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来源:每日经典案例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运输,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森林业资源保护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认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应当根据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收购、运输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等情节,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前科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证据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1)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林木的;(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伪造、涂改产品或者原料出入库台账的;(3)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的;(4)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5)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1、情节严重的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林木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的;
(2)涉案幼树1000株以上的;
(3)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涉案林木价值5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涉案林木立木蓄积100立方米以上的;
(2)涉案幼树5000株以上的;
(3)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涉案林木价值25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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