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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刑事控告(五)
提起刑事控告的一般流程
刑事控告提起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般会先问明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之后会进行审查,有必要的会对案件进行初查,之后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在控告过程中,控告人一般会收到受案回执、证据、线索材料清单、(不予)立案告知书等文书材料。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一般可以选择刑事复议、复核,或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等方式主张权利。由于刑事复议、复核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纠错程序,检察院立案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不同的权利主张方式很可能对案件的具体走向造成较大的影响。同时,一些案件可能会通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之后再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或在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而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因此,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更为有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一、受理程序
公安机关会听取记录报案人或控告人反映、提供案件情况,并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询问并初步判断。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一)不予受理
初步判断之后如果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等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会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不会直接受理。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会直接受理,会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侮辱、诽谤、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受理后报案人、控告人接收的材料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案件会予以受理。
1.证据、线索材料登记清单。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2.受案回执。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三)受理后审查期限: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一般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015年11月4日 公通字[2015]32号)
3.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5号)
(四)审查手段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案件事实、证据未经梳理直接提起控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风险
一旦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刑事控告,经公安机关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和案件证据,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初步判断之后认为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等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形,会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不会直接受理。由于选择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和案件办理人员相对固定,案件承办人员已经就相同的事实、证据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认知和判断,认为该所控告或报案的事实、证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案件只是普通民事纠纷或刑事自诉案件等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除非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如果再提起控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被成功受理的可能性会非常低。
三、受理之后的审查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一)审查立案或不立案后报案人、控告人接收的材料
1.立案告知书。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会送达一个《立案告知书》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
2.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不予立案的救济
1.申请复议、复核
(1)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1)申请复核(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不能就同一事项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4)复议复核时间期限。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四、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的立案
(一)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的立案程序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二)行政机关移交案件不予立案的救济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五、不予立案后发现新证据和新事实
刑事案件本身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案件可能存在有犯罪的客观事实,但当时并未侦查到发现相应的证据;原有证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不准确;发现的现有事实不完整,不足以认定犯罪,之后又发现了新的事实、收集到了新的证据,侦查工作取得新的进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立案处理。
控告、报案受理程序、救济途径表
案件性质
送达手续
受理审查时间
立案后送达手续
不予立案救济
期限
一般行政案件
受案回执
24H+3天
立案告知(决定)
一般刑事案件
受案回执
3+7+30(天)
立案告知(决定)
刑事复议、复核;检察院立案监督
30+30(天)
经济案件
受案回执
7+30+30(天)
立案告知(决定)
刑事复议、复核;检察院立案监督
30+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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