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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企业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概念辨析和比较

法律渊源比较



【主体定义】

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前,被称为“国营企业”,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首次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1988年正式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采用了“国有企业”的称谓。但对于何为国有企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税务总局等颁布了不同的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一般认为国有企业包括了国有全资和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2016年0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并采取了现代公司治理规范的分类标准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该分类为法律层面的分类,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都应当在此基础上做更为细致的规定。同时,即使是2016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仍然沿用“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在若干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该国家出资企业转让产权和资产时,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则。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将出资人分为 1)政府部门、2)机构、3)事业单位、4)单一国有企业、5)国有控股企业。

还应当将国有情形分为三种:

而事业单位的概念则非常清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也可以划分为:

【资产/产权的定义】

应当将企业国有资产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产权,二是资产。虽然之前出台的条例和规章没有细分产权和资产,但产权和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在2016年0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之后,应当对此严格区分。

所谓的(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产权是类似于股权的概念,但内涵比股权更加宽泛。所谓(国有)企业资产是指: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

而事业单位内的国有资产,则在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

【产权交易规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产权转让的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涉及控股权转让的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而国有企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则由该国有企业制定制度确定审批权限;重要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也应当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对于多主体持股的子企业则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相关的批准手续。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资产转让的,由母公司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由母公司自行决定只不过,母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拟转让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具体规定。同时,该管理制度还应当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事业单位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该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具体职权包括:“……(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卫计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最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张雷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拥有建造师,装修工程监理师,助理造价工程师等工程类职业资格。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学士,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专业学位。执业近七年,重点服务房地产与工程诉讼、医疗地产、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法、菲迪克合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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