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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理

刑法上如何定罪呢?大家耳熟能详的答案就是“主客观相统一”。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并不复杂,其实是很简单的。也就是说,刑法上定罪我们既不能搞客观归罪,也不能搞主观归罪,否则都是偏于一隅,只有把客观和主观相结合才合适。

因此,刑法上定罪需要两个“巴掌”,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否则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从这个角度讲,行政法也是如此,不可能脱离这个规律,只不过行政法上崇尚过错推定。

主观与客观如何统一?是先考虑客观后考虑主观,还是先考虑主观后考虑客观呢,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只要你认为合适就好。在判断者脑海里,主观和客观肯定是反反复复在斟酌,不可能迂腐地区分出先考虑哪一方面。

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主要在于,一般凡是客观方面的,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要认识到或应该认识到,同时对于主观超出客观的部分,或客观超出主观的部分,适用恰当的处理规则。

以上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原理的主要内容,其实也就是一句话,定罪时主观与客观都要考虑,“一个巴掌拍不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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