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建纬观点】属于小区配套设施的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上篇)

小区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是一个既普遍又困扰包括小区业主、开发商在内的各方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以及小区本身品质的需求,开发商需要规划并建设配套设施,但由于配套设施的产权及用途所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层出不穷,特别在配套设施没有相应产权登记等情况下,其权属问题显而易见地成为了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本文拟从小区配套设施中的停车位为切入点,简要分析和梳理对于该类具有配套属性的停车位权属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小区配套设施的概念

小区配套设施的表述系来自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编号:GB50180-2018,以下简称“《设计标准》”)。其中第2.0.9对于配套设施的作出了定义,即“系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设计标准》在第2.0.10、2.0.11对配套设施中的社区服务设施及便民服务设施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即社区服务设施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便民服务设施为: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而针对不同类别的居住区,相关的服务设施标准也相应存在差别。

《设计标准》的5.0.6也对于居住区应配套设置的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提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其中提出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此外,在《设计标准》的附录B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各类居住圈配套设施的设置规定,其中均将居民停车场(库)作为建设要求列入,具体如下:

二、小区配套设施车位的权属判定

(一)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上述法条使用的表述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其与《设计标准》中配套设施的概念范围并不一致,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不能和“配套设施”(例如小区内可能建设的便利店、活动室等设施等)视为同一概念而归于业主共有,即无法直接将配套设施认定为“公共设施”进而认定为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故在《司法解释》中“共有部分”的例举规定中也没有关于具有配套设施的权属直接认定和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的释明内容:“规划内停车位是建设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按照惯常做法,初始登记时,整个项目的权属证明是整体办理至建设单位名下的,即建设单位因建设这一事实行为而享有这部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这部分停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其归属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划车位与配套设施的车位也并非同一概念,且仍存在规划车位在建设过程中被认定为属于配套设施工程,或被相关测绘机构在测绘过程中认定为属于配套设施工程的可能性。

(二)地方性规定

在地方层面,各地也对于配套设施的权属认定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以《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为例,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此外,《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款中也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室外文化活动场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

吴永成
律师

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曾在厦门国际银行工作,具有法律和金融的复合专业背景。在房地产、投融资、银行等领域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实务经验。目前主要服务领域:投融资、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开发及收并购、金融业务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END


作者 | 吴永成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不动产金融部

不动产金融部作为建纬的核心业务部门之一,致力于利用建纬在不动产领域深耕多年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不动产金融法律服务。部门汇集多位复合型背景的专业法律人才,拥有具备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工作和专业背景的专职律师。

不动产金融部由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宋仲春担任部门主任,下设银行业务组、保险业务组、证券及债券业务组、金融创新产品业务组、不良资产业务组、破产及清算业务组6个小组,分别由具有相关行业和实务经验的律师作为业务组牵头人,为客户在银行融资、保险资金投资、保险方案设计与争议解决、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及REITs、基础设施投融资(PPP、ABO等)、私募基金、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公司破产及清算等领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欢迎垂询

电话:18221044725/18501761702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商铺门前的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小区车位权属需物权法配套规定明晰
车位产权如何登记
小区地面停车位无法办理产证,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原创
如何判定半山停车场的权属?
民法典视野下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及车位的权属界定(上)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