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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文|郭建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1)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才可以强制医疗;

(2)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1、审判组织: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诉讼参与人

(1)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法院经审理作出决定

(1)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程序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强制医疗执行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六、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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