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莒南县公安局查处两起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案,依法对辖区内两家加油站进行了处罚。经查,当日,该局岭泉派出所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有两家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均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两家加油站分别被处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 这不是该县首次开出类似罚单。10月4日9时许,该局道口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一家加油站时,发现该加油站在销售散装汽油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登记制度,该加油站被处罚款5万元;而此前的9月29日,该局坊前派出所在对辖区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辖区的一家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未按规定严格进行实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之规定,该加油站被处以罚款2万元。 《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注意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
1、购买散装汽油,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必须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经实名登记后方能购买。
2、严禁不核对本人身份使用冒用的身份证件和不查验证件只登记身份证号;若加油站遇到前来购买散装汽油而未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可疑人员,要拒绝销售并及时拨打110或直接报告当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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