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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开发票,借款人如何巧妙应对?

最近,ABC公司遇到了这么一个事儿。这个事儿烦恼了老板和财务挺久,最近终于解决了。我们来分享一下这个真实案例,希望遇到相同情况的时候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ABC公司是Y城一家有名的民营房地产企业, C银行是当地的一家商业银行。早在2015年6月9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ABC公司向C银行借款约2.15亿元(实际到账借款2亿元,贷款年利率7.68%),借款期限为2年,期满借款利息约3000万元。

2017年6月10日,因ABC公司地产开发项目巨额亏损,偿还2亿元本金后,无力偿还剩余3000万利息。

2017年7月20日,基于C银行与ABC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C银行与S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截止基准日2017年7月20日的对ABC公司的3000万元不良债权,折价转让给S资产管理公司。ABC地产公司的3000万元的债权人由此变为S资产管理公司。

2021年ABC公司地产经营逐渐好转,并于年底前还清了欠S资产管理公司的3000万的债务。2021年汇算的时候,ABC公司面临一个问题,支出的3000万元没有相应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只有《债权转让协议》,3000万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大家探讨后认为,3000万元支出本质上是归还的借款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利息支出应当取得合规扣除凭据——发票。

ABC地产公司的财务联系了C银行,但C银行明显表示,早在2017年债权就已经转让给S资产管理公司了,要开票也是找S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无关。

财务明显觉得不对,但一时又不知道如何反驳,于是,小编给了财务一页纸——《关于开票义务的分析》


内容摘录如下:

C银行应向ABC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收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C银行向ABC地产公司实际提供了“销售服务——贷款服务”,为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C银行转让债权给S公司,并不会将纳税及开票义务转移,应该由C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BC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ABC地产公司已经还清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利息3000万元,但C银行却一直未向向ABC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ABC地产公司的财务再次联系C银行,但C银行的财务人员又提出,当初将债权转让给了S资产公司,现在C银行应该补开发票给S资产公司,由S资产公司开发票给ABC地产公司。

咋一听,似乎有点道理,其实不然。

首先,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C银行无需就债权转让行为向S资产管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S资产公司也不需要开具发票给ABC地产公司,因为利息的开票义务仍然在C银行,开票义务不会转移,这也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最后,税小念整理了一些真实的司法案例给ABC地产公司。可以发现,因开票方不履行开票义务,购买方起诉开票方的案件,几乎都以购买方的胜诉而终结。所以,税小念建议ABC地产公司一定要据理力争。

最终,ABC地产公司将上述事项整理后,交由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给C银行,C银行这才重视了起来,书面承诺将尽快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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