杀人案驳回申诉案((2020)最高法刑申115号)

【裁判理由】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你用电击被害人后,其因剧痛从床上起身惊呼,你因惊慌失措迅速离开现场,此时,你的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只是由于你意志外的原因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你辩解自己没有进一步实施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没有杀人动机,该辩解属你对犯罪动机、目的及犯罪状态理解错误,杀人动机与犯罪后果不同,你曾供述因夫妻矛盾公开化致你无颜面在社会立足,故想杀死被害人,该刺激、促使你实施杀人行为的起因思想活动即为你的杀人动机,你想杀死肖某为你实施犯罪想达到的目的,是否造成肖某死亡为犯罪后果。其次,不论你预谋杀死被害人后是否自杀,你都无权剥夺包括你妻子在内的任何人的生命,不能以你意图杀死妻子后再自杀或起因是家庭矛盾来作为阻却你构成该罪的理由。最后,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并不以造成伤残或死亡后果为构罪要件,凡是实施了杀人行为,即构成犯罪,是否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属于对犯罪后果(既遂或未遂)的评价,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未造成具体伤害后果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不意味着凡是未造成伤残或死亡后果的即不构成犯罪。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91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为中大奖窃取摇奖专用彩球并改变其重量行为的定性

【裁判理由】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与犯罪故意中的目的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更多地指的是一种犯罪动机。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38号】晏朋荣故意杀人、抢劫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裁判理由】实践中,在审查一些存在证据问题的案件时,往往会过多关注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把动机是否符合情理作为认定供述客观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依据,甚至把动机不合理直接作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作案动机是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主要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认定,如果被告人故意隐瞒,很难对其犯罪动机进行准确认定。因此,在有些案件中查不清犯罪动机是正常的,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能否查明动机,与案件是否构成“铁案”、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并无直接的关系。至于动机是否合理,更是我们站在一般人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主观性很强,不足以作为产生怀疑的合理依据。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50号】被告人李鹏盗窃案——如何审查智力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理由】犯罪动机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最直接的依据,很多案件正是因为司法人员对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产生疑惑而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有学者指出可以依据动机判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见犯罪动机的重要性。动机是指行为人满足某种需求的意愿和心理状态。一般而言,只有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者才有刑事责任能力。智力障碍者的犯罪动机可分为 4 种情形 (1)动机不明。正常人实施犯罪行为总是存在一定的动机,例如谋财、满足性欲等。对智力障碍者来说,如果智力缺损严重到使行为人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或者不能意识到自己真正在做什么,即属于无作案动机,或者称为动机模糊、动机不明,多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自己作案的原因,或者所说的原因十分奇特,与现实情况完全背离,行为人归案后可能对作案动机完全遗忘,还可能记不清自己的作案经过。(2)病理性动机。此种情况在单纯智力障碍者身上比较少见,但有些智力障碍者合并出现其他精神障碍,如智力障碍并发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等,就可能出现幻觉、妄想等知觉、思维障碍,虽然此类行为人存在明确的动机,但他们的动机是出于虚幻的需要,正常人无法理解,正因为此种动机无法被人理解,比较容易识别。(3)现实动机。此种动机与精神正常者产生的动机区别不大,都是出于生理、社会、心理等需要,即便这种需求不是合理、合法的需求,也属于现实动机。对智力障碍者来说,他们有可能不能采取正确、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对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行为人需要仔细甄别 , 与普通人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低下区别开来,防止将严重智力障碍者视为普通人犯罪。有些智力障碍行为人由于思维能力差,推理判断往往不符合逻辑,虽然他们的动机是现实的,但多多少少显得荒谬可笑,对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行为人的审查,不在于行为的动机方面,而在于行为的控制、行为方式上面,即行为人是否能支配自己的情绪、行为,是否能以正常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 例如,有的智力障碍行为人不能对强奸行为作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他们不能理解性欲的本质,不清楚法律、社会规范对性行为有何限制,因为不能通过正常、合法的方法解决性欲冲动而实施强奸行为,其中比较严重的智力障碍者甚至可能不加选择的侵犯亲人、邻居等,而对于辨认能力正常的人而言,他们一般会对犯罪对象有所选择。(4)混合动机。即病理性动机和现实动机的混杂,其中某种动机可能占据主导地位,审查时要特别注意行为人作案是否具有深层次病理性的原因,而不能仅仅根据直接的、现实的原因认定其作案动机。有的智力障碍行为人归案后所供犯罪动机看起来合乎情理,但深究下去可能发现该动机受到其他精神障碍的影响。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12号】关盛艺盗窃案——误将非债务人的财物作为债务人的财物加以盗窃的如何定 性以及刑事审判中民事纠纷的基础事实严重影响到量刑的是否有必要审查确认

【裁判理由】犯罪动机是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思想活动,很大程度上反 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亦涉及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目的(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心理态度,可以分为普通犯罪目的和特定犯罪目的,前者即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是主观上希望的内容;后者即通过实施危害,作为进一步追求某种结果或非法利益的心理态度,也就是所谓的目的犯。

★目的犯中的目的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目的,如高利转贷罪;二是刑法分则虽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条文对构成要件的表述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成为犯所必须具备的目的,如票据诈骗罪。此外还有一种非法定目的犯,所谓非法定目的犯,是指刑法分则本条没有明文要求特定的目的,从罪状表述也无法推断出需要具备特定目的要件,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却认为仍然需要具备特定的目的要件才能成立的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目的与行为的关系考察,目的犯的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不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的目的,即存在与目的相对应的客观事实的情形;二是只要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的目的(即这种目的是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自然被实现,不需要为其实现实施新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目的不需要有对应的客观行为),这种目的犯也称为绝断的结果犯;三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即只要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实施第一个行为,就以即遂论),这种目的犯称为缩短的二行为犯。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密切联系而存在的,行为人基于某种需要而形成犯罪动机,在犯罪动机的指引和推动下又确定犯罪目的。通行的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的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但行为人可能存在其他的犯罪目的。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 ——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

【裁判理由】 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在多数情况下各犯罪参与人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一致的,其犯罪目的是相同的;但是,也存在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犯罪目的不相同的情况更为常见。对于一般的故意犯罪来说,共同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但是,就目的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在犯罪目的不同的情况下是否就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呢?我们认为,只要正犯的犯罪目的明确,即使其他共犯的犯罪目的不同也不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因为,共同犯罪作为一个犯罪整体,正犯的行为及主观方面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类型,共犯只要明知正犯的行为性质及主观意图并实施了帮助行为,就可以构成正犯所犯之罪。申言之,在目的犯之共同犯罪中,共犯的犯罪目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行为性质。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99号】任福文拐骗儿童案——采取欺骗方式使儿童脱离家庭以供役使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犯罪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且通常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拐骗儿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构成该罪需要具备特别目的要件,但理论界通说认为,行为人实施拐骗行为主观上一般具有收养或者役使等目的,以此区别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和以出卖为目的的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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