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思考】论我国刑事案件的不起诉

读者朋友们,您对我国不起诉方式之间的比较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除了每稿略有报酬外,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会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摘要:本文对比我国“四类五种”不起诉方式,意在探索它们的相同和不同,并分析背后的意义。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五种不起诉方式和行文思路,第二部分以案例的形式详细介绍了五种不起诉方式,第三部分进行了对比,第四部分进行了总结和提出个人看法。全文围绕“不起诉”展开,通过对比的方法展示各不起诉方式的特点,提出了将在校大一新生纳入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范围内的想法,论证了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制度;制度对比

一、前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特别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制度拒绝轻易将人的行为上升到犯罪行为的高度,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起诉标准的精准控制,蕴含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宽严相济的特点。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既彰显刑事立法负责、审慎的态度和设定刑事程序水平的高超又蕴含我国刑事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关怀,充分体现在关心爱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鼓励犯罪嫌疑人将功补过两方面,不起诉制度是对于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全体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恩惠,弥足珍贵。以上各有特色的五种不起诉的方式,共同构成我国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制度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而是一个应该结合刑法实务发展不断检视的概念。因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除适用条件相异外,其他方面本质上并无不同,故笔者大胆将二者统一称为“普通不起诉”。在对比“普通不起诉”等这四类不起诉制度中,笔者分别用简例阐释五种不起诉方式,再从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实务意义上进行分类并纵向对比分析,力求找出它们的异同,探索它们背后之所以不同和之所以相同的原因,分析法理,总结经验,找出背后的规律,以期为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现存的不足和对未来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提出不成熟的个人建议。

二、各不起诉方式的内容及

在实务中的体现

法定、酌定不起诉适用程序相似,本文将其统一归纳到“普通不起诉”中介绍,此外还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具有“将功赎罪”性质的特别不起诉,具体分析如下:

(一)“普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包括没有犯罪事实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绝对不起诉的法定事由,没有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于没有犯罪事实和六种法定事由的情形,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法律禁止检察院行使起诉权,只要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就必须作出不起诉。例如,海某是某工地的民工,经常在工地边的小超市里做些小偷小摸的行为:偷拿一瓶价值1.5元的矿泉水,偷拿2个煮好的鸡蛋,偷拿一盘超市老板炒好的腐竹,公安机关以海某多次盗窃的行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海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法定不起诉,即海某无罪。

酌定不起诉通常蕴含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中,包括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在国外犯罪被国外处理过的人回国后国内司法机关可以不予处罚等十种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例如,沈某在大街上看到犯罪嫌疑人正在对一名妇女实施伤害行为,沈某遂见义勇为,与犯罪嫌疑人搏斗,在搏斗过程中沈某将犯罪嫌疑人摔倒在地,犯罪嫌疑人头部撞击到地面尖锐物造成重伤,公安机关认为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却认为沈某虽然造成了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其见义勇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因此对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沈某无罪。

此外,还有网络赌博罪、非法集资罪等多种具体罪名的不起诉情形,对于涉及具体罪名的行为只有当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才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本文认为这些涉及具体罪名的特殊情形赋予了检察院自由裁量权,亦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畴。具体案例如下:蒯某是一名在校学生,经人介绍成为某网络诈骗团伙中的一员,负责使用自己的支付宝接收受害人的钱款,案发后,蒯某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错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检察院结合实际考虑到蒯某是在校学生,参与作案时间较短,只领取了少量报酬且有悔罪表现,遂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案例二,仇某恶意大额透支某银行信用卡,在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前,仇某主动一次性缴清所有贷款和相关利息,检察院结合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释对仇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二)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起诉。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相关规定,检察院没有经过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就判断出该案的证据绝对达不到起诉标准并且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可直接退回侦查、调查机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补充侦查、调查不是检察院作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必备条件。虽然可以直接作存疑不起诉,但实务中检察院极少这样做。例如,公安机关以xx公司涉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将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后仍认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构成起诉条件,遂作存疑不起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不是简单的完全不起诉,而是有条件的暂时不起诉,其本质是转向处置,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将一个刑事案件转为非诉讼化的方式处理,把一个本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转化为以行政处罚、强制性教育等非诉讼化的方式来处理。例如,师某(14周岁)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主管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检”部门从爱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认为师某是未成年人涉嫌的是刑法第6章第4节的罪名且有真诚悔罪的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师某在2年内接受学校的教育,不准接触特定的人,2年考察期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再提起公诉。

(四)特别不起诉

特别不起诉是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构成重大立功或者给国家、社会带来重大利益时,受到特别不起诉的对待,当然,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核准。例如,嘎某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在押,但是嘎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向检察院提供了有关当地最大的黑社会团伙关键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阻止了该黑社会即将实施的极其可怕的恐怖屠城活动,该黑社会的所有成员全部落马,嘎某因此依法被特别不起诉。

三、不起诉方式之间的对比

(一)适用条件上的对比

对于“普通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刑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防卫、避险过当等多种情形或者涉及司法解释具体罪名的情形及证据不足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对于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须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6章规定的犯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特别不起诉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不追究,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构成重大立功或如实供述的内容对国家重大利益有益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作特别不起诉。对比之下,四类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侧重各不相同,“普通起诉”侧重案情事实本身,存疑不起诉侧重证据是否充分,附条件不起诉侧重是否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别不起诉侧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有价值。

(二)适用程序上的对比

对于一般案件的“普通起诉”、存疑不起诉都是由检察长直接批准作出的,但对于检察院自侦或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作上述不起诉要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实务中,对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捕诉部门认为应当作不起诉处理的话,不是作不起诉决定而是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撤销该案。对于“普通不起诉”检察院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罪名起诉。对于存疑不起诉,如果检察院有新证据,可以再次根据同一事实同一罪名提起诉讼。“普通不起诉”是针对人来使用的,而不是对于具体的罪名使用,这一点与特别不起诉不同,若一个犯罪嫌疑人犯有挪用公款罪和重婚罪,挪用公款罪符合起诉条件,重婚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做出对挪用公款罪起诉,重婚罪不起诉的决定,不用起诉的罪名自动忽略即可。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如果能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普通不起诉”,就不能再作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别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拒绝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这种情况多是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应当是“普通不起诉”不能以附条件不起诉论之的情形),检察院就不能作附条件不起诉,但对于公安机关、被害人反对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院则无须在意,可继续作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要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当面送达,这是赋予附条件不起诉独特的仪式感,使未成年人能够铭记这一刻,真诚悔过。在特别不起诉中,当犯罪嫌疑人符合特别不起诉的条件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在各自系统内部向上层报、报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核准后,以特别不起诉处理。此时,被害人方对特别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寻求其他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会出现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对特别不起诉不服的情形。

(三)实务中适用率的对比

上图中,因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在实务中适用的比率极低,所以本文只绘制了全国检察机关三种不起诉方式在2016年-2018年占总不起诉案件量的百分比,可以看出,适用率最高是酌定不起诉,其次是存疑不起诉,最低的是法定不起诉,说明实务中检察院在案件中更多适用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

(四)实务意义上的对比

法定不起诉在实务中运用是十分刻板的,必须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才能适用,没有体现出刑事诉讼法的法外开恩,酌定不起诉在实务中运用时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对于检察院认定事实分析案情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附条件不起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救命稻草”,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的宽容。对于存疑不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起诉标准而做不起诉的一种处理方式,可以说,存疑不起诉的本质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任务没有完成,不涉及具体的诉与不诉的问题。特别不起诉和以上四种不起诉方式相互联系,但其非如实供述重大立功和涉及国家利益和秘密不得适用这一硬性条件决定了其相对独立的特质。

四、小结与展望

在“普通不起诉”内部,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都是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适用条件有些许差异,但适用程序大致相同。值得说明的是,除了刑法规定的十种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外,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若干具体罪名的不起诉情形,本文认为这些特殊情形应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围,因为它们属于对具体法律实务中的特别规定,检察院依据特别规定而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不起诉本文认为应属于酌定不起诉。

“普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相同点是二者都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适用程序大致相同。不同点是“普通不起诉是”在在侦查机关进行了充分侦查后,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的,而存疑不起诉是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够充足 ,而不得已作出的,可以说,“普通不起诉”是侦查阶段结束进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存疑不起诉是侦查阶段没有全部实质性地完成提前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而作出“返工”的不起诉,本质是一个程序瑕疵问题。

“普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同点是只可以针对人来使用,不能针对某一个罪单独使用。不同点是“普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针对所有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要根据其在考察期内的具体表现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普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可以适用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分则规定的特定部分罪名。并且,如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作“普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话就应优先作出这些不起诉,只有无法适用“普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时候,才可以再看是否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普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与特别不起诉的不同点是“普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只能针对人来使用,而特别不起诉既可以针对人作出,也可以针对他的某一个罪作出来。“普通不起诉”是结合案件事实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特别不起诉是具有“将功赎罪、功过相抵”性质的法外开恩。

在这四类、五种不起诉中,各方主体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如何进行救济的对比详见本表:

在上表中,对于“普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监察机关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是因为这个不起诉决定是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被不起诉人方只能针对(即犯罪嫌疑人方)“普通不起诉”中的酌定不起诉(这是指被不起诉人方认为自己是法定不起诉不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向该检察院申诉。监察机关极少涉及未成人职务犯罪案件,因此监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方式本文暂不论述;监察、公安机关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特别不起诉不会存在不服的情况,被害人方对特别不起诉不服的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与特别不起诉三者之间关联性较弱,本文暂不进行对比。

经过充分的对比分析之后,本文认为,设置不起诉制度在实务中具有充足的必要性。首先,刑事不起诉彰显了中华自古以来“慎刑”的传统美德,弘扬和谐友善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出我国刑事司法“法理人情相统一”的特色。其次,全国的刑事案件数量多如牛毛,作不起诉处理可以节省大量司法资源,同时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刑事阴影”。最后,全国检察系统都有不起诉率的考核标准,必须强制作不起诉,这也极大促进了实务中越来越多不起诉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上述四类、五种不起诉方式各有侧重,法定不起诉是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基本骨架,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在未来随着司法解释的增加会越来越多,存疑不起诉体现我国高度重视证据的优点,特别不起诉作为“法外开恩”为我国不起诉制度注入了力量,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本文认为其适用范围可以考虑扩大至全日制本科大一学生,本科大一学生是经过统一高考的高中毕业生,他们虽然已经是成年人,但是涉世未深,社会经验还十分不足,如果对他们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挽救更多误入歧途的青年。

参考文献

[1]邹渝.认罪认罚从宽视阈下裁量不起诉制度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22.

[2]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法的门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6).

[3]刘兰秋.刑事不起诉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4]焦成千.不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J].人民检察,2022(18).

[5]杨雄.杨雄讲刑诉法[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22.

[6]卫婷.认罪认罚制度下特殊情形不起诉条款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18(02).

[7]杨帆.不起诉种类的边界厘定及体系重塑研究[J].东方法学,2022(06).

[8]闫旭.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吉林大学,2019.

[9]吴君霞.“慎诉”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难题与破解[J].湖湘论坛.2022(06).

[10]闫旭.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吉林大学,2019.

监制:张永江

作者:焦嘉林,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对检察院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到底能不能监视居住?
实战经验谈:如何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层级涉案人员争取取保
取保候审裁判大数据分析及实务技术指引
一文看懂刑事羁押期限(附律师解读)
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六点操作要领
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合法性探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