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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浅析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撤案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的一种结案方式,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的,则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再或者直接宣告其无罪

①情节显著地轻微、而且危害不大并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要求时效期限的;

③经过特赦令而免除其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需要告诉才要处理的犯罪行为,没有告诉或者是已经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的情况。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同时,条也有关于撤案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当中,发现有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撤销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果已被逮捕的,则应当立即将其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并且要通知原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制度的理论来源是“非刑罚化思想”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对于一些在形式上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排除刑法的适用,进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尽快恢复诉累,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同时也体现出程序正义的要求。

理论上,公安机关撤案只适用于在侦查阶段​。根据公安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案情后,对于具有法定情形的案件,要主动撤销案件,不需要再讲案件进一步移送审查起诉。换言之,只有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才享有撤案权。

然后,某些案件由于特殊原因,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主动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建议撤销案件导致流程回流。这无论如何也不符合程序正义,还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实践中,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的情况少之又少,就像这个世界上,能主动承认错误的人,总是稀缺的。当然这一部分是由于办案人员的认识导致的,一部分是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所导致的。

公安机关撤案制度适用案件分为三类;非罪案件、存疑案件、轻微案件。我们着重说一下非罪案件。绝对的撤销案件 是公安机关绝对的撤案就是根据相关的刑事法规定应当将案件作出撤销处理,而不需要经过特殊的裁量程序,没有自行处理的余地,只得按照法律将案件撤销。这类案件处理起来相对比较明显,基本上也鲜有争议。这类的案件主要有:

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就是案件被立案侦查完毕之后发现根本就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犯罪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况;犯罪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的;经过相关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依照刑事法需要自诉的案件没有告诉又或者撤回相关告诉的情况;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况;其他刑事诉讼法规定。

在侦查终结的处理方式上,我国主要针对有罪、无罪以及罪不当罚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对于侦查终结后的疑案处理方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是我们值得思考并且急需加以完善的。这也是我国现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制度的 

一个比较明显的漏洞。在刑事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段的时候,对于尚存在些许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用“存疑不起诉”的方式处理案件;在进入案件的审判程序之后,法院针对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可是在公安机关所进行侦查的阶段,却对具有疑点的情况没有作任何的规定,这不只导致了同一案件在不同阶段处理上出现了真空化的现象,也直接会使公安机关对于疑案出现无法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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