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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国际银团贷款的准据法选择

笔者现为建纬上海不动产金融部成员,同时是建纬“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下设跨境投资组的组员。笔者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硕士(欧盟法方向)和德国汉堡大学法学硕士(双硕士学位)。在加入建纬上海之前,笔者在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工作,熟悉并擅长银行、金融等法律事务。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随着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活跃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和投资机构“走出去”,在海外设立公司、进行跨国并购,同时中国庞大的市场需求和日益开放的对外政策也吸引了更多外国企业到中国投资,由于不同国家间外汇管制、金融监管等方面的限制,国际银团贷款自此脱颖而出,成为近年来投资者们颇为青睐的融资路经。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组成的银行集团,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国际银团贷款是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当事人订立,因此准据法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建纬不动产金融部常年为多名客户在境内外银行信贷业务、银团贷款、常规房地产施工企业项目保函等业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开展境内外银行信贷项目保驾护航。

准据法选择

(一)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及国际惯例

依照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准据法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密切联系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当事人明示选择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借款人国家法律、贷款人国家法律、银团协议签订地法律、提款地法律、借贷双方以外第三国法律、国际公法等作为准据法。既可选择合同整体适用同一法律,也可将贷款合同分为几个方面适用不同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选择本国法或自己较为熟悉的一国法律以便预知相应法律后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非意味着当事人的选择不受任何限制。一般来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此原则源于国际私法中的公用秩序保留原则;二是准据法不得规避强行法,就国际银团而言,中国的强行法主要涉及到中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2)当事人默示选择

当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未明确规定准据法时,法院一般会考察协议中是否有当事人默示选择,即协议中是否存在表明当事人选择的证据,通常可称为证据的因素有:对法院地或仲裁地的约定、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特定概念或术语的引用等等。鉴于默示的法律选择推定是由法官推断,并不能准确体现当事人意思,因此并非所有国家都承认默示选择。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银团贷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准据法或当事人的选择被法院认定无效时,法院一般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贷款协议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的原则。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结点有牵头行所在地、参加行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借款人所在等等。从国际司法实践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有较大随意性,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结论,当事人有时难以预见何国法律会被确定为准据法。

(二) 国际信贷市场对准据法选择

随着国际银团业务的迅猛发展,国际银团的标准化文本日臻完善,目前全球国际信贷市场主要形成了三大框架文本体系:英国贷款市场协会(Loan Market Association,简称LMA)、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简称APLMA)、美国银团及贷款交易协会(Loan and SyndicatedTransaction Association,简称LSTA)制定的框架文本,其中LMA和APLMA适用范围较广,全球认可度高。APLMA文本仿照LMA文本制定,绝大多数内容相同,细微差别在于文本分类标准不同,LMA文本按照投资等级、杠杆、不动产金融、发展中市场等分为24框架文本,准据法以英国法为主,而APLMA则按照英国法、香港法和新加坡法划分为10套框架文本,APLMA的准据法选择上更为多样。

结    论

目前国内关于国际银团贷款的立法尚不完善,而准据法的确立对于银团贷款安全至关重要,银团成员行即可参照国际信贷市场惯例选择准据法,也可自由协商确定准据法,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准据法选择原则

目前世界上有约320个法域,其法律体系各自独立,对银团当事人的保护各有侧重,有的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有的倾向保护债务人利益,选择不同的准据法就会导致银行债权的受保护程度不同,因此债权银行应充分认识到准据法选择的重要性,审慎选择准据法,具体原则如下:

1.保障银行利益

结合项目情况综合考量法律、政治、经济多方面因素选择适当的准据法,如银行对该法律的熟悉程度、准据法在国际上的认可度、适用的语言便于适用、当地强行法规定、聘请专业律师的经济成本、获得专家意见的难易程度、准据法所在国对华友好程度、外交豁免条款等等。通过全盘考量最终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债权银行权益的条款,该有利条款即可来源于一国法律,也可根据融资实际情况,将贷款合同与担保文件拆分适用多国法律。准据法的选择应具有较大灵活性,以保护银行利益为前提,避免机械套用一国法律。 

2.尽早确定准据法

为降低合同执行风险,在合同谈判甚至融资结构设计一开始就应对准据法进行讨论和选择,参照准据法设计融资结构和担保措施,减少合同文本设计中的天然缺陷。同时通过对准据法的提前选择,预判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提早设计风险防范措施并落实到贷款文本。合同谈判过程中也可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就合同拟定提出专业建议,避免融资推进过程中发生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

3. 避免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法律

国际信贷中,为便于争议解决后果的可预见与可控,贷款人往往凭借其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选择自身熟悉的法律,并尽量排除借款人所在地法律适用。因为信贷银团业务的借款人往往处于发展中或不发达国家,其国内政治、法律环境不稳定,贷款风险大,加之国际银团争议往往由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引起,为防止该国政治、司法等不利因素对安全回收贷款的干扰,债权银行应主动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

4.考虑成本及可执行性

考虑准据法的争议解决的成本与效率以及裁决在相关法域的可执行性。适用法律的健全水平、律师服务质量等都会影响争议的解决,不透明、不确定的法律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去调查了解,倘若精通该法律的专业人士很少,争议发生时很难迅速需找到专业帮助,贻误时机。应当选择法律体系稳定、法制健全、国际信贷市场认可度高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稳定的司法体系可以保障裁判的相对公正和可预见性,而选择国际信贷市场认可度高的法律则便于寻找专业法律人员的服务,经济成本可控,利于日后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5.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为减少不同合同文本间因准据法不一致而引起的合同履行、解释等纠纷,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适用应尽量一致,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涉及担保的情形,各国关于担保物权设立的规定会有差异,如在A国只需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即告生效,而在B国除需签订抵押合同外,还需登记抵押权才可以生效,此时会出现同一担保物权在A国有效而在B国无效的情形。因此涉及担保财产在我国境内的国际银团项目,尤其要注意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

6.合理使用专业律师及法律专家

善于利用法律专业资源,咨询相关法域执业律师或法律专家意见,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而产生合同设计、合同履行、争议解决上的风险。多方听取意见,避免盲目听信一家之言。

(二)影响准据法选择的重要因素

准据法应当为合同当事人熟悉的法律、能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其所在国法律制度应稳定连续、救济措施完备,且能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熟练运用。同时还应注意避免与有关国家的强行法或公共政策发生冲突。涉及主权类的借款人则要特别注意承认主权相对豁免的国家法律,避免因主权豁免发生争议。

综上,准据法的适当选择关乎银团贷款双方的利益保护,债权银行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以明示方式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准据法,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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