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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银行卡倒卖牟利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人均受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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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三人从他人手中非法收购银行卡,后充当中介倒卖银行卡牟利。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黄某、黄某某、黄某三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和7个月,并各处罚金。

黄某通过网络认识某男子后,得知向其出售银行卡供其使用即可按月获利。2018年6月至7月间,黄某将其本人及妻子名下的9张银行卡出售给该男子,后又向黄某某、黄某三及李某、苏某等人非法收购13套银行卡,将其中捆绑的U盾、手机卡及银行卡号出售给该男子,从中获利1.5万元。

黄某某通过黄某介绍认识该男子后,于2019年5月至6月间,将非法收购的冯某、韦某等人名下的17套银行卡捆绑的U盾、手机卡、银行卡号出售给该男子,从中获利1.3万元。

黄某三通过黄某介绍认识该男子后,于2019年5月起,将非法收购的张某、李某、苏某等人名下的11套银行卡捆绑的U盾、手机卡、银行卡号出售给该男子,从中获利1.2万元。

黄某某将收购的银行卡交由黄某保管,黄某明知是其非法收购得来用于出售的银行卡仍帮助保管。案发后,民警在黄某的住处扣押了53张银行卡(其中17张系黄某某向他人收购)、在黄某三的出租屋内扣押了11张银行卡。经核实,上述被扣押的银行卡的开户人均非黄某、黄某某、黄某三。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黄某某、黄某三的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黄某持卡数量巨大,黄某某、黄某三持卡数量较大。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的“数量巨大”。根据相关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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