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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如何规范查处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治安案件

简要案情

某日10时许,姜某因经营的俱乐部与某酒店有经济纠纷,遂组织俱乐部员工陈某某等十三人到酒店大厅内聚集,并实施佩戴黑纱、打横幅、展示牌及喊口号等行为,扰乱酒店正常营业秩序。某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单位秩序)及第二款(聚众实施)之规定,对姜某裁决行政拘留十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陈某某等十三人均裁决行政拘留五日。

姜某、陈某某等五人不服处罚,均以分局对自己的行政拘留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程序违法且显失公正等为由,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处罚决定。

复议情况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姜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以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余十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姜某、陈某某等五人不服,以与复议相同的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分局作出的拘留处罚。

诉讼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救济权益,不得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原告姜某等五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告对其作出的处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判决维持被告对五名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姜某、陈某某等五人仍不服,以相同的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等五人实施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较复杂,经过市局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的严格审查,仍能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充分反映出办案单位具有较高的执法水平,主要表现在: 

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第(二)项规定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这两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并产生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后者表现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

本案中,某酒店既是企业单位,又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共场所,对姜某等人的行为究竟应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还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姜某等人通过在酒店大厅实施佩戴黑纱、打横幅、展示牌及喊口号等行为,来对酒店施压,以实现自己对酒店的经济要求。姜某等人虽并不一定追求酒店不能正常经营的危害后果发生,但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的态度,故姜某等人在主观上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姜某等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酒店不能正常经营的后果,因此,姜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扰乱单位秩序的构成要件,故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姜某等人定性处罚是正确的。

充分考虑违法作用大小,处罚适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姜某作为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全程组织员工在酒店大厅内实施违法行为,显然,姜某系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首要分子,其余十三名员工属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实际参与者,故分局按照姜某等违法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首要分子姜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他参与者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充分考虑了共同违法行为人在违法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很好地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区分,处罚适当。

取证及时到位,针对性强

首先,注重对危害后果的取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必须对单位的正常办公、营业等秩序造成一定影响,这是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一般过激行为的主要区别,也是行为人是否应受处罚的关键。 

本案中,民警通过对酒店管理人员夏某某等二人、俱乐部员工王某某等四人以及在现场等待办理酒店入住、退住手续的叶某等五人的调查询问,取得了证实姜某等人的行为已造成“酒店无法正常办公,客人无法办理入住、退住手续”等危害后果的证据,这对认定姜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予治安处罚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注重及时收集、制作视听资料。聚众扰乱秩序类案件,因涉案人员众多,现场情况比较混乱,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也不尽相同;若民警不注重及时收集、制作直观的视听资料,往往容易出现混淆、甚至遗漏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从而难以查清案件事实。 

本案中,民警及时收集了酒店大厅内的视频监控录像,同时在出警时运用执法记录仪固定了现场证据,使得每一名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都能一目了然。在一审中,被处罚人陈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只是坐在一旁观看;分局当庭出示了现场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录像等视听资料,法院据此判定陈某某参与实施了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

第三,注重有针对性收集证据。聚众扰乱秩序类案件,因参与人员较多,现场较为混乱;若民警不注重有针对性收集证据,往往容易出现“询问不到位、越问越乱”的情况,从而很难查清案件事实。

本案中,民警根据俱乐部员工之间或多或少认识、脸熟的案件特点,紧紧抓住“由谁组织,自己有什么行为,还有谁参与、分别有什么行为”等关键点,有针对性进行询问,使同案的陈述相互印证,并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及出警时的执法记录情况,当场起获的黑纱、横幅、展示牌,以及酒店在场员工、在场等待办理酒店入住、退住手续的叶某等人的陈述,来确定每一名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有的俱乐部员工相互认识,但说不出对方名字,办案人员就让其辨认;酒店部分在场员工以及酒店客人叶某等声称能认出指挥闹事的人员,办案人员亦一一让其辨认,均辨认出姜某是指挥者。

本案取证客观、全面、及时、有针对性,使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极大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使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局依法对十四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罚,最终得到了复议机关和两级法院的完全支持。

作者:法制总队三支队 彭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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