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以涉案银行卡流水为例
【编者】随着”断卡”行动深入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最为活跃的罪名之一。而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是该罪最为常见的行为方式。银行卡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工具,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通常涉案银行卡流水数额巨大,且有些涉案银行卡并非直接接收被害人资金,经常出现相关的资金在流转过程中出现资金混同的情况,导致无法查清涉案银行卡每一笔资金的性质,从而影响到公安与检察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笔者整理并归纳福建省三明、南平等地法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文书(不包括行为人获利在1万元以上的案例),提出依据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情况判断支付结算帮助中“情节严重”认定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案件名称 | 判决书号 | 涉案银行卡流水 | 涉案资金性质 |
晏钟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421刑初52号 | 涉案银行卡累计支付结算资金2387213.49元 | |
叶则健、王逢景帮助信息网络犯案 | (2021)闽0424刑初30号 | // | 叶则健银行卡接收24名被害人转入的诈骗款372397元。王逢景银行卡号接收12名被害人转入的诈骗款408296.65元。 |
管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481刑初35号 | 涉案银行卡共计进账人民币263160元 | 被骗钱款70150元流转至被告人管华的银行卡账户,并通过被告人管华的账户取现。 |
高忠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403刑初35号 | 涉案银行卡共计进账430555元 | 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共计244066元 |
陈寿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423刑初5号 | 账户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210532.99元 | // |
案件名称 | 判决书号 | 涉案银行卡流水 | 涉案资金性质 |
解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 (2020)闽0783刑初359号 | 银行对公账户进账共1891232元,共出账1892514.24元 | 施某被诈骗案中有80000元资金流入过上诉涉案对公账户 |
李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83刑初102号 | 该涉案银行卡流水,进账5083747.99元,出账5108294.4元 | 李某被诈骗案中有涉案资金10000元转入该银行卡;江某被诈骗案中有涉案资金50000元转入该银行卡。 |
陈富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81刑初43号 | 银行卡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共计7211486.93元。 | // |
罗秀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83刑初115号 | 银行卡账户经认定:共入金金额为32431097元,出金金额为32408757元。 | // |
黄成龙、谢永浩、余友杰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81刑初53号 | 余有杰公账户进账流水累计达2000万余元;谢永浩公账户进账流水累计达1794万余元;钟旺新公账户进账流水累计达660万余元;黄成龙公账户进账流水累计达618万余元。 | 有涉及诈骗案,但未提及诈骗的具体金额 |
林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83刑初131号 | 银行卡,账户进账4730075.71元,出账4730074.11元 | // |
钟俊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0)闽0721刑初63号 | 累计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资金1,127,945元 | // |
高咏琪、沈毅文、王雍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0)闽0723刑初111号 | 高咏琪参与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资金377139元;沈毅文参与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资金340519元;王雍建参与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资金278075元。 | // |
方某伟盗窃案 | (2020)闽07刑终225号 | // | 被害人莫某被骗资金有汇款139993.44元至涉案银行卡;被害人叶某被骗资金99680元至涉案银行卡;上述款项共计339353.44元。 |
谢国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83刑初192号 | 银行卡入金3194582.19元,出金3193848.74元。 | // |
张宇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03刑初82号 | 张宇廷提供的银行卡中,有4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资金达234395元。 | // |
何慎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03刑初78号 | // | 被网络诈骗的款项中有482796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何慎玄的银行卡账户内流转;董某被骗取的54900进入被告人何慎玄的招商银行账户后,由何慎玄帮助转入他人账户。 |
冯志军、陈龙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03刑初40号 | // | 被害人甘某被骗取的部分钱款人民币49999元先后经被告人陈龙龙的上述账户转移。被害人饶某、欧某、王某、袁某分别被骗取的部分钱款人民币64150元、6700元、17300元、4400元经冯志军的上述账户转移。 |
冯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783刑初31号 | 银行账户交易金额为4586.93万元,其中入金2253.26万元,出金2333.67万元。 | // |
吴利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0)闽0725刑初133号 | 吴利超仍将绑定到公司使用的支付宝用于帮助非法套现共计17499元。其银行卡违法交易流水达641846.01元 | // |
丁金龙、李恒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0)闽0781刑初230号 | 李恒辉建行银行卡内转账流水达30万余元,丁金龙工商银行卡内转账流水达33万余元 | 两人提供的银行卡均涉及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立的杨某被诈骗案。 |
案件名称 | 判决书号 | 涉案银行卡流水情况 | 涉案资金情况 |
曾小林、唐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211刑初54号 | /// | 该银行卡转入被诈骗款人民币93万元 |
刘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211刑初42号 | /// | 某有限公司被骗钱款人民币807500元、杜某被骗的钱款中有人民币40000元通过上述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转 |
骆廷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0)闽0211刑初1045号 | /// | 被害人被骗钱款在内的共计人民币3854590元的诈骗钱款 |
康清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212刑初332号 | 两家公司对公账户汇入流水共计4840万余元 | 张某被诈骗18006元、靳某被诈骗376065元、王某被诈骗631600元、宋某被诈骗140000元 |
案件名称 | 判决书号 | 涉案银行卡流水 | 涉案资金性质 |
舒东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305刑初144号 | 被害人江某1等人被以谎称给领导转账、赌博网站充值赚钱等为由向被告人舒东宝银行卡内转账,支付结算金额至少共计27万元 | 网络赌博的赌资 |
关亚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304刑初169号 | 银行卡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共计收款9186333.34元 | 关联5起电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共计142000元 |
林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303刑初64号 | 上述部分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流入钱款62287362.44元,流出钱款62277501.03元 | 被害人王某、李某等7人被诈骗后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共计203260元 |
陈进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 (2021)闽0304刑初166号 | 被告人陈进强提供8张银行卡及使用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金额共计4327372.87元 | 共涉及6起电信诈骗犯罪的赃款流转总计人民币108988元 |
谢兆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322刑初200号 | 结算金额为6206211元 | 诈骗款共计16592元 |
林武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322刑初198号 | 为其他的犯罪转移金额231479元 | /// |
申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322刑初71号 | 结算金额共计980000元 | 诈骗金额共计980000元 |
程仁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304刑初67号 | 5张银行卡帮助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收款共计1193858.4元 | 5张银行卡涉及5起电信诈骗犯罪的赃款收款共计57279.62元 |
陈益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0)闽0322刑初881号 | 结算金额共计2968014元 | 诈骗款共计289700元 |
判决书号 | 涉案银行卡流水 | 涉案资金性质 | |
谢锦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981刑初72号 | 银行卡上共计流入钱款15781451.79元 | 其中6人被诈骗的钱款合计29179元 |
王晓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981刑初91号 | 银行卡内流水金额共计11288472元 | 其中彭某被骗386620元、宾某被骗40000元 |
刘庆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921刑初45号 | 银行卡案发期间收入共计4303556.31元,支出共计4330118.42元 | 涉及相关诈骗案收入共计57400元 |
林少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921刑初44号 | 银行卡收入共计2273212.1元,支出共计2273196.02元 | 涉及相关诈骗案收入共计172945元 |
余志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921刑初7号 | 涉案11张银行卡收入共计57387937.79元,支出共计57275405.62元 | 涉及相关诈骗案收入共计43436元 |
缪石全、郑江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921刑初21号 | 缪石全上述三张银行卡收入共计954205.71元,支出共计952014.91元,郑江辉上述五张银行卡收入共计1896177.23元,支出共计1895087.92元。 | 被告人缪石全的上述银行卡至少收入宋某、江某、黄琨等人被网络诈骗款项共计20021.11元;被告人郑江辉的上述银行卡至少收入周某、郭某、刘某等人被网络诈骗的款项共计120398.39元 |
吴明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0)闽0921刑初410号 | 用于网络赌博网站、网络诈骗的资金结算.上述三张银行卡交易收入共计1621笔,交易总收入共计5421747.72元 | /// |
苏奶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0)闽0981刑初289号 | 公银行账号支付结算金额达532700元 | 被证实用于实施三起网络犯罪(具体诈骗数额判决书未体现) |
范希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924刑初22号 | 范希锋出租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收取资金共计4194297.58元 | 董向阳被骗43367元,其中5500元转账至范希锋出租的上述农业银行卡中 |
郭尧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924刑初18号 | 该3张银行储蓄卡流入资金计3549350.58元,流出资金计3374731.1元 | 被害人秦某被骗8720元,其中向涉案银行卡转入2500元;被害人刘某被骗73288元,其中向涉案银行卡转入10000元;被害人崔某、邵某因相同事由分别被骗10788元和35254元,其中向涉案银行卡分别转入788元和1688元;被害人耿某被骗22663元,其中向涉案银行卡转入7575元;被害人阿某被骗20000元,其中向涉案银行卡转入10000元 |
案件名称 | 涉案资金性质 | ||
周银伟、詹愉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02刑初809号 | 五个账户共收取违法所得222417265.39元 | 詹某在网络上以投资为名被诈骗530154元,该资金被分流转入被告人詹愉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 |
郭冬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02刑初521号 | 郭冬冬绑定的上述8张银行卡收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资金18003398.74元 | 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易某、谭某、王某、汪某、张某、周某、赵某1、陈某、赵某2的被诈骗资金合计人民币63307元直接转入上述银行卡 |
熊锦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02刑初621号 | 熊锦贵建设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2999063.67元;熊锦贵招商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 5777069.63元;工商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2164807.22元 | 建设银行卡,关联被害人谷某被诈骗99600元案、宋某被诈骗610916元案、黑王某被诈骗171248元案;招商银行卡关联被害人张某被诈骗73000元案、李某被诈骗115000元案。 |
王志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0)闽0824刑初298号 | 银行卡账户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支付结算,金额计4142705元 | /// |
陈铭录、李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24刑初14号 | /// | 陈铭录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过账支付结算资金共计780151.84元;李涛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过账支付结算资金共计603073.83元, |
揭秀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25刑初23号 | 揭秀花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对公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876.51万元;建设银行办理的对公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1174.43万元。 | 揭秀花工商银行对公账户被作为三级账户使用,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68600元,其中被害人杨某被骗28600元,被害人王某被骗40000元。 |
陈才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81刑初26号 | 银行卡为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接收款项共计人民币3137476元 | 诈骗金额526400元 |
李相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81刑初31号 | 银行账户为他人犯罪活动接收钱款共计1225490.12元 | 涉及诈骗案件10起,诈骗金额94300.88元 |
陈国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81刑初69号 | 陈国灿农业银行账户为他人犯罪活动接收钱款244190元;工商银行账户为他人犯罪活动接收钱款513179元。 | 被害人梁某、罗某等人以网购退货赔款等理由被骗,并先后将被骗钱款转至被告人陈国灿名下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和工商银行账户。 |
陈鸿燕、张华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21刑初102号 | /// | 张华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宋群英等21名被害人合计被诈骗37.2763万元;陈鸿燕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左朝玲等15名被害人分别被网络平台诈骗,合计金额27.9761万元 |
陈伟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2021)闽0881刑初66号 | 银行卡接收钱款共计人民币566000.1元 | 涉及诈骗案件13起,诈骗金额102693元 |
巫海兵、谢振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2021)闽0821刑初137号 | 巫海兵的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241715元; 谢振华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443275元 | 巫海兵银行卡涉及被害人邓某、段某等7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130662元;谢振华银行卡涉及被害人李某1、罗某2等12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215761元。 |
***上述案件中,涉案银行卡流水及涉案资金性质情况分布如下:
1、资金性质查清(如诈骗)且银行卡流水少于20万共22起,占总数38.60%;其中银行卡流水在20万至100万共2起,占总数3.51%;银行卡流水在100万以上共20起,占总数35.09%.
2、资金性质未明确13起,占总数22.81%;其中银行卡流水在20万至100万共3起,占总数5.26%。未查明银行卡流水总额的9起,占总数15.79%
3、资金性质查清且在20万以上共18起,占总数的31.57%。
4、银行卡流水在100万以上共34起,占总数的59.65%。
根据上述数据分析,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应首先查清涉案银行卡的流水总额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查清每一笔资金的来源(性质)。在确认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前提下,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涉案银行卡流水中的资金性质部份可以查清,且查清的在数额在20万元以上。可以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资金支付结算在20万以上。
2、涉案银行卡流水中的混同资金总额达100万以上,且查清其中部分资金的性质达到相应网络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从而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对于涉案银行卡流水中的资金总额在20万至100万之间,其中查清性质资金总额少于20万元,在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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