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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无家属签字未予紧急手术,造成延误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医疗纠纷:因无家属签字未予紧急手术,造成延误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一、患方观点

2013年8月16日16时王某因腿部受伤被送进被告医院抢救治疗。在被告医生简单处理后,被告医生告知二原告的亲属“需手术治疗”但“应由患者父母”签字,此时二原告正在赶往被告医院的途中,在电话中二原告同意由在场的亲属刘扬(原告的外甥女)代签,遭被告医生的拒绝。

当二原告赶到医院时,被告医生却又说“患者需要手术,但需要输血,我们医院没血,需转院”。原告急求被告医生哪家医院有血,请给联系,在如此情况下,被告医生联系了x市x医院,此时,在被告医院已耽误了两个多小时。王某转到x医院后,经多方抢救,终因时间太长,失血太多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医生违背医疗合同,违背职业道德,违背救死扶伤的职责,对危重患者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明知患者需要输血,又无血可输的情况下,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因此,恳请法院立案,依法照准二原告之请求。

二、医方观点

我方认可x法院作出的(2018)x民初x号民事判决,同意按照原一审判决的判项进行赔偿。对于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具体费用明细我方不认可,不认可赔偿。补充:针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我方希望按照原一审判决的标准进行计算。

三、尸检结果

王某系被他人用霰弹枪击中右大腿部造成股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鉴定意见

x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x大学附属医院表示同意。

x市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x大学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没有按照规范操作给予创口填塞止血并进行加压包扎,以达到快速止血目的;没有按照指南要求给予及时输血治疗;没有尽快建立多条输液通道;没有给予大量晶体液和胶体液快速补充,尽快容量复苏的过错,该过错与其没有及时、有效止血,没有及时有效容量复苏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加重,乃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五、庭审意见

本案已经x市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依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x大学附属医院对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1.医疗费,经核对其提交的证据,数额应为7875.97元,本院按照该数额予以支持。2.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确会发生交通费,故对该项主张本院酌情支持600元。3.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75876元/年支持37938元。4.死亡赔偿金,按照46119元/年的标准支持92238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0元。6.误工费,按照60912元支持7天误工费2336.35元。7、关于两次医疗损害鉴定费18500元,上述费用系为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在诉讼中申请鉴定而产生,原告主张该项损失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损失,x大学附属医院应赔偿原告共计544815元[(医疗费7875.97元 交通费600元 丧葬费37938元 死亡赔偿金922380元 误工费2336.35元 鉴定费18500元)×50%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共计54481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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