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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立案管辖该怎么把握

案情

虚假诉讼是否非得经由法院移送才能立案?

浅析

对于虚假诉讼,是否非得经由法院移送才能立案呢?从逻辑上讲,这个命题肯定是错误的,经由法院移送固然好,但是对于控告人直接上门报案也没得说,完全可以,何况虚假诉讼也有可能定更重的罪,如诈骗罪。

但是,对于上门报案控告虚假诉讼的,确实有审查的难度,以及有关方面也有失职的可能。

第一,这得从虚假诉讼罪的本身构成出发考虑,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是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的着手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的捏造是犯罪预备。

由此可见,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查处,源于民事法官的识别并移送更符合情理。引导民事被告自行报案,不如发送案件移送函更合适。

(当然,由于刑事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的严重侵害性,也并非一遇虚假诉讼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如果基于自身判断认为程度不够而不移送,当事人有权自行报案或控告)

第二,还要从虚假诉讼罪的地域管辖考虑。虚假诉讼罪的地域管辖是比较特别的,不同于犯罪地管辖或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普通管辖。它的管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指定,亦即实行指定管辖模式。如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立案管辖也自然作对应处理。这种管辖模式就表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一般应以法院移送为常见。如该移送而不移送的,很有可能是不妥当的。

综上,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在管辖上有特殊性,在犯罪形态上以提起诉讼为着手,因此,以函移送为常见,当然也不能排除上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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